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执行力

2017-11-01 10:26:54    来源:法制日报

摘要: 习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新时代全面推进党的各项建设,要“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要“增强狠抓落实本

        习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新时代全面推进党的各项建设,要“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要“增强狠抓落实本领”。我们只有直面问题,盯紧问题,勇于实践,狠抓制度执行,才能真正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才能确保各项反腐倡廉法规制度落地生根、运行有效。只有强化执行,党要管党才是真管,从严治党才能真治

    方明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把制度治党、依规治党贯穿于全面从严治党全过程。2015年6月中央政治局就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进行第24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统阐述了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思想,其中“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成为这次学习会的关键词,是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从严治党思想的重要内容,是十九大确立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长期坚持。

    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执行面临的两个问题

    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和成效”,中央明确了“1+4”的制度框架,勾勒出依规治党的“四梁八柱”。这是世界上任何一个政党都无法比拟的,也是我们制度优势的具体体现。其中《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修订完善,以及监察体制改革、国家监察立法的顺利推进,均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支撑。同时,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执行力得到空前释放。特别是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贯彻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驰而不息,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执行的力度、速度、广度、深度都是罕见的,取得了卓著成效。法规制度执行力的空前提升,是十八大以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落实的重要部分,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力空前提升的集中体现。但同时我们也应清醒认识到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执行仍然面临两个层面的问题,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第一个是显性层面的问题。所谓显性层面的问题,是指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执行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表象。主要表现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为官不为、恶意规避、无视制度、有规不依、执规不严、变通执行、象征执行、选择执行、区别执行、机械执行、约束有限、监督乏力等问题,这些问题是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经常面临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会导致“制度悬空”、“制度空转”,法规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会被削弱甚至丧失。

    第二个是隐性层面的问题。所谓隐性层面的问题,是指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执行质量和效果等深层次问题。一是宽严相济的问题。《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坚持纪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要求党纪处理要“做到宽严相济”。党政纪处分适用“一决终决”制,容易因层次不同、责任性质不同、系统不同、级别不同、地区不同而存在执纪不平衡或处理畸轻畸重,或重调查轻追缴,违纪所得数额认定多、违纪所得追缴少等问题。二是权力制约的问题。任何权力都应受到制约,监督执纪权也不例外。《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将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有很多新的刚性约束,这既是紧箍咒,也是护身符。可以预见,未来的国家监察法也必将体现权力的制约制衡原则。这就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应尽快适应和转变工作方式,否则就会导致权力任性、案件质量出问题等。三是纪法衔接的问题。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协调推进,实现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纪法关系问题,纪检监察机关现在面临,将来仍然要面临。在强调纪法分开的同时,如果忽略了纪法衔接的一面,就难以避免以纪代法、以纪当法或以法代纪、以法当纪现象的发生。

    以“四个突出”为抓手强化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执行力

    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问题是时代的呼声。习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新时代全面推进党的各项建设,要“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要“增强狠抓落实本领”。我们只有直面问题,盯紧问题,勇于实践,狠抓制度执行,才能真正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才能确保各项反腐倡廉法规制度落地生根、运行有效。只有强化执行,党要管党才是真管,从严治党才能真治。当前要着重做到四个突出:

    一是突出执行的政治性。强化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执行力,关键在提高政治站位。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确保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在全党有效执行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习总书记指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我们必须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没有离开业务的政治,更没有离开政治的业务。腐败问题是法律问题,但归根结底是政治问题,反腐败决不能将政治问题简单片面地法律化,警惕落入“法律陷阱”“民主陷阱”。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把讲政治作为最根本和第一位的要求,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把握形势、分析问题,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做深做细思想政治工作,以取得良好的政治、纪律、法律和社会效果。

    二是突出执行的全面性。强化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执行力,贵在全面,全面是基础。所谓全面,就是不留“死角”,不开“天窗”,不留“暗门”,不搞特殊、没有例外,做到全覆盖、无禁区,实现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执行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既要抓大案要案、“打老虎”,又要抓早抓小、“拍苍蝇”;既要树立办大案要案是成绩,又要树立抓早抓小也是成绩的理念;既要坚持纪律面前一律平等,又要做到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既要抓“关键少数”,也要管普遍大多数;既要监督别人,又要强化自我监督,刀刃向内,坚决防止“灯下黑”。

    三是突出执行的长期性。强化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执行力,难在坚持。腐败是人类社会的痼疾顽症,具有顽固性、反复性的特质。习总书记把握古今中外历史规律、深刻认识腐败特质,多次强调反腐败是一场攻坚战、持久战,重在抓长、抓常,久久为功。在十九大报告中习总书记进一步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只有以反腐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与执着,深化标本兼治,才能跳出历史周期律,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因此我们在看到反腐败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的同时,必须清醒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形势,做好长期斗争的政治、思想和组织准备,“一刻也不能松、半步也不能退”!

    四是突出执行的必定性。强化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执行力,要害在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得罪千百人,不负十三亿”。反腐败斗争不仅体现在惩治腐败的严厉性上,而且体现在惩治腐败的必定性上。突出执行的必定性,体现的是政治决心与政治担当,要做到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真正使制度成为“刚性铁笼”。各级党组织应肩负起主体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担负起监督责任;应坚持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健全完善腐败问题线索发现机制,落实十九大提出的“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任务,兑现“零容忍”,发现一个解决一个,早发现早解决;充分发挥巡视巡察的利剑作用,兑现“全覆盖”,加强对发现问题的分类处置,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狠抓国际追逃追赃,有逃必追、虽远必追、一追到底,让腐败分子无法外之地、无藏身之地。

    “惟其艰难,才更显勇毅;惟其笃行,才弥足珍贵”,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执行力的强化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

    (作者系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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