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战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四川实践与治理反思
2018-06-27 15:27:33 来源:人民法院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王树江
长期以来,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进而影响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棘手问题。切实解决执行难,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重大政治任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部署,在四川省委坚强领导下,四川法院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强力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是,如何确保“基本解决执行难”如期决战决胜,并构建长效机制仍然需要深入思考。
一、正视不足:坚持问题导向,认清四大风险
当前,四川法院与全国大多数法院面临同样的严峻形势,“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底板已经建立,但仍然存在明显短板,正处在“进则决战决胜、退则功亏一篑”的紧要关头。经过梳理发现,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突出问题影响“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顺利推进。
一是“查人找物难”问题解决不彻底。一方面,单靠法院无法有效遏制被执行人隐匿行踪、逃避执行的行为。相当数量的被执行人采取避而不见、拒不签收执行文书等方式规避执行。法院查找被执行人的手段有限,难以及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严重影响执行进程。另一方面,网络查控系统尚不能有效满足执行需要,无法对各种财产信息一网打尽,查控系统的效率低、信息不准确等问题客观存在。以四川为例,各市州法院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仅能实现对本地不动产的网络查控,因不动产数据未实现全省集中,不能实现不动产全省统查。此外,包括银行存款在内,股票、基金等常规财产形式未能完全实现“查、冻、扣”的一体化处理。
二是联合惩戒机制作用发挥不全面。一方面,失信联合曝光惩戒机制的信息化水平不高,依然沿用人工报送信息人工实施惩戒的工作模式。部分联动单位未与发改部门进行网络连接,未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单位的管理、审批系统,未能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失信惩戒的效率效果受到一定影响。另一方面,与公安、检察机关的衔接配合上,在引导申请执行人自诉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上,未能有效体现出执行工作应有的强制性。四川法院即存在“移送得多,判处得少、自诉得少”的突出问题。
三是当事人与执行干警信息不对称。近年来执行案件的增长幅度明显加大,执行法官人均办案数长期高位运行。面对执行案件连年持续大幅增长而执行力量相对不足的态势,传统的执行公开渠道和方式已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信息需求,执行法官工作情况无法及时向当事人推送,当事人获取案件办理进度、强制执行情况等案件信息渠道狭窄,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矛盾日益加剧,导致当事人产生执行人员消极执行等疑虑,甚至不信任执行工作。
四是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机制不顺畅。执行中一定比例案件处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状态,这些案件与历年沉淀下来的案件一起滞留在执行程序,每年积压,雪球越滚越大。我国尚未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情况下,“执行转破产”是让丧失清偿能力的企业法人转入破产程序清算程序,彻底清除执行积案的一项创新法律制度,可以实现执行不能的案件规范退出执行程序。以四川法院为例,主要存在破产案件启动难、推动难、工作开展不平衡等问题尚未有效解决。
二、积极应对:巩固四大成效,建立四项机制
四川法院不断强化执行大格局制度优势,深入推进联合惩戒体系建设,积极开展专项执行行动,执行办案质效稳步提升,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和获得感不断增强。巩固有效做法,并结合新情况探索应用新的制度机制,是当前四川法院决战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总体思路。
一是巩固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推广联合惩戒新机制。坚持党的领导,构建综合治理大格局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稳步推进的重要保证。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两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意见》并连续两年专项督查各市州工作情况,省执行联席会议多次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安排重点课题调研推动解决执行难。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联合惩戒机制逐步完善。省委宣传部建立免费宣传制度,新闻媒体免费曝光被执行人信息。四川各地各部门已经构建起了党委领导、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法院主体推进、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的工作大格局,实现省市县一体化攻坚执行难。当前,针对社会诚信体系不完善、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率低的实际,着力构建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新机制,在“信用中国(四川)”网站上搭建全省性的“联合惩戒曝光大平台”,倒逼省级各单位部门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各自系统,逐步实现自动联合惩戒。
二是巩固有、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分类办理机制,推广执行查控新机制。执行办案首要是确定有无财产可供执行,进而根据不同情况繁简分流、分类办理。四川法院推行“三步判断法”实现对案件准确甄别分类:第一步,在执行立案同时完成财产保全情况等初步核查工作;第二步,立案后2个月内完成财产调查工作,全面调查案件财产状况;第三步,结案前对财产调查情况回头看,听取当事人意见,对案件是否有可供执行财产进行最终确认。在规范法院财产调查行为的基础上,采取签发“律师调查令”、邀请公证机构协助调查、推行悬赏执行保险等创新举措,进一步丰富财产调查手段。严格执行民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办理规定,细化完善财产查控、分类处理、信息公开、终本意见征询、终本听证、终本动态管理、终本恢复执行、执行救助等机制,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规范办理提供制度保障。当前,针对社会治理转型、城乡二元结构的国情省情,着力构建“专业执法与社会调查有机结合”的执行查控新机制,在全省推广综治网格员协助执行,助推解决执行难。
三是巩固治理消极执行的工作成效,强化执行管理“三统一”。四川法院全面应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将网络查控、执行公开、信用惩戒等重要节点纳入系统,实现预警与参数管理的智能化和院庭长的监督管理责任实体化,确保全部执行案件在统一的系统中运行。坚持质效月度通报制度,重点通报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实际执结率、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本合格率、信访化解率等核心指标,促进各地法院努力提升办案质效。强力整治执行失范,出台《关于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开展“执行失范专项整治年”活动,促进执行规范化水平显著提高。探索执行力量集约调度使用,在成都中院试点“执行一体化”改革,按照“市局管总、分局管案、大队管办”管理模式,实现对执行人员、案件、事务的靠前精细管理。当前,针对执行工作的特点和实际,着力改进已有的执行单独考核工作,层层压实责任,确保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的管理要求落地生根。
四是巩固“一季度一行动”工作品牌,构建执行公开新机制。解决执行难除抓好日常办案,必须通过专项活动形成威慑规避执行的强大声势。四川法院以季度为单位,安排好四大专项行动。第一季度“司法大拜年”行动,集中执行涉民生案件,救助一批特困当事人,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第二季度“失信大曝光”行动,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促进诚信体系建设。第三季度“执行大会战”行动,上下联动,集中攻坚,营造强大声势。第四季度“拒执大打击”行动,通过集中限制、罚款、拘留、自诉、判刑等手段,有效强化执行威慑。在最高人民法院“三个90%”的基础上,四川法院进一步提出“四个90%、一个100%”目标,即确保实现“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结案率达90%,有财产案件法定期限内实际执结率达90%,终本案件合格率达90%,执行信访案件办结率达90%,100%的法院实现前述目标”。当前,针对社会公众对执行工作满意度与执行干警辛劳度的失衡状态,着力构建“让每一个当事人感受到执行干警每一次努力”的执行公开新机制,全面部署运行“四川智慧执行系统”,将执行人员调查取证、财产查控等过程中形成的音视频资料及时向当事人公开,让执行权在阳光下运行。
三、冷静反思:坚持目标导向,促进共建共治
人民法院为解决执行难出台大量司法解释、业务文件,搭建财产查控系统、执行指挥中心,应用“集中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失信记录”“悬赏举报”“限制消费”等诸多举措,但其实际效果仍然不足以彻底解决执行问题,也难以保证举全国法院之力“基本解决执行难”之后的态势发展。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对执行难的成因从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执行不力等不断扩展至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区分,以及社会诚信建设缺位、保险体系建设滞后等法院系统以外的一些更为深层次的原因,更加注重近期与长远目标的结合,更加注重标本兼治,需要整个社会共同努力解决。
一是切实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我国的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食品安全、商业欺诈、环境损害等问题,都是社会诚信缺失的最好例证。社会成员以不诚信的方式参与经济活动时,其不诚信一般亦会延续至司法活动。就人民法院而言,大量的失信被执行人和有限的司法资源形成尴尬比对。只有真正构建诚信社会,让“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从思想观念演进成现实威慑时,以规避执行为代表的执行难问题将因为失去存在基础而成为个例。结合当前法治建设的实际,要进一步明确诚信问题不仅是道德问题更是法治问题,首要任务是尽快推进相关立法,为诚信建设的依法推进保驾护航。就人民法院而言,要重点搞好相关领域的信息化建设,把法院系统掌握的各种信用信息准确全面及时高效推送出去。
二是构建科学有效、全面覆盖的保险体系。长期以来,一些社会成员参与经济活动时,片面追求短期高额利润,甚至被虚构的利润所诱骗,忽视其投资的潜在风险。一旦投资失败,诉讼执行无果就把“执行不能”“执行不力”的板子打到人民法院身上。人民法院依法负有应当积极执行的职责,但并不负有保证全部执行到位的使命。风险程度与保险体系呈正向相关,构建科学的保险体系并尽可能扩大其覆盖面,才是化解风险的有效手段。既让社会成员明白“做生意是要有本钱的,投资是要承担风险的”,又使其重视保险方面的投入,还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就人民法院而言,要进一步对司法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梳理,对当事人作出明确的风险提示,引导当事人充分借助执行悬赏保险、执行救助保险、司法拍卖责任险等险种,有效防范执行问题演化为执行难题。
三是确保执行依据的公平公正。执行依据除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外,还包括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机关制作的公证债权文书等种类。不难理解,执行依据本身的公正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当事人对相关文书主观上的认同度和客观上自愿履行的可能性。因此,各相关机构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其文书的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大致应当包括规范的程序过程、中立的工作人员、充分的意见发表、结果的正常预期、充足的释明说理等具体内容。此外,还应当重视调解工作的重要作用,尽量促成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并敦促其自动履行。
四是进一步完善执行权运行机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执行权究竟是在法院内部深化分离,还是彻底分离至法院外部,或者采取“深化内分、适当外分”还存在较大分歧,有待中央顶层设计的进一步明确。从完善执行权运行机制,推进解决执行难的角度考虑,人民法院还可以作出更多探索和努力。例如,在立案审判执行等各环节对执行风险进行明确告知,引导当事人客观预期执行结果;实行执行机构人员的一体化运行、警务化管理,以减少干预,提升效率,增强威慑;协调公安机关共享信息,对个别被执行人临时控制,对涉嫌犯罪的被执行人实施追逃,对车辆等财物异地扣留;与公证、律师等合作开展见证公证执行、提存执行款物、委托送达文书、参与调查取证等相关事务。
“基本解决执行难”是对党和人民的庄严承诺,是各级法院必须坚决完成的政治任务。四川法院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政法篇”“四川篇”为指导,在省委的坚强领导下,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力指导下,锐意进取、改革创新,坚决夺取“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全面胜利,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更多的法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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