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信息、设置从业禁止舆论观察

2017-12-27 14:28:22    来源:政法舆情

摘要:四川法治网讯 关于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信息以及设置从业禁止的讨论由来已久,近日,江苏省淮安市司法机关拟向社会公开4名性侵未成年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并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再度引发舆论热议。

       编者按:关于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信息以及设置从业禁止的讨论由来已久,近日,江苏省淮安市司法机关拟向社会公开4名性侵未成年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并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再度引发舆论热议。较之此前,舆论场发生一些变化,舆论对该做法的支持率有所提升,但仍有部分声音担忧相关措施缺乏法律依据、侵犯隐私权等。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通过整理近期相关案例,梳理各方观点,分析舆情趋势,以供参考。

  【舆情综述】
  2016年6月,浙江省慈溪市出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今年8月,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启动“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工作”。浙江、上海、湖北等地发布的相关规定均引起舆论广泛关注,湖北、云南在今年也都出现性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被设置从业禁止的案例。相比较此前上述各项规定和措施,此次江苏省淮安市的做法在惩处手段上有所升级,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信息、设置从业禁止“双管齐下”,再度引发舆论热议。
  在网络舆论场中,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罪犯的信息公开和设置从业禁止,网民普遍拍手称快,认为“早该公开了”,甚至呼吁全国推广。媒体评论文章以支持为主,法学界和律师界讨论议题相对深入全面,聚焦法理依据、社会影响等内容,如公开罪犯个人信息的上位法依据不足、红头文件缺乏法理权威,可能会侵犯犯罪人员的隐私权、妨碍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相关专业人士还提出完善法律规定、建立预防体系和风险评估机制等建议。
  【舆情观察】
  议题一: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信息
  ■ 支持:必要性强,积极意义显著
  梳理发现,舆论场中支持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信息的观点,主要集中在肯定其对于惩治犯罪、增加犯罪成本、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必要性和积极意义。在必要性方面,未来网认为,曝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可让涉案人员产生敬畏之心,对法律有所惧怕,从根本上掐灭掉犯罪的火焰苗头;红网、千龙网指出,“就该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无处遁行”。在积极意义方面,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珊珊认为,公开性犯罪者个人信息,将其置于社区监管之下,能够提高其再次犯罪的成本,降低再犯可能;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研究员张雪梅表示,公开性侵犯犯罪人员信息既可提升儿童的识别防范能力,增加犯罪人员的附加犯罪成本,也有利于社会监督、发现、报告,有助于整个社会儿童保护意识的提升。
  对于舆论场中存在的“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信息是否侵犯被告人隐私权”的争议,《人民日报》评论文章指出:“此举无关歧视,无关侵犯隐私,无关标签化,性犯罪人员的合法权益应尊重,更该看到儿童权益最大化原则已是全球共识,必须践行。”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张荣丽以及多名律师也从法律层面予以回应,称犯罪信息不属于犯罪人员隐私权范畴,属于需要被监管和合理使用的公共信息范畴,国家对这些信息的采集和公开均不构成对犯罪人员隐私权的非法侵犯。此外,光明网发表多篇文章,极大地肯定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信息的作用和意义,认为这是司法能动性的体现。
  ■ 反对:上位法不足,有副作用
  相对于支持的声音,持反对意见的较少,其中最主要的观点是认为相关举措的上位法不足。如《北京青年报》的评论文章《性侵未成年人罪犯能否有被遗忘权》指出,相关信息公开制度面临着上位法依据不足、公开程度、范围、渠道、时限不明确等诸多问题,而这一问题的解决只能有待于通过全国性立法的方式求解。北京律师王永杰也认为,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个人信息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但我国目前还没有类似规定。他还指出,犯罪人员家庭的孩子会受到伤害。《法制晚报》的评论文章也持类似观点,认为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个人信息的过度公开很容易令他们在生活中受歧视、被隔离,进而不利于其融入社会,“副作用似乎更大”。
  ■ 建议:立法完善,建立预防体系和风险评估机制
  部分舆论对此提出完善立法等建议。如《中国青年报》指出,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信息,立法应当跟上,相关举措应该被作为普遍的司法程序固定下来。《检察日报》也认为,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信息应有统一规范,只有通过法律法规使之机制化方能常态化。除此之外,也有专业人士建议建立预防体系、引入风险评估机制。如律师余超认为,防止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犯罪,除了事后惩戒,还需建立预防体系,以便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潜在的性侵害;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研究员张雪梅则建议在决定是否公开犯罪人员信息前要进行专业的风险评估。此外,也有专家建议,目前应对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途径及程序加强论证和完善,提高分级分类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议题二:对性侵未成年人罪犯设置从业禁止
  ■ 支持:对性侵未成年人罪犯的从业禁止有法可依
  相比较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信息的上位法不足的疑问,对性侵未成年人罪犯进行从业禁止是有法可依的。这其中被引用最多的条款即是《刑法修正案(九)》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以及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后者提到“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此外,舆论对设置从业禁止对保护未成年人安全的积极意义也予以肯定。
  ■ 存疑:设置从业禁令的执法依据不充分
  与上述观点不同的是,部分舆论对设置从业禁令的执法依据存疑。如搜狐号“青年说”发布的文章指出,对犯罪人员设置从业禁令属于行政许可设定的范畴,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后,方可针对此类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在法律或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尚未作出调整、对性侵未成年人严重刑事犯罪人员进入相关行业作出明禁的情况下,对犯罪人员设置从业禁令似有“越级”执法的嫌疑。
  ■ 建议:“从业禁止”应有更高层级的规范
  完善法律规定是舆论的一致建议。上海律师和晓科认为,为了规范相关做法,并且在实施时避免法律层级过低的尴尬,有必要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时,加入相关的内容,同时需要司法部门和相关行业在信息共享、查询通报等方面完善机制。《人民法院报》也指出,性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职业禁止的范畴,应当从法律适用层面予以明确。此外,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赵军从细化法律法规角度提出建议,认为目前各地探索对性侵未成年人罪犯设立从业禁止普遍缺乏统一标准,甚至存在违背既有法律的现象。他认为,性侵未成年人的罪犯需要具体区分、仔细考量,应兼顾犯罪人员的利益,细化相关法律法规,不能“一刀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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