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丨四川修改立法条例,进一步完善地方立法体制机制
2023-09-27 09:41:20 来源:四川在线四川在线记者 刘佳
9月25日举行的四川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听取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修正草案)》的说明。受主任会议委托,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黄智刚作说明。
立法条例是规范我省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的基础性法规。根据新形势新要求,以及立法法等上位法,修正草案对地方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进行了充实完善。同时,完善了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立法程序和工作机制。“近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立法制度机制方面有不少新举措。同时,随着制度机制的不断完善和施行,有必要对原有的一些制度作出适当调整。”黄智刚说。为此,修正草案总结我省地方立法实践经验,根据立法法等上位法修改后的新要求,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程序和工作机制作了修改完善。
修正草案明确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开展协同立法工作,并对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开展协同立法给予指导。完善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编制程序,明确对立法项目进行评估论证、立法项目调整等具体要求。明确常委会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同时增加规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另外,修正草案进一步完善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程序,删除常委会第一次审议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案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表决的规定,完善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委会两次审议交付表决的程序和地方性法规案的终止审议程序。明确有关机关根据地方性法规的要求作出配套规定的时限。明确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地方性法规公布、公开方式和内容、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地位和作用、立法宣传和法规清理制度等作出规定。
修正草案还总结了近年来备案审查工作的实践经验,依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制度,包括增加规定省监察委员会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完善主动审查制度,明确专项审查相关内容;明确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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