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审判质效的对策

2017-12-20 12:50:02    来源:中国普法网

摘要:  质量与效率是行政审判的生命线,为进一步降低行政诉讼案件成本,深化行政审判管理,提高行政审判质效,应着重构建行政纠纷诉前协调机制。可以协调地方政府做好行政纠纷

  质量与效率是行政审判的生命线,为进一步降低行政诉讼案件成本,深化行政审判管理,提高行政审判质效,应着重构建行政纠纷诉前协调机制。可以协调地方政府做好行政纠纷诉前协调工作,努力构建协调联动网络,尤其是针对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要及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诉前。进一步提高审判人员审判业务水平。重视行政审判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行政审判知识学习,不断更新审判理念,进一步提升业务技能,切实做到公正司法,努力维护好法律的权威,处理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的有机统一。明确法律适用标准,统一裁判尺度。尽量避免因为新旧法衔接不畅导致同案不同判,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明确新类型案件及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实现同案同判,让当事人从内心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以有效减少上诉。积极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向被告送达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通过负责人出庭应诉,督促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意识,督促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化解矛盾,同时,解决原告“告官不见官”的问题,化解原告的激烈情绪,从而使其更容易理解案件的裁判结果。适当提高行政案件的收费标准。当前行政一审案件收费偏低,与法院付出较高的诉讼成本明显不相一致,应提高诉讼成本,防止当事人恶意诉讼。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司法监督功能,坚决杜绝“关系案”、“人情案”和“权力案”,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案,按照法定期限办案,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诉累,力争以最低的成本实现司法公正。

  

  新行政诉讼法进一步明确了行政诉讼的纠纷解决功能,不能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就不能真正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在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同时,应当主动关注合理性问题,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应当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充分运用协调、疏导、释明等多种手段,积极回应当事人的实质诉求,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要重视行政案件的协调调解工作,不断强化协调化解意识,善于发挥协调化解对裁判手段的补充作用,力争争议双方互谅互让形成共识。疑难复杂案件实行诉辩式合议制度,确保争议问题得到充分研究讨论;对新类型案件加大对下业务指导,统一裁判尺度;强化重大典型案例指导作用,定期发布案例分析报告。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逐步形成,要让当事人有证举在法庭、有理讲在法庭、是非曲直辨明在法庭,通过开展庭审观摩讲评活动,进一步规范审理重点的确定、庭审程序以及庭审用语等问题,进一步提高庭审质量,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作者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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