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领了结婚证,法官为何判决无效?

2024-08-27 15:05:30    来源:四川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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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雪 吴薪莹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吴显云

  1986年2月,唐某某(男)与赵某某(女)按农村风俗办了结婚酒席,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此后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共育有两个子女。2012年,唐某某与赵某某购买住房一套。2018年6月,唐某某与肖某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直至唐某某于2023年11月因病去世。唐某某去世后,肖某某继续居住在上述唐某某、赵某某购买的房屋中,赵某某多次要求其搬离未果,赵某某遂诉至法院,主张其与唐某某间形成事实婚姻,唐某某与肖某某构成重婚,请求乐至县人民法院确认唐某某与肖某某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裁判结果:

  经乐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唐某某与赵某某按农村风俗办理了酒席,自1986年起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共育两个子女,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第一项“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属于事实婚姻。在我国一夫一妻制度下,唐某某未解除与赵某某的婚姻关系,又与肖某某办理结婚登记,构成重婚,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因此,判决唐某某与肖某某间的婚姻无效。
 

法官说法:

什么是事实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事实婚姻应当符合以下要件:1.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共同生活的行为发生于1994年2月1日之前;2.男女双方1994年2月1日前共同生活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男方已满22周岁,女方已满20周岁;双方自愿结婚;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什么是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亦称婚姻无效,是指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加的两性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应当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重婚是违反一夫一妻制度的违法行为,既包括经过登记的法律婚姻也包括未经登记但两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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