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财产保全新机制 从源头缓解执行难
2018-12-14 11:48:49 来源:人民法院报摘要: 财产保全是指为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避免法律“空判”,对当事人处分相关财产予以限制的一种诉讼保障制度。在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完善的环境下,及时有
财产保全是指为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避免法律“空判”,对当事人处分相关财产予以限制的一种诉讼保障制度。在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完善的环境下,及时有效的财产保全措施,对从源头缓解执行难、维护司法权威有重要作用。北京法院创设的“立保同步”工作机制,以扎实高效的财产保全工作为基础,进而实现“保调对接”“以保促调”“以保促执”等办案效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一、构建财产保全新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财产保全工作符合“基本解决执行难”的价值目标。目前,“基本解决执行难”已进入决胜总攻阶段。通过及时高效的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控制诉争当事人部分财产,从而打消一些当事人企图通过玩弄诉讼技巧以拖延诉讼的幻想,为案件顺利进行创造有利条件。同时,也有利于促使部分当事人通过调解的方式提前、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进而减轻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压力。对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保全措施将自动转为执行措施,有效解决执行程序中当事人难寻、财产难查等问题,为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创造良好的环境。
传统的财产保全模式难以适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财产保全制度的价值在于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具有非常高的时效性,要求保全措施及时、高效、精准。按照传统的保全程序,立案部门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受理后,先将案卷材料移送给审判部门,审判法官审查是否符合财产保全条件,若符合则向立案部门移送保全材料,立案部门审核立案后向执行部门送交裁定书、财产线索等,执行部门开始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尽管看似“立案—审判—立案—执行”流水线式的作业并无不当,但实践中立案、审判和执行等部门认识不一、衔接不畅、各自为战等问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当事人申请保全成本较高、周期较长的问题较为突出,严重影响财产保全制度发挥应有效能。数据显示,2017年北京法院共办理财产保全案件15772件,2018年截至11月,新收已超过20600件,面对巨大的办案压力,传统的办案模式已难以适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创新财产保全新机制是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司法体制改革,面对司法改革的契机,各级法院坚持创新思维、积极开展探索。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等规定,对诉前、诉讼、仲裁等保全程序以及立、审、执各部门分工和衔接作了明确规定,并提出各级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本院机构设置的特点,建立和完善本院立案、审判、执行工作衔接的长效机制。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针对保全规定热点问题答疑中也提出,充分发挥保全制度应有的作用,以保全促和解、以保全促执行,从源头上缓解执行难。
二、“立保同步”工作机制的运行状况和效果
“立保同步”,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可同步申请保全措施,符合条件的同时予以立案,同步采取保全措施,形成“立审执一体化”工作格局,进而实现“保调对接”“以保促调”“以保促执”等办案效果,达到提前化解矛盾纠纷,避免法律“空判”,从源头缓解执行难。据统计,2016年以来,北京四中院、北京一中院采取“立保同步”的案件,累计保全各类财产价值近400亿元,调解率、自动履行率以及执行程序质效得到明显提高。
实现“以保促审”,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省司法资源。长期以来,送达难等问题一直困扰着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践证明,人民法院及时有效的采取保全措施,依法查控被保全人财产,防止恶意转移财产,有利于打消一些债务人通过滥用诉讼权利、玩弄诉讼技巧、拖延诉讼的幻想,如故意失踪、拒收法律文书、背离事实随意提异议、无正当理由申请回避等,为案件审判和执行顺利开展创造有利的条件,不仅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而且节约了司法资源。
推动“以保促调”,提前和及时化解民商事纠纷。及时有效的保全措施,也有利于促使当事人坐到法庭上,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调解法官结合立案和保全信息,可以借助化解平台,同步开展调解工作,实现“保调对接”。经采取“立保同步”措施的案件,当事人和解撤诉率、调解率明显提高,有利于从根本化解诉讼纠纷,减轻法院工作压力。
通过“以保促执”,助力“基本解决执行难”。一是申请人提起诉讼不仅是为了赢得案件胜诉,最终要确保胜诉权益的实现。及时采取有效的保全措施,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为胜诉当事人债权的实现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二是灵活采取执行方式。为不影响被保全人的正常生活和生产经营,可以“活封”或“换封”,最大限度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严格申请人保全担保手续,告知其担保风险和诚信诉讼的义务,若申请错误或者败诉,将承担相应的责任,避免申请人滥用保全措施。
“立保同步”机制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经统计,采取“立保同步”方式的案件,从当事人提出申请到全部完成诉讼财产保全工作的时间通常仅为10天左右,“立案—执行”程序简明、运行畅通,与传统方式相比时间缩短70%以上,为当事人节约了大量时间和成本。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时任北京高院院长杨万明同志,北京高院党组书记、代院长寇昉同志对“立保同步”机制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调研推广。北京市政协委员许涛专门提案,建议在全市法院统一建立“立保同步”工作机制,推进“立审执一体化”建设。
三、“立保同步”工作机制的具体做法
做好当事人释明工作,注重同步启动。首先,做好诉前指导,告知释明保全流程。立案部门在受理起诉材料时将“立保同步”相关信息告知当事人,并做好技术性指导,一次性告知当事人申请保全的要求、提供担保的条件及存在的风险。第二,做好同步启动,注重线索查询。立案与执行部门同步启动立案和保全程序,审判部门做好送达、质证等庭前准备,待保全完毕后及时开展调解或开庭审理工作。执行部门第一时间安排采取保全措施,并及时向审判部门反馈实施保全的相关情况。
建立快速高效的保全实施机制,提高查控效率。保全实施案件统一立“执保”字案号,在当天移送执行部门实施。执行部门收到材料后,立即开始执行。重大紧急案件,立案部门接受申请时,可同步告知审判、执行部门做好准备工作。加强保全队伍的专业性、应急性、高效性建设。建立集约化的保全模式,对同一地点、同一路线的财产可以合并办理,市区内的财产可以集中办理。各部门由专人负责保全对接事宜,提高法院内部协调沟通效率,实现立、保、调、审、执的有序衔接。
加强信息化机制建设,畅通程序流程。推行保全案件线上流转系统,为“当天裁定,当天移转”提供技术保障。实现裁定文书、财产线索和保全结果线上留存,强制措施到期自动提醒,避免“漏封”等带来的渎职风险。充分利用人民法院执行委托办案系统,提高保全效率。充分发挥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作用,确保案件得到快速有效的实施,压缩不诚信当事人转移财产和规避执行的空间。
建立会商机制,部门联动解决疑难问题。立案、审判与执行部门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就立保调对接、立审执衔接工作中的相关事项等进行沟通会商,进一步统一标准,明确流程。各部门可以启动个案会商,立案庭、审判庭可以对新类型、争议较大、重大敏感、判项如何执行等案件沟通会商,执行部门可以对判项执行不明、执行救助、执行转破产等问题启动会商;各部门也可以针对某一类案件问题启动类案会商,确保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作者分别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三庭、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人,执行局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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