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连泰:宪法另一端的风景

2017-12-25 15:03:37    来源:中国法律评论

摘要: 【中文关键字】宪法;青年论坛  【全文】  目次  一、旧外套与新时代的隔膜:没有全景中国的国家法学  二、正当与正确之间的纠结:民主集中制的阐释  三

         【中文关键字】宪法;青年论坛

  【全文】

  目次

  一、旧外套与新时代的隔膜:没有全景中国的国家法学

  二、正当与正确之间的纠结:民主集中制的阐释

  三、问题与主义的彷徨:国家机构研究的未来走向

  感恩母校召唤,回家的感觉真好!30年前,我在这里上学时,国家法教研室刚刚改过名,叫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教研室。记得当时有一位女教师,很抱歉我忘了这位老师的名字,自豪地在隔壁班宣称:她是国家法教研室毕业的最后一名研究生,将来再也不会有了,因为国家法教研室撤销了,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教研室成立了。

  没想到近30年后,还在同样的地方,王旭兄同样自豪地宣称:国家法学再生了。是让我见识部门宪法学的夜鹰起飞之后,再次见识国家法学的凤凰涅盘吗?厉害了,我的青年!

  在会议开幕式上,栾永玉教授引领我们回顾了十九大精神。十九大精神内涵丰富,我记住了四个伟大:伟大工程、伟大斗争、伟大事业、伟大梦想。我们两天的会议至少践行了两个伟大——伟大工程和伟大斗争,四位发言人负责伟大工程,评议人和各位自由发言人负责伟大斗争。伟大事业和伟大梦想还有待王旭教授的三卷本《国家法学》去完成、去实现。我谨记十九大“以人民为中心”的精神,决定加入到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中。

  王旭兄引用了美浓部达吉关于国家作为有机体的论述,我进一步延伸,引用美浓部达吉有关国家与法律关系的理论。美浓部达吉曾经将国家与法律的关系分解为三个层次:作为法律渊源的国家,作为法律维持者的国家,作为法律规范的国家。其实我们今天基本聚焦在作为法律规范的国家,从组织原则到横向分权,再到央地关系,基本都是在讨论如何将国家制约在一个规范的体系内。

  因此,会议的主题简洁明了:国家机构,这是传统宪法学中一个历久弥新的老问题。只是八二宪法以降,有关基本权利的研究蒸蒸日上,吸纳了大量学术资源,有关国家机构的专门性研究淡隐,留给政治学、财政学耕耘,宪法学就此跛足。今天论坛的旨趣,在于展现基本权利之外,宪法另一端的风景。

  王旭教授的文章可以理解为后三篇的序言,张翔教授的文章相当于后两篇文章的总论,林彦教授和郑毅教授的文章相当于分论。当然,序言和总论,总论和分论,分论和序言存在不小的内在张力。

  宪法另一端的风景的确美轮美奂,导游图的设计煞费苦心。但“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我暂时跳出知识的醉氧状态,作为捡拾弹壳的老青年,谈三点观感。

  一、旧外套与新时代的隔膜:没有全景中国的国家法学

  德国早期的国家学虽与国家建构相关,但与实证的宪法没有实质性关联。1871年,帝国宪法才为国家法学提供实证法的支持。一战爆发前的十多年,国家学理论内部在方法论分裂:一部分学者立足于彻底的社会学立场,拒斥法学讨论;另一部分学者则极力维护法学阵地。

  为阻止这种离心趋势,耶利内克作出整合性努力,在1900年的《一般国家学》中,耶利内克区分社会学意义上的国家与法律意义上的国家,并主张综合运用实证法学方法和社会学方法。后来,凯尔森与施密特各续一端,前者将实证主义法学方法推向极致,国家被化约为法秩序;后者沿用实证的社会学方法,提出政治决断说。

  伴随着魏玛宪法乃至二战后基本法的制定,“国家话语”淡出,宪法概念开始进入学术争论的“风暴眼”。随着联邦宪法法院权威渐次提高,“国家理论的实质内容已经被法院以价值为导向的宪法学所颠覆”。但被宪法吸纳的国家是民族国家,随着民族国家的渐次转型,当今德国又面临重新认识国家的问题,国家法的问题又被重新挖掘出来。这是王旭教授通常所说的“国家法学的死亡与再生”。

  也许是因为篇幅的原因,王旭教授对中国国家学、国家法学的知识谱系省略不谈。正如曾韬老师所言,王旭兄让卡尔施密特穿着基尔克的行头,戴着耶利内克的面具登上中国舞台。但如果要在当下构造中国的国家法学,中国国家法学的历史可能更加重要。

  中国的国家法学也可以分解为两个并不连接的时间段:清末至民国时期的国法学、建国至改革开放前的国法学。

  清末民初,德国国家学代表人物伯伦知理的相关学说传入中国,深刻影响了梁启超等维新派人士的思想。戊戌时期的梁启超深受儒家思想影响,但赴日之后,先是受卢梭人民主权理论影响,主张国民主权,后来则服膺德日国家学理论,力主国家主权。晚清仿行宪政,采 “远法德国,近采日本”的策略,德日钦定宪法的原理为晚清采用钦定宪法模式提供了智识支持。辛亥革命后北洋军阀颁布的宪法以及抗战胜利后,国民党颁布的宪法,均带有国家主义的痕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苏联国家法学理论进入我国。苏联国家法独立于行政法,其基本渊源是苏联宪法,作为苏维埃社会主义法的一个主导部门,其体系包括苏联的社会结构、国家机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法院、检察机关、苏联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选举制度。其主题就是宪法中的机构。中国国家法学因袭苏联,有关国家机构的论述占据国家法的大部分篇幅。

  八二宪法以降,国家学、国家法学概念日益凋零,甚至有学者脱离知识渊源对国家学作全然不同的论述,界定为关于国家制度好坏的价值科学。按照王旭教授的理解,随着政党法治国概念渐次成型,我们也需要国家法学再度复活。

  通过知识传统的梳理,我们可以发现,国家法学其实是一件旧外套。我们为什么要找一件已经扔掉的老款外衣?是新款衣服不能遮风避雨,还是过于招摇,我们想低调地遮蔽什么?即便不追问目的是什么,我们也不能回避以下几个基本的问题。

  1.外套的款式是什么。今天我们拾起国法学这件外套,我们到底准备按照什么款式设计?德国的国法学?清末至民国的国法学?还是苏联沿袭过来的改革开放以前国法学?抑或砸乱一个旧世界,另起炉灶,重新设计?正如黄明涛教授所说的那样,英国没有德国式的国家理论,秦前红教授告诉我们,英美知识传统有另一套国家理论,宪法的世界不是也同样清朗吗?

  2.披上外套是否有益健康。尽管王旭教授反复声明,倡导国家法学不等于倡导国家主义,他没有爱上他的研究对象,但国家法学的历史叙事的确是国家主义的,与特定时期的国家建构相关。我们披上这件外套,是否必须与气候适宜?在箱底放置多年,有没有滋生细菌?要不要消毒处理?

  王旭教授披上这件旧外套,似乎是想为当前的国家权力配置提供某种解释工具,从聚焦宪法转换为聚焦国家。我们要追问的是:宪法文本本身没有这样的知识资源吗?后三篇文章聚焦于宪法文本,不是也能解释国家权力的配置和国家建构吗?我们会不会坠入当年黑勒所说的国家学危机:我们塑造了一个没有内容的形式,然后又肆意地蹂躏这个形式?

  3.旧外套是否合身。按照王旭教授的理解,社会宪法的诞生呼吁德国国家法学重生,中国政党法治国的成型倒逼中国国家法学临盆。其实这两点都不能催生中国的国家法学。

  秦前红苦口婆心地告诉我们,马克思和马克斯也有国家理论,也是德国人。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宪法文本肯定的国家意识形态,马克思认为国家注定就要消解于社会,以马克思主义为基石构造出来的宪法,必然准备好了国家消解于社会的预案。我们在解释以马克思主义为基石构造的宪法时,就不能过分依赖于民族国家的预设。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本来就是宪法序言所描述的事实和规范,政党法治国就是宪法的一部分。为什么不能做教义学的处理呢?而且,在中国宪法学的知识谱系中,有关国家的知识从来就不曾被宪法悉数吸纳。

  我们看郑毅教授的这段文字:“目前的(央地关系)研究尚未真正重视规范分析的学科特色进路……当前法学界对于央地关系议题的研究,已经逐步超越最初的政治学和财政学视角的束缚,开始尝试从以宪政理论为代表的法学理论框架出发,强调独特的学科贡献。”

  宪法学还在借鉴有关国家的经验研究,宪法学的自主知识体系还刚刚开始,为什么要杞人忧天的披上旧外套?国家的经验研究从未消弭于宪法,何来德国法意义上的国家学危机?

  4.旧外套与其他衣服是否搭调。正如刘茂林教授追问的,国家法学与宪法学是什么关系?正如李忠夏教授所说,分配正义需要塑造国家法学吗?宪法学就不能解决这个问题?社会主义,社会保障不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吗?冯威告诉我们,国家法学与宪法学本来就可以互指。而且,国家法学与行政法学是什么关系?与民法学又是什么关系?

  5.旧外套里能否盖得住如此之多的内衣。国家是许多学科都关注的现象,不同的学科都能看到有关国家的影像。王旭教授建构的国家法学,似乎就是要在旧外套里塞下有关国家的全部内衣,会不会中暑?外套会不会撑破?耶利内克也曾尝试整合实证法学和社会学的方法成就国家法学,但终未如愿。凯尔森和施密特各续一支,其实是知识论上迫不得已的以退为进。

  基督教文化讲“不知死,焉知生”,通过死亡来界定生命的意义;中国的《论语》讲“不知生,焉知死”,通过生的意义消解对死亡的恐惧。

  这正好应了我们今天对国家法学的讨论:德国的国家法学已死,理解其死的过程,就能知道今日生的意义;吸纳和消弭国家学的中国宪法学从来就没有出生,为什么让他无疾而终?中国人更愿意讲“生死由命,富贵在天”,是生命态度的达观,也是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洞彻。

  国家法学既然已死,就让他安息吧,我们何必招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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