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官绩效考核制度的思考

2018-06-27 15:22:16    来源:人民法院报

摘要: 司法体制改革以来,各地法院积极探索,主动顺应改革大势,经过不懈努力,各地法院司法改革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各项工作不断向更加科学、高效和规范的方向推进,尤其是

     司法体制改革以来,各地法院积极探索,主动顺应改革大势,经过不懈努力,各地法院司法改革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各项工作不断向更加科学、高效和规范的方向推进,尤其是全国各地法院相继完成法官员额制以后,办案质效明显提升。为充分调动法官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法官员额制度向更完善、科学和长效的方向发展,探索建立科学、公平的法官绩效考评机制成为当前改革工作的重点。

  一、当前法官绩效考核现状

  建立法官绩效考核制度,是体现奖勤罚懒的重要途径,也是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支撑点。自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法官绩效管理考核在法院审判管理改革中日益凸显,成为法院管理的重要手段。而随着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布局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以后,以31项3级指标来衡量法院工作业绩,法院将案件质量评估融合进法官绩效考核。近年来,有的法院直接将案件质量评估作为审判绩效考核的结果,有的将案件质量评估作为审判绩效考核的主要参考,部分计入审判绩效考核分数。但这种本用于考核法院的指标用于考核个人,造成了符合法官个人特性的相关指标缺失。虽然业绩数据化在初期激发了办案积极性,但随着工资改革和审判压力增大,绩效考评的效果逐渐减弱,法官不堪重负的情况不断出现。在司法改革中,员额制改革将改变我国法院长期以来“重集体、轻个人”的现状。面对各地对法官绩效考核的不同现状,有必要对此进行梳理探索,让法官绩效考核体系为法官员额制服务。

  二、当前法官绩效考核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考核难以做到质效的完全统一。绩效考核是一项系统工程,它包括了法官的审判质量、效率、效果等各方面。当前,员额法官奖励性考评内容主要是按照预先核定的审判任务数来确定的,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考评并不可能全面覆盖审判工作的方方面面,特别是办理案件的效率、效果,导致考评内容比较单一、不太全面、不够客观,没有全面体现工作实绩,存在一定的不公平因素。

  二是未实行扁平化管理前很难保证分案均衡。均衡分案是科学考评的前提,只有在案件资源分配上实现科学公正,才能实现每个法官工作量的实质均衡。目前,人民法院内设审判机构依然以专业审判庭为单位设置,分案只能以先分到庭,再由庭分案到承办法官的模式进行,而不同案由的案件客观上不可能保证数量的均衡。因此,在法院进行扁平化管理改革前,改革方案设定的均衡大分案机制在一些法院很难得到落实,每位法官的工作量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三是在缺少大数据考核平台作支撑前难以做到实质公平。因法官绩效奖励性考评属新机制,因此相应的技术保障还未到位。目前的考核工作只能以人工方式逐项测算,对每名员额法官能够自动生成按不同折比计算案件工作量的大数据平台尚待开发,或开发后的功能还不够完善。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还未真正实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改革初衷。

  三、针对不同案件制定科学考核制度的建议

  一是机构设置逐步向扁平化管理过渡,改革分案机制。打破原有合议庭架构,以组建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商事审判、综合审判团队及执行团队的方式配置人员,探索实行扁平化随机分案与指定分案相结合的分案方式,一般案件随机分案到具体法官,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由分管院领导指定分配给具体承办法官。

  二是确立量化考评与质量考评相结合的考核机制。在坚持以量化考评为主的同时,紧紧围绕完成任务情况、工作质量、效率和效果为重点,注重审判实绩,辅之以必要的定性考评。探讨对于一些在办理过程中,因案情变化导致案件办理难度增大的案件,成立专门的机构重新评估审查案件评比系数,全面、客观、准确地进行各项工作的综合评价,真实反映工作业绩,调动入额法官及其团队工作的积极性。

  三是以信息化建设为依托,为法官绩效考评提供全面技术支持。抓紧建立与法官绩效考评相融合的信息技术体系,按照集约化、系统化的思路,统筹规划,优化设计,细化技术指标,将开庭次数、证据交换、审理时长等审判流程工作量以大数据形式进行折算,为法官绩效考评提供全面技术支持。

  (作者单位: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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