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和把握审判权在国家治理中的历史担当
2018-07-25 15:44:16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8年1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政法机关作为法治中国的重要力量,要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18年7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在中央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要求: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确保政法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进,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驾护航。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中国五千多年来治国理政方式的巨大变革,习近平总书记特别指出:“这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在这场国家治理方式的变革中,人民法院该有怎样的担当和作为?该如何发挥审判权的职能作用?这是做好当前人民法院重点工作的基础,是确保审判权职能作用充分体现党和国家的意志,经得起历史检验、担负起人民重托的前提,是事关人民司法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理论和现实问题。
一、科学界定审判权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职能定位
在2013年11月12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首次全面界定了“国家治理体系”的基本内涵:“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显然,法律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和基本构成要素之一。在国家法律制度层面,宪法法律明确审判权的性质和功能为:审判权是国家的中央事权,是社会纠纷矛盾是非曲直的判断权,主要担负着保障国家意志和人民权益的功能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1月22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政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以上为我们科学界定审判权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职能定位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思想。
国家治理的灵魂是治理理念现代化,治理体系是其筋骨,治理能力是其血肉,三者有机结合构成一个系统性的整体。进一步讲,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质就是法治化,而审判权是国家治理体系中彰显治理法治化的一项权力。理论上,人民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权力主体,但在事实上,治理权力都是由其执行主体来实际行使的。执行主体特别是行政治理权力主体对司法特别是审判权的最大需求就是:在重大政治经济社会问题上,审判权能够维护其权威,保障其政策推进贯彻,执行主体的法律地位以及权力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最终都需要通过具体的法律事实予以体现和确认,而决定法律事实最后命运的就是审判权。因此,在国家治理权力体系中,特别是当前的社会转型期间,国家治理执行者尤其是政治权力者对审判权最大的期望就是:审判权要勇于担当和善于担当,是其在国家治理中的最大价值体现。所谓勇于担当,就是审判权对国家意志最大限度的忠诚,表现为对国家执政党的司法支持和保障;所谓善于担当,就是审判权能够妥善处理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之间的复杂关系。所以说,审判权以其独有的司法担当在国家治理权力体系中起到重要作用。忠诚于国家意志和人民利益就是忠诚于法律。在当前国家治理体系变革过程中,特别是公民权利觉醒、法治理念弘扬的时期,审判权的这一重要作用决定了其是一项能够影响国家治理体系变革进程的权力。
二、充分发挥审判权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促进、保障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的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两者相辅相成。我们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总体上是好的,是有独特优势的,是适应我国国情和发展要求的。同时,我们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方面还有许多亟待改进的地方,在提高国家治理能力上需要下更大气力。”在当前,可以说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质是国家治理权力体系的完善与变革,是新的治理结构体系取代旧的治理结构体系,是新的治理力量取代旧的治理力量,是正能量的治理力量战胜负能量的治理力量。在重构过程中,审判权以其独有的属性承担了治理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无法完成的工作,其中最大的功绩就是对权力,尤其是对政治、经济权力的选择性维护和保障。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当权力之间、利益之间出现重大分歧、转换和对立时,如何评判、衡量、确认和化解,胜出一方如何赢得公众信任、树立权威和得到落实,最终需要一种公正力量,对其作出一个能够被社会民众广泛接受认可的评判,以便明辨是非,统一思想,这种公正力量的化身就是审判权。例如,人民法院通过对周永康、薄熙来等案件的审判,有力的维护了国家基本治理体系的稳定,清除了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毒瘤,保障了国家治理力量的有序衔接,极大促进了国家整体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对薄的专权、周的强权以审判方式作出宣示性的彻底否定,为国家治理结构体系今后五至十年的重构和转换奠定了扎实的法律基础和社会基础。
审判权不管是化解纠纷、判断是非、衡平利益,还是惩治犯罪、保障权利、配置权力,实质上都是解决社会现实问题、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在国家治理过程中,通过行使审判权排除障碍、维护权益,促进和保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因此,最高审判机构对审判权运行进行顶层设计时,须有整体筹划和特别担当的智慧,能够准确把握审判权战略定位,尊重审判权运行规律,体现审判权力特有属性;须有务实求真的精神和审时度势的方略,作出切合实际的制度设计,充分发挥审判权的职能作用,经得起历史的考验,担当起历史使命。
三、充分发挥审判权对国家治理理念的价值导向作用
国家治理理念决定了国家治理的走向和成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确定了国家治理是善法良治、以人为本、以民为本,而不是严法酷吏、强权专制。宪法治理理念是国家治理的最高理念,维护宪法权威,彰显宪法治理为国家治理之根本,审判权责无旁贷,其是担当此历史重任之重器。
当前,我国正从传统治国理念向现代治国理念转换,既有新旧取代、转换变革,也有探索创新,是一个对传统、陈旧、落后治理理念的否定之否定过程,实质是在探索树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治国理念。在这个过程中,治理理念不论是形式上的宣传推广,还是内容上的贯彻落实,新旧理念之间都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矛盾、冲突和对抗,其中的利弊取舍、优劣区分、是非曲直,既需实践检验,还需法律评断。自古至今,域内域外,执政者为了完成国家治理的目的和意图,对一些重大决策、方案,一些导向性思想、理念的贯彻实施,大多都是通过借助和运用法律手段予以实现,其中审判权对治国理念的合法性确定、权威性维护、价值性引导起关键性作用。
在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特别是在国家治理理念转型、公民权利意识普遍提高的形势下,审判权应当是宪法至上治理理念最坚定的倡导、维护和保障权力。在当前的国家治理权力体系框架下,不论是立法权、行政权,还是司法权中的检察权、侦查权、执行权,在一定意义上都是某种力量或利益、组织或群体的关联体,带有一定的倾向性,不具有审判权中立、独立、公正的属性,而审判权是法律的最后表达者,是各种权益之争的最后衡平判断者。
广大社会民众对审判权(法院)的敬畏和信任,不是来自高楼大厦,不是来自强制执行,而是来自审判权能够始终捍卫宪法及其基本价值理念的实践活动,来自审判权能够始终在所有公权力之上高悬公平正义之剑。其实,所谓的宪法理念和法治文化,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来自于所有公权力机构的价值自觉与价值实践,来自于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对整个社会法治理念的支撑力度。在社会转型期,审判权能够真正发挥捍卫宪法至上法治理念的作用,是一个需要胆略和耐心的技术活,不但要有面对强权的勇气,更要有和谐运行的智慧。 (作者系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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