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锤炼“四力”中践行司法为民

2019-07-02 13:29:51    来源:人民法院报

摘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主线。

 

     刘 丰

  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主线。作为主线核心要素的人民法官,必须以敏于好学、善于创新、勇于担当的实际行动,积极投身司法实践中,在提升学习力、思维力、创新力、执行力上狠下功夫,促进司法为民落到实处。

  锤炼持之以恒的学习力,践行司法为民的时代性要求。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不断丰富和发展,迫切需要法官加强学习、吐故纳新、固强补弱。要真正把学习的风向标立起来,抓好新时代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法治篇”的学习贯彻,着力强化听党指挥、为民司法的信念之根,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都服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坚定政治信念不动摇。要学有方向,针对新领域、新类型案件增加,把心思精力向法学理论、法律法规聚焦,保持浓厚的学习热情,做到勤学、善学、精学,加快知识更新。要学有所得,把可能运用的社会学、人类学、经济学、心理学等各个学科的知识突出出来,深钻细研,努力做到学得深、悟得透。要学用结合,认识把握司法规律,增强审判实务水平,提升司法办案能力。

  锤炼应变自如的思维力,践行司法为民的复杂性要求。随着改革开放逐步进入“深水区”,以往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在司法案件中不断显现,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相互交织,社会公共利益与当事人个体利益叠加碰撞,案件处理的复杂程度不断加大。思想统领行动,思维关乎成败。克劳塞维茨说,任何思维都是一种能力。这种能力构成了思维主体认识和把握思维客体——案件判决的公正。要强化政治思维,具备敏锐的政治意识,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确保裁判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要加强裁判思维,不偏不倚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依法查明事实和准确适用法律,理性行使自由裁量,实现案件的公正裁判。要具备前瞻思维,以实现对法律固有缺陷进行有效的弥补和作出对公民具有正确指引的裁判。要严守底线思维,敬畏权力、敬畏法纪、敬畏群众,克制欲念,慎初、慎微、慎独,管理自己的生活圈、交往圈、娱乐圈,自觉远离低级趣味,自觉抵制歪风邪气。

  锤炼锐意进取的创新力,践行司法为民的创造性要求。新时代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多元化,需要不断创新举措,扎扎实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要有追求卓越的精神与品质,着眼司法为民要求,不断激发改革创新的内在动力,发扬敢涉险滩精神,主动探索、大胆尝试、攻坚克难,切实用创新的思路和办法破解司法办案中的矛盾和问题。完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制度措施,努力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发挥积极作用。践行司法为民、便民理念,真正把创新贯穿于审判执行各项工作中,掌握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在延伸诉讼服务、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方便诉讼保全担保等诸多领域,为群众打开通向公正的便捷大门。要全面落实司法公开原则,系统打造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通过倒逼机制,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审判质效,满足群众需求。以科学的创新方法为指导,既放开手脚、敢闯敢干,形成以创新为荣、以创新为重的浓厚氛围,又求真务实、防止蛮干,使各项改革创新举措切实符合司法规律、讲究科学、富有成效,有效破解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等问题,牵引和推动法院建设发展。

  锤炼不折不扣的执行力,践行司法为民的实践性要求。司法为民是具体的、可操作的,强化执行力是实现司法为民的关键。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在任何时候、任何案件中,都依法独立审判,坚守法律底线和司法良知,绝不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坏人民群众权益。坚持保障民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妥善平衡各方利益关系,耐心开展说服教育工作,促进矛盾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实现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有机统一。要发扬严谨务实、勤勉刻苦的精神,把工作标准调整到最高,精神状态调整到最佳,自我要求调整到最严,一件一件抓落实,一项一项抓成效,遇到困难能够一往无前地执行下去,能够积极想办法、想对策,不推诿、不懈怠,以钉钉子的精神把司法为民立起来、落下去。

  (作者单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打印本页编辑:scfzw


相关新闻:

无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