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律师协会成华分会会长凌波:公序良俗并非一成不变

2017-12-19 13:40:16    来源:本网讯

摘要:   凌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研究生、四川师范大学客座教授及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成都市律师协会成华分会会长、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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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凌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研究生、四川师范大学客座教授及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成都市律师协会成华分会会长、四川嘉冠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代孕合同性质上是民事合同,对民事合同,除非是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才认定它为无效之外,一般不认定它为无效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哪怕合同主体、经营范围等有瑕疵,如果在法庭辩论终结以前完善了的,那也可以认定为有效,实质是体现民事主体只要是双方自愿的,法律又没有明确禁止的合同内容,那就是有效的合同,倾向于更充分地体现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原则。

  
  在民事合同中,只有在民事主体和合同内容上均合法,合同才得以成立,而在代孕合同中,首先,民事主体要合法,代孕母要身体健康、不违背计划生育法;其次,内容要合法。《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认定合同无效有五种情形,代孕行为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方面的情况,除非犯罪、欺骗这些以外,应该说是谈不上的。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它属于部门规章,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要认定合同的效力,不能依照卫生部的这一部门规章规定,我国目前没有法律来明确规定禁止代孕,法无禁止皆可为,但是《民法总则》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那么代孕是否违反公序良俗?首先就要清楚公序良俗概念是什么。我们现行的法律,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最高法院也没有针对《民法总则》对公序良俗这种兜底性条款规定作出具体的解释,按照通俗的理解,公序是指一般社会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良俗是指一般道德观念和违背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的社会良好的风尚。这里两个“一般”,违背公序良俗无法量化,我国立法写入《民法总则》是效仿其他国家,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对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用兜底性法条予以规制,用公序良俗来给法官一个自由裁定的空间,规范约束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这主要靠的是法官的主观自由心证,自然就会出现征对同一案件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
  
  上海曾有一个案件,一审因为监护权问题是败诉,上诉后维持原判。但是判决当中,对代孕行为是认为不合法的,我国至今还没有一个司法判例案件法院认定代孕是合法的。但是摆在面前的不管是司法裁判还是司法实务的现实当中,代孕行为是非常普遍的,面临更多的需求者,理念和观念、思想的转变,司法工作者也要随之转变。公序良俗本身就不是一层不变的,现实的许多西方国家的判例事实,说明随着时代的变化,公序良俗的观念和理念也要变化,我们的司法裁判的标准也要随之变化,不能一概地、不加任何区分地、更不能用陈旧的思想和观念,一律认定代孕行为都违背公序良俗,从而判定代孕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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