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制度 的完善与创新
2017-08-04 10:34:01 来源:中国法院网摘要: 今年是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周年。2006年企业破产法制定时一项重大的改革,就是由中介机构主导担任的管理人制度取代旧破产法下政府行政主导的清算组制度,以实现管理人制
今年是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周年。2006年企业破产法制定时一项重大的改革,就是由中介机构主导担任的管理人制度取代旧破产法下政府行政主导的清算组制度,以实现管理人制度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完成破产案件的实务管理工作,保障企业破产法的顺利实施。如何在实践中实现企业破产法的这一立法目标,浙江省绍兴市的法院和管理人中介机构给我们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管理人制度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是企业破产法的基本属性所决定的。破产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源其规律而必然产生的法律,所以只有顺之以市场化的方法实施才能达到其立法目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所以只有用法治化的手段规范实施,才能真正实现破产法对市场经济的社会调整作用。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使各国的经济通过贸易与投资等渠道融合,逐步实现全球经济的一体化,经济的国际化也必然要求相关法律的国际化,所以破产法的立法与实施也必然要遵循国际化的规则。各国国情的不同必然会使破产法的立法与实施有所差异,但国情的特殊化不能背离市场经济的国际通用规则和破产法的基本原则,破产法的管理人制度也是如此。
从绍兴经验中可以看到,管理人制度的顺利实施,首先是要转换观念。第一是要让社会转换观念,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让人们知道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是什么人,是干什么的,从而认可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与职责工作。第二是要在法院与法官中转换观念,尤其是要扭转在旧破产法及政策性破产实施中形成的非市场化思维定势和操作模式,要“尊重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发挥其主观能动性”,要认识到在破产程序中,法官与管理人是“荣誉共同体”,要打破不必要的思想顾虑和行为樊笼,积极沟通,协同努力,以实现共同的目标与任务。第三是要让地方政府与相关社会机构转换观念,尤其是要通过“府院联动”等机制,促使地方政府在企业破产衍生社会问题的解决方面积极配合管理人的工作,要使其认识到这是政府的本职工作,是其应尽的职责,并主动承担起建立解决企业破产衍生社会问题的常态化调整制度的责任,逐步建立各项具体的配套执行制度与机制,以保障政府解决企业破产衍生社会问题职责的切实实现,保障破产法在中介机构管理人模式下能够市场化、法治化的顺利实施。
其次,是要处理好法院与管理人的关系,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监督机制。管理人由法院指定,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管理与监督,如何处理彼此间的关系是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关键。绍兴法院依据法律规定、总结实务经验,通过“管”和“放”的平衡,创造环境、鼓励自主“启发式”的管理人管理监督机制,协调有关方面解决管理人工作中的难题,并通过律师协会、管理人社会团体如管理人互助会等管理人自治团体建立行业自律管理机制。例如,支持并协调成立绍兴市企业破产管理人互助会,通过《绍兴市企业破产管理人互助会章程》,对在绍兴法院辖区内担任管理人办理破产案件、但未能获取报酬或报酬过低的会员给予适当资助,弥补工作成本,解决无产可破案件中管理人的报酬难题。再如,法院积极推动府院联动机制,主动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处理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难题,尤其是企业破产衍生社会问题,保障破产法的顺利实施。
再次,是建规立制,将法院对管理人的管理监督、管理人的履职工作都建立在制度与规则的基础之上。为了实现法院对管理人管理与监督活动的规范化,保障管理人各项具体破产工作操作规则的统一化、制度化,提高管理人的工作质量与效率,在绍兴法院的参与、支持与指导下,涉及管理人工作的很多规范性文件陆续在绍兴出台,如《关于试行破产担保财产变价款预分配的通知》《关于审查债权的操作规程》《破产管理人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等,使管理人的管理工作步入新的高度。
绍兴法院在管理人制度建设方面取得的成绩,是与各级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和上级法院的担当指导密不可分的。应当说,浙江在管理人制度的实施方面有许多创新经验,不仅在绍兴市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其他地区也是如此。如为了更好的借鉴世界各国破产管理人的经验,今年6月温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专门组团访问美国,进一步走向了国际舞台。
绍兴法院之所以能够在破产法实施、管理人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优异的成绩,最为关键的是有主动为国分忧、积极为社会解决难题的观念,有创新的精神、担当的勇气。应当说,目前我国由于破产法实施的一些必要社会配套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破产法的实施在实践中并不那么顺利,也正因为如此,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公报》提出“要依法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面对破产法实施所遇到的种种不理解、不配合、不协调,乃至歪曲的“理解”与“配合”,我们必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急迫感,以问题为导向,克服困难,全力实现党的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的“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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