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江法院首例保险人代位求偿案件顺利审结
2017-10-24 11:02:01 来源:四川法制网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难免给双方造成财产损失。出于风险防范,车主大都投保了商业保险。一旦发生事故,双方如果能够各自承担责任,当然皆大欢喜,如果对方不愿意承担责任,怎么办?
2017年初,被告小李驾驶小型轿车与小张驾驶的小型汽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小李负事故主要责任,小张负事故次要责任。因小李未主动与小张积极协商,小张便依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十八条规定向其车辆投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主张赔付。原告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对小张的车辆进行了定损并赔付,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向被告小李追偿该笔赔偿金。但小李却避而不见,拒不履行赔偿责任。原告便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小李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案系罗江地区首例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虽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但小李拒绝签收传票等诉讼文书。但好在庭审时,小李按时到庭参加了庭审。经承办法官释法,小李明白了逃避解决不了问题,明确表达了调解意愿。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小李当即向保险公司全额支付了赔偿金。至此,罗江县首例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在快审、速调、和谐的氛围中画上了圆满句号。
法官寄语: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事故责任方拒赔,被保险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后,事故责任方是否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呢?当然不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受损方)理赔后可向侵权人(事故责任方)行使代位求偿权。
本案中,小李20刚出头,涉世未深,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积极履行赔偿义务,才会被诉至法院。因此,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协商处理,逃避是不能解决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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