四川法治发展报告

2015-11-13 10:46:44    来源:

摘要: 一、作者介绍 二、 精彩书摘 (一)细化规范的合法性展望
   加强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范措施的理论研究,即合法性思考。执法有自由裁量权,有多种原

 

20150129063756C.jpg 

 

    一、作者介绍

    郑泰安,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四川省法治与社会治理研究会副会长、研究员、博士后合作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立法学、行政法治、经济法学。主持、主研并完成国家社科基金课题、省部级课题8项,出版专著13部,在CSSCI来源期刊、核心期刊等上发表论文50余篇,科研成果获省政府一等奖1项、二等奖2项,多次主持和参加地方立法的起草工作,多次应邀到英国国家学术院、国家高等教育质量委员会,台湾政治大学等进行学术交流。多次参加国家和省、市的立法起草、决策咨询会议,多项立法建议、决策咨询意见获多位省部级领导重要批示或被有关部门采纳。


  郑鈜,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四川省法治与社会治理研究会副会长、副研究员、硕士研究生导师,芝加哥大学访问学者,主要研究领域为应用法学、经济法治、行政法治。主持和主研国际合作课题、国家社科基金和省部级课题13余项,出版学术著作11部,在CSSCI来源期刊、核心期刊、重要报刊等上发表论文70余篇,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撰写对策建议、研究报告60余份80余万字,其中多份研究报告、对策建议和立法建议获多位国务院领导、省部级领导重要批示,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采纳,科研成果获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3项,全国学会优秀成果奖2项。

 

  马利民,法制日报社四川记者站站长,四川省法治与社会治理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多次参与国家及省级重要社会治理项目对策建议及媒体策划,多次获得中国新闻奖,荣获全国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

 

    二、 精彩书摘

       (一)细化规范的合法性展望
   加强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范措施的理论研究,即合法性思考。执法有自由裁量权,有多种原因:历史的、权力本性的、执法实践需要的、立法技术立法技能留存的等。“存在的就是合理的”或者说“存在的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要改革,要进步,要推陈出新,也要有理有据。这不是反对细化、量化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要思考透彻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为的理论深度及实践可行性。从理论上思考细化行政执法裁量权问题。在现有的行政法学基础理论中,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司法审查原则就是合法性审查;行政执法是具体行政行为,审查依据是法律法规等法律规范。如果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细化后,出台规范性文件,这个文件性质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如果不细化,执法主体做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依据是法律法规等,司法审查就看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做出的行政决定,都是合法的。如果行政行为是根据细化后的规则做出的,如果细化后的规则都是合法的,则据此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如果细化后的规则本身有瑕疵,如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是“可以并处罚款”,细化后的规则却去掉“并处”二字,则细化后的规则“可能”是不合法的,如果被提起审查,就可能被认定为不合法,则据此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也被认定为无效了,即存在可能的风险是:同样的行政执法行为,如果依据原有的法律法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有效的,那么依据细化后的规范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依据不同,同样的事实、同样的行政行为,确有合法非法之虞。这是一个需要克服和先行钻研、应对的问题。
  (二)把握细化、量化标准的“度”
  各市制定规范裁量权细则的条文过分粗糙肯定不好,但也不是越细化越好;细化的裁量权,粗细的度如何把握?有了基本的执法指导原则,权力清单中的各项权力,能够细化的是否都需要细化?对于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可以用程序等制度进行规范。行政执法面对的对象是多种多样,很难预测的,如果条文过于细化,陷于烦琐,也可能使整体执法效果变差,这不是反对细化行政执法规范,只是对很少一部分执法规范的细化工作提出合理怀疑,需要加强论证。
  (三)在合适范围内细化规则
  建议各市政府统一细化规范,各个部门进行补充。细化标准的主体,各个执法主体都自行细化,工作量大,也容易造成冲突,条文之间冲突大,效果就适得其反。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工作肯定有一些问题,如果市政府统一规范,各个执法部门补充,查补缺漏,可以减少执法规范的瑕疵。但各个执法部门都应该参与,提出问题,达成共识,这是一个法治教育过程。统一规范,还可以降低立法成本。
  (四)完善文本规则
  完善文本细化规则,尽量提升行政裁量权规范的质量。这也是一个立法工作,需要立法技巧,需要专门规范、推敲。对现有规范统一认识,形成行政执法共同体,加强研讨、统一情节认定、术语把握等也非常重要。开现场会时,与会人员主要考察行政执法规范的细化条文,如果部分条文文本粗疏,瑕疵过多,就可能削弱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的推广效果。建议聘请专家团队专题合议、讨论、检查规范文本。规范文本是基础,也是推广、检查的核心内容,提升其质量刻不容缓,如果地方执法人员规范难度大,有各种阻力等,可以拓展思路,借用外脑,多渠道借力,尽善尽美地完善规范文本。
  (五)采取多种法治途径规范
  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主题是“规范”,关键词是“规范”,不等同于“细化标准”。不能为细化而细化,甚至细化后使执法工作障碍增加。因此,应采取多个规范措施进行规范,如程序规范、问责制规范等。程序工作要加强,程序包括公开、说明理由、听证、案卷排除规则等,都可以而且应当充分应用。
  ……

打印本页编辑:scfzw


相关新闻:

  • 四川蓝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