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若干问题

2017-12-01 10:11:49    来源:中国法院网

摘要: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聚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记者就理论界和实务界广泛关注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热点问题,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聚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记者就理论界和实务界广泛关注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热点问题,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卞建林。

    记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时代背景与价值取向

    卞建林: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当前,部分司法机关对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感到负担较重,案多人少的状况仍然较为突出,影响改革进程。在现有司法资源不变的前提下,需要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刑事案件进行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此前的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已取得一定效果,部分实务部门也认为可以进一步扩大适用范围,因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显然符合现实需要。应当充分发挥“试点”的优势,由点到面、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进行制度改革。这有利于推动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层次化改造,集中司法资源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制度提供实践基础。

    记者: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

    卞建林: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强调“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紧密相连,并将后者的政策内涵具化为法律制度并贯彻适用,试图彰显刑事政策的实践效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中,将“认罪认罚”定义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同时,“认罪认罚”也包含着刑法中规定的“坦白”与“自首”以及其他可能之情形,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构成自首与坦白的基本条件之一。因而,在我国刑事司法语境下,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被指控的行为事实,并在后续的协商过程中达成了承认罪行指控的协议,就应当被认定为符合“认罪认罚”的要求。

    记者:现在进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只能对量刑进行协商,这与“坦白从宽”政策有哪些不同

    卞建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量刑协商与“坦白从宽”存在本质区别,前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诉讼主体的理性程序选择,而后者更多是对于认罪的政策性引导。当然,实践中“认罪认罚”更多地仍局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坦白等方式换取宽大处理的传统认识,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推行,需要意识到“认罪认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程序的理性选择之一。尤其是在尚未全面确立沉默权的前提下,需要更新对于“认罪认罚”的认识,并明确其理论基础,避免异化为“以口供为中心”而强行要求或诱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是随意地“从宽”,在试点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处罚应当与其认罪认罚的程度相适应。刑罚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已经犯罪的人的惩罚、教育、改造,使其不再犯罪,而“认罪认罚从宽”本身即是符合这一目的的。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意味着降低证明标准,办案机关依然需要保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避免影响实体公正。并且,认罪认罚程序上从简和实体上从宽的同时,也强化了监督制约。例如,试点方案指出,认罪认罚案件,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侦查阶段撤销案件和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都设置了需经公安部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的严格监督程序。为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正执行,试点方案明确规定对“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记者:我国的认罪认罚制度与美国的辩诉交易有什么本质区别

    卞建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能和域外的“辩诉交易”制度相等同,不得对罪名、罪数进行交易。在美国联邦及各州的犯罪案件中,均有超过90%以上的案件通过辩诉交易解决,部分州这一比例甚至超过95%。相比之下,域外“辩诉交易”适用范围更广、检察官权力更大,其目的主要是从司法机关角度出发,减轻案件数量的压力、降低胜诉难度和提高有罪判决率。而我国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限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其制度推行的初衷,是从社会需求与人权保障出发的:一方面,提高司法效率、及时有效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需要,有利于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充分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记者:您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还有哪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卞建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已一年有余,其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其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应当通过权利告知、律师在场、庭审把关等多个方面,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答辩的自愿性、明智性和明知性;其二,应当充分调动司法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积极性,探索进一步简化案件办理程序的可能;其三,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让被害人的利益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有所体现,赋予被害人一定的程序参与权以保障其权利;其四,应当明确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发挥值班律师制度的功能,落实刑事辩护全覆盖。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过程中,应当及时总结存在的问题,发挥“试点”应有的作用,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推广作出理论和实践准备。同时,试点工作应当以刑事诉讼法、刑法以及试点方案为准,不能随意超出规定的案件范围、量刑幅度,不能降低证明标准、转移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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