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依法治国的历史借鉴问题
2017-06-09 10:14:26 来源:法制网摘要: 5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中国政法大学,同中国政法大学师生和首都法学专家、法治工作者代表、高校负责人一起座谈。中国政法大学党委书记石亚军、终身教授张晋藩、民商
5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中国政法大学,同中国政法大学师生和首都法学专家、法治工作者代表、高校负责人一起座谈。中国政法大学党委书记石亚军、终身教授张晋藩、民商经济法学院学生潘辉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奥运村法庭庭长刘黎先后发言。张晋藩,今年86岁,是我国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他发言的题目是《谈谈依法治国的历史借鉴问题》。他说,总书记很重视传统法文化,在过去的讲话中几次提到“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古书记载,所以我特别讲到这句话的由来,以及为贯彻“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中国古代的立法状况。5月10日起,本网将其发言摘要刊登,敬请读者关注。
□ 张晋藩
富则教之 明刑弼教
历代政治家、思想家不仅从历史的镜鉴中总结了重民、富民对于国家强盛的重要性,更重视教民,特别是在民衣食足之后强调富而教之。孔子在回答冉有“既富矣,又何加焉”的提问时,明确回答说:“教之。”在孔子看来,在解决民众衣食温饱之后迫切需要的是进行教化,使之明礼义、重廉耻、远罪恶、近善良、敦乡里、爱国家,能够自觉地进行内省,约束自己的行为,使之符合礼义廉耻的圣训和法律的规范,从而有利于夯实国家富强的社会基础。反之,富而不教,就会为富不仁、巧取豪夺、讹诈取财,足以败坏风俗、紊乱社会秩序,无助于国家富强,成为社会的消极因素。管子说:“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但“知礼节”“知荣辱”不是简单地由富裕生活中自然生成的,还需要“教之”。富民、教民是“民惟邦本”这个链条上的两个重要环节。
历代对于富而教之的论述,可谓多矣。《尚书·舜典》有关于民的“敬敷五教”之说,据孔颖达注疏曰,“五教”即为“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尚书·武成》在歌颂周武王的功绩时,也有“重民五教,惟食丧祭”之语。孟子认为,“善政”与“善教”不可分,“善教”有助于得民心,成为缔造“善政”的重要手段。他说:“仁言不如仁声之入人深也,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善政,民畏之;善教,民爱之。善政得民财,善教得民心。”他同时主张:“教之不改而后诛之。”荀子也说:“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东汉王符提出:“人君之治,莫大于道,莫盛于德,莫美于教,莫神于化。”他还说:“明王之养民也,忧之劳之,教之诲之,慎微防萌,以断其邪。”他总结说:“是故上圣不务治民事而务治民心。”晚清主张改良政体的思想家也以开民智为首要任务,以构建改良政治的群众性基础。康有为说:“民智愈开者,则其国势愈强。”严复说:“贫民无富国,弱民无强国,乱民无治国。”
中国古代法典中蕴含着重德礼慎刑罚、遵伦常讲忠孝、重诚信远诈伪、重和谐求和睦的民族精神,思想家由此提出明刑以弼教,也就是通过彰显法律的内容,使民了解它所蕴含的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规范,从而表明法律非以刑人为目的,而以禁民为非、使民远恶迁善为目的,以期实现明刑弼教、以刑辅教。这就是周初伟大的政治家、思想家周公旦为什么强调以礼乐主宰刑罚使刑罚得中的重要原因。法家提出“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主张“法莫如显”,使民知法,从而既可以远离犯罪,又可以借法保护自身的权益。商鞅说:“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韩非子说:“一民之轨,莫如法;厉官威民,退淫殆,止诈伪,莫如刑。”正是由于法具有止恶劝善的功能,并非一味以刑人为目的,因此守法者如沐春风,违法者如履薄冰。
汉儒传承以礼乐主宰刑罚的传统,形成了德主刑辅的指导原则。贾谊说:“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董仲舒还借助阴阳五行之说力倡“大德小刑”,以德化民教民,使民不敢为非、不触法禁。
至唐代,唐高祖李渊在制定《武德律》时指出,法律的作用就在于“禁暴惩奸,弘风阐化”,“安民立政,莫此为先。”特别是唐代最具代表性的法典《唐律疏议》,开宗明义宣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阐明了教化为先刑焉其后、明刑弼教的真谛。著名的文学大家韩愈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他说:“德礼为先而辅以政刑。”宋理学家朱熹对此作了进一步的阐发,他说:“政刑能使民远罪而已,德礼之效则有以使民日迁善而不自知。”他还说:“为政以德,不是欲以德去为政,亦不是決然全无所作为,但德修于己而人自感化。”清人评价唐律“一准乎礼。于礼为出入,得古今之平”,表达了后人对于传统法律所具有的教化功能的理解。
明初,太祖朱元璋力矫元末法纪败坏以致人不畏法、肆意为恶的积弊,以严刑治国。他手订的《大诰》收集了严刑惩治犯罪的案例,意在教民趋吉避凶之道。至洪武三十年(1397年)《大明律》成,他昭告天下:“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明礼以导民”,旨在使民遵守礼的规范,按礼行事,提高内省的自觉,融入“弘风阐化”纲常名教的主流;“定律以绳顽”,旨在运用法律打击奸顽,惩治犯罪,以维护社会的安定与国家的纲纪。明太祖还有意识地对某些案件屈法伸情,借以表达明刑弼教之意。例一,“民父以诬逮,其子诉于刑部,法司坐以越诉。太祖曰:子诉父枉,出于至情,不可罪。”例二,“有子犯法,父贿求免者,御史欲并论父。太祖曰:子论死,父救之,情也。但论其子,赦其父。”例三,“山阳民,父得罪当杖,子请代。上曰:朕为孝子屈法。”
从明德慎罚,到德主刑辅,德礼为本、刑罚为用,再到明礼导民、定律绳顽,是贯穿中国古代两千余年的一个传统。它产生于以人为本的基础之上,是人本主义的具体体现。凡是认真贯彻实施者,则国兴;慢而废弃者,则国亡。这是一条历史规律。以德化民的“化”与明刑弼教的“教”,两者具有相通性,目的都在于导民向善,使民远离犯罪,由此形成了德法互补互用的法律结构和二元的社会控制手段,这在世界司法制度史上是少有的。
总括上述,“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是中国古代治理国家的重心所在,也是治国理政最重要的历史经验总结。为了巩固国本,历代实行了一系列的重民、爱民、养民、富民、教民、使民等政策措施。尽管世易时移,但其中仍有超越时空的合理因素。这是中华民族的古圣先圣历经岁月艰难缔造的,是遗留给其子孙的丰厚的遗产。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今天,非常需要优秀的中华传统法文化的支持,尤需借鉴国家治理方面经过历史锤炼的宝贵经验,珍视中华民族古圣先贤给我们的赐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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