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言获罪 字底波澜

2017-11-13 09:58:22    来源:中国法院网

摘要: 康民德 中国历史自先秦时代即有“治人”与“治法”之争论,这源于儒、法两家德刑或谓之礼法之争。封建王朝统治下,忠君爱国是人民的本分,

        康民德

    中国历史自先秦时代即有“治人”与“治法”之争论,这源于儒、法两家德刑或谓之礼法之争。封建王朝统治下,忠君爱国是人民的本分,律法在很多时候也是君王的囊中独占之物,正如梁治平先生“这也可算是中国古代法的神圣传统之一”的评论。不仅法家主张王道以严刑重罚治理国家,儒家学说中亦并不排斥“生法者,君也”。故在历史的演进过程中,封建君王霸道专横,以律法惩处与己意相悖之举也就显得理所当然了,典型极端至“文字狱”的兴起。根据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秦简可知,当时的“官法”已经很是发达,以吏为师,凡事皆有法式,随着后世历朝国家机器的巩固与完备,统治经验的不断丰富,以及立法技术的不断完善,官员群体更多受到儒家学说“礼治德行”观念的熏染,如孔子论政:“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依据并强化了古代官吏群体学识层面的人性本善思想,始终认为民众可教化,由此在用刑、量刑方面也会更为周全地考量,刑罚中时而会做些文字功夫,消减惩罚,彰显德法共治。

    强权的滥用:

    极端暴虐的“文字狱”

    中国进入阶级社会,自建立国家伊始,已形成了以君王至上的专制政体。两千多年的国家建设历程中,君王不仅掌有最高的行政权、军事统领权,而且还控制着最高立法权和司法实施权,《周礼·秋官·掌囚》中说:“及刑杀,告刑于王,奉而适朝士。”无限崇尚皇权,也使官吏、民众遵行君王之命成为绝对的不二之选,君王专制之权为“文字狱”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今天我们可以在一些词典中看到关于“文字狱”的定义:“旧时谓统治者为迫害知识分子,故意从其著作中摘取字句,罗织成罪。”而在《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对于“文字狱”词条的定义则为“清朝时因文字犯禁或藉文字罗织罪名清除异己而设置的刑狱”。该词条释义可能也是源自于清初大兴“文字狱”造成的影响尤为恶劣,而做的特定的释解。

    其实,在我国历史上“文字狱”久已有之,且在历朝历代屡见不鲜。《汉书》中记载有司马迁外孙杨恽因《报孙会宗书》,令“宣帝见而恶之”,最终被宣帝以大逆不道的罪名判处腰斩重刑。

    至宋朝,由于前代藩镇林立,权力分离疏淡,中央政权急于集中专制权力,甚至于出现更为极端的封建君主制度,此时期“文字狱”更是频发。至高宗时,“察事之卒,布满京城,小渉讥议,即捕治,中以深文。”为凸显皇权威严,中国古代王朝的官方文书起草出现了避讳制度,唐开元颁行《公式令》中规定:“诸写经史群书及撰录旧事,其文有犯国讳者,皆为字不成。”《唐律疏议》中进而对此入刑:“诸上书若奏事,误犯宗庙讳者,杖八十;口误及余文书误犯者,笞五十。即为名字触犯者,徒三年。”

    到了明代,更进一步扩大了皇帝的权力,太祖朱元璋因其出身,则十分忌讳诸如“光”“秃”“僧”等字眼,甚至于对读音相近的字亦十分反感,据《闲中今古录》中记载,杭州学者徐一夔在贺表中因为出现了“光”和“则”字,朱元璋认为其是讽刺自己做过和尚当过“贼”,将其一杀泄愤。僧人一初作诗:“见说炎州进翠衣,罗网一日遍东西”“新筑西园小草堂,热时无处可乘凉”为自己惹来祸端,被认为抨击太祖刑罚太过严苛而被处斩。

    谈及“文字狱”,至清王朝算是“鼎盛”时期,清军入关后为巩固政权统治,尽力去除前朝遗风,实行了大规模的民族高压政策,全面销毁、删改对其王朝统治不利的书籍,对任何反抗统治的言行都加以严厉镇压惩处。顺治年间,即有广东和尚函可身携一本纪录抗清志士悲壮事迹的史稿《变记》,被南京城门的清兵查获,在被严刑折磨一年后,定谳流放至沈阳。又出现因书籍中序文未书“顺治年号”,而被治罪的毛重倬坊刻制艺序案,并由此产生了言论检查官一职,专司文人言论出版审查事务。在康熙、雍正当朝时期,所兴“文字狱”次数各为二十余次,到乾隆朝则翻至一百三十余次,足见统治者钳制禁锢人民思想的极端。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监生徐怀祖为纪念先人业绩,刊刻《一柱楼诗集》,后被仇家蔡嘉树检举其中文字有辱骂清廷之嫌,于是酿成大祸,牵连甚广,乾隆帝示下:“《一柱楼诗》内系怀胜国,暗肆底讥,谬妄悖逆,实为罪大恶极!虽其人已死,仍当剖棺戮尸,以伸国法。”致怀祖已逝多年的先人被开棺枭首示众,其孙虽已自首,仍以收藏逆诗罪被判处斩。连其两个族人徐首发和徐成濯,因名字连起来是“首发成濯”,据《孟子》“牛山之木,若波濯濯,草木凋零也”,被认为是影射嘲笑清王朝剃发之制,最终以大逆罪处死。

    功夫在诗外:

    律法衡量的狱讼消减

    与“文字狱”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古代历史中时而出现令人称道的刑罚巧妙字面功夫,得以化解纷争、保障民权,体现司法智慧,彰显律法宽缓平和的进步法文化之举。

    古时《慎子·佚文》中:“有权衡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尺寸者,不可差以长短,有法度者,不可巧以诈伪”,律法常以度量衡寓意公平与客观,律法因此也具有了“正国”的作用,商鞅亦视法为“国之权衡”。公平、客观的律法不仅仅体现在规范的内容上,而且更多体现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如张晋藩教授所言:“法与吏的结合作为保障,只有公平法律化和执法公平化,法律才具有权威,才可以激励人们从外在强制的被动守法,到内心自发地奉法尊法。”冯梦龙在其《智囊》一书中记载了这样一则故事:明太祖正要下旨把一些犯人处死,恰逢刘伯温走进来,闻之而询问缘由,太祖称前晚做了一个噩梦,因为头上有血,便以土敷在上面,醒来后感觉此梦不吉,想以处罚关在牢狱中的一些犯人来驱除不祥。由此可见正如前所述,君王专擅法权之心何其暴烈。刘伯温稍作思考,回复道:“头上血,是一个‘众’字(繁体),以土覆之,其意为得众又得土,应是一个吉梦啊。”太祖为此停刑三日,果然之后盘踞于海宁的张士诚军队投降,一场来自君王的罔顾律法而自以为是的杀心祸端得以消弭。

    清代陆以湉撰写的《冷庐杂识》中也曾记录:清乾隆年间,通州胡长龄在担任州县官吏时,曾协助办理过一起盗案,案犯供认“纠众从大门入”,已查明案情并予定案,拟对案犯处斩,胡长龄闻知这些案犯只是因为生活贫苦所迫,偶尔行窃,与真正意义上的盗匪有着本质区别,便对主管官吏说:“他们到案后就承认了罪行,必定不是惯盗。现在首犯和随从都拟斩,似乎不大合适。”官吏则以上司催得紧迫、来不及更改为托辞,意欲尽快报送行刑以结案。胡长龄遂请求其在卷宗里的“大”字上添上一点,变成“从犬门入”, 大门而入系抢劫财物,应定为抢劫罪;犬门而入,则为狗洞爬入偷窃东西,应定为盗窃罪。一字之差,改变了犯罪的性质。纸笔之间,波澜顿消,挽救了十余条人命。

    也是在大兴“文字狱”的清王朝,南京溧水知县袁枚曾处理过一件较为棘手的文字诉讼案件:易振公去世后,其子请程木生写一篇讣文,以示哀悼,程木生生性迂腐且喜咬文嚼字,讣文中对易振公极尽夸赞之词,其中为凸显易振公善举,特别强调荒年时,易振公曾赦免了困难佃户的地租。“赦免”一词在封建专制社会中为皇帝谕旨专用,程木生因此惹来祸端,宿怨仇家孙幼之借题发挥,将程、易两家告至官府。袁枚经手此案,认为虽“词涉悖逆”,应不属故意狂逆,袁枚客观分析,依法引律,以程木生“引书失检,妄用赦字,虽有僭越行为,别无悖逆之迹。势不能以一字之失检,而查抄家族,株累多人,以快冤家倾陷之私意。此风一开,人人自危,更非朝廷奖恤士类之至意。”又因律法中没有针对“僭越”设治罪条文,只有“违禁”的刑罚规定,故比照“违禁”罚规,给程木生打屁股一百板、服劳役三年的刑罚;易振公的儿子年幼无知,从宽训诫释放;印刷讣文的雕版予以销毁。

    历史的思辨:

    腐朽与进步的交错

    古代封建王朝皇帝等政权统治者“乾纲独断”,以皇命天授为幌子,为达到政权乃至人民思想的强权专制,任意弄权,将他人生命视若草芥,或借助于各种立法形式,将其独断专行法律化,其源自更早些时候的夏商周三代确立的、并为后世王朝奉为至宝的“天命、王权”思想,君王掌握着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宗法等一系列权力;《尚书·大禹谟》中极力鼓吹的“皇天眷命,奄有四海,为天下君”,封建王朝治下,律法是以帝王为代表的贵族阶层的意志,是遵行君王愿望的产物,而决不能约束君王及其贵族附属的一言一行。

    中国古代立法中有以编纂法典形式的成文法,同时还有以皇帝诏敕为形态的令、比、例等,它很多时候却是可以左右固有法律的,甚至超乎于法律之上。中国古代传统法律的特权性与公平正义要求是矛盾的,但公平正义始终是评价法律的一种至上标准。虽然中国古代传统法律的公平要求在特定时期的实践中其载体是狭隘的,但在儒家礼义观念及宋儒“天理”学说熏陶下的历朝官员群体中,不乏一些政治理念清明、司法思想进步之士,为此提出“法深无善治”,要求减轻刑罚,“欲治天下,而必曰严刑后治,亦见其无术矣”,明中期邱浚则倡导立法宽严适中,则无过无不及,常用而无弊,同时他认为法律的恰当实施还有赖于选任良吏执法和统治者带头守法,才能有效发挥法律的作用。慎刑恤狱、原情定罪历来也是刑罚传统极力主张与秉持的原则,古时也多有人以此为论调鼓与呼,此类先进的政治法律思想也为中华法文化增添了新的内容。

    历史车轮的推进过程中,古代中国法的传统及其内容不断得以丰富和积淀,也不可避免地体现出了正反两个侧面,值得今人思考。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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