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裁判文书的格调
2018-04-16 14:51:36 来源:人民法院报(一)
“格调”一词,最早的解释包括思想内容和声律形式两方面,如《文镜秘府论·论文意》中所说“意是格,声是律,意高则格高,声辩则律清”,就是从这两方面来进行阐释的。而平时我们所说的“格调”,通常是指人的风度、仪态,文章的风格、格式、式样。法院裁判文书乃“专门之学”,作为法官裁判思维充分反映和法庭诉讼活动真实呈现的官方“例案”文章,显然也应符合特殊的制作规律和特定的风格。
从专业性、严肃性、权威性上看,裁判文书无疑应有特定的程式化格调,法官在制作时能自由发挥的空间并不很大,但从历史性、时代性、进步性上看,裁判文书风格、格式、式样不能谋求千篇一律,而应随经济社会发展与时俱进,通过适时引入法治进步、国家发展大势的重要时代元素,使之更顺应司法规律和时代潮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更进一步地提升法官司法能力和国家法治水平。因此,在不断变革的社会背景下,无论对裁判文书的革故还是鼎新,都应把握好变化节律,既不因僵化教条而陷入迷茫、落入俗套,也不因盲目求变而失去根基、乱了规矩。
“变”是必然趋势,也唯有通过“变”,才能顺应当前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之需,不断提升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但是,裁判文书无论如何求“变”,其力求叙事完整、析理透彻、辨法明晰三者融合的基本技术规范不能随意改变,其强调实体价值、程序价值、社会价值三者并重的基本制作规律不能随意突破。这就是说,深化裁判文书改革,既要善于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的一切有益成果,注重在司法技术含量上越“变”越高,又应严格遵循本国“专门之学”的基本技术规范和制作规律,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动摇。
在信息化时代,法官们无疑拥有了充分展示精湛司法技能的更多机会,并随着司法公开制度的不断深化和完善,裁判文书从“精品化”走向“产品化”正在变成现实,有不少应势而变的“个性化”裁判文书确实让人耳目一新。但与此同时,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很不严肃甚至于近乎“另类”的裁判文书,有的“标新立异”尺度之大、存在问题之多令人咋舌,必须引起法官们的高度重视。比如,前不久被称为“另类网红”的那份“七错裁定书”,因是责任心缺失所犯下的低级错误,也无关摆事实、讲道理、明法理等司法能力的高低问题,所以这样的裁判文书显然已无法用“格调”一词所能评价的了。
(二)
当下法官制作裁判文书,对“格式”“式样”的把握大多已驾轻就熟,一般不会出现大的问题。之所以有的裁判文书公开后备受争议,问题往往出在辨法析理不够严谨精准,对“风格”的把握“过火”上。如有一起离婚案的判决书,分析说理看似充满诗意,但法官个人主观倾向太强烈,不像是一个中立裁判者作出的理性评判,其整体格调很值得商榷。
这份判决书这样阐述判决不准予离婚的理由“原、被告从同学至夫妻,是一段美的历程”,随后突改“画风”,引用南宋词人辛弃疾的《青玉案·元夕》中的句子“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紧接着提醒双方“若没有各自性格的差异,怎能擦出如此美妙的火花?”然后再从诗意中回到现实,“人生如梦!当婚姻出现裂痕,陷于危机的时刻,男女双方均应该努力挽救,而不是轻言放弃”,“本院极不情愿目睹劳燕分飞之哀景,遂给出一段时间,以期望恶化的夫妻关系随时间流逝得以缓和……”并规劝双方“用积极的态度交流和沟通,用智慧和真爱去化解矛盾,用理智和情感去解决问题,不能以自我为中心,更不能轻言放弃婚姻和家庭,珍惜身边人,彼此尊重与信任,重归于好。”
应当说,法官在判决书中建议夫妻双方能静下心来,多考虑对方的付出与艰辛,做到互相理解与支持没有什么不妥,也体现了裁判者的中肯和负责任态度,但问题恰恰出在这份判决书“温情感慨”有余而专业规范不足。
裁判文书是法院审判案件的最终载体,不仅是法官职业素养的体现,更是法院形象、司法权威的展示。因此,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除了表达温情要适度以外,还要让当事人乃至公众看得懂、理解得了,要以公众所能理解的法律语言构建一篇观点鲜明、措辞适当的司法判决。否则,难以达到说法说理的效果。如有一起因感情纠纷引发的杀人案,被害方另行提起了民事赔偿诉讼,法官依法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并在判决书中写道:“本案系情杀,多情者多艰,寡情者少难(艰),情之不敛,运无幸耳。唯克己去私,方是正途。”其中的文言文内容,系引用隋朝著名儒家、教育家、思想家王通在《止学》中的话,其本意为“注重情感的人艰辛多,缺乏情义的人磨难少,情感不加收敛,命运就不会有好结果了。”显而易见,这样的裁判文书格调也不应该被提倡,理由之一是将王通的这句话“混搭”在该案判决书中,有些生搬硬套。二是判决书引用难懂的古文,而不是用现代法言法语析理,缺乏平实感和民本意识,因为没有一定文化基础的人难解其意。
(三)
衡量一份裁判文书格调高低,还取决于法官对争议焦点的归纳是否准确,对事实证据的论证是否严密,阐述裁判理由是否做到法理情的融合。
按照现在法官们的司法业务功底,只要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不是特别复杂,在裁判文书事实认定和证据分析上出现的问题一般也不会太大。而更多的问题存在于比较复杂的案件中,有的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说理不足,不会说理,说明基本功还不够扎实;还有一些“学院派”法官可谓用力甚勤,用心甚苦,制作裁判文书时虽然辨法析理洋洋洒洒,旁征博引,但他们似乎是站在学术前沿研究学术问题,通篇用那些“高大上”法学理论来说理,结果诉讼双方谁也没有真正搞清楚这场官司为什么赢,为什么输。
“向谁说理”决定了“怎样说理”,一份高格调裁判文书同时也应是一份优秀普法教材,裁判理由应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应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坚持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裁判文书既记载人民法院审理过程和结果,也是人民法院确定和分配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最终凭证。一份裁判文书,或长或短,或翔实或简明,不管其最终以什么样的形式呈现给当事人和社会公众,都应是当代法官司法能力和司法智慧的最好展示。毕竟,裁判文书的一字一句一个标点符号都可能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与人格尊严,寄托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与期待,检验着法官的司法水平和职业修养。因此,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除了要善于运用法言法语对涉案法律概念和术语进行精准阐述外,还要力求语句用词客观公正,文字表达清晰准确,不哗众取宠,不似是而非,使之保持平实、理性的风格。
(作者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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