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会成功举办“职业打假”案例研讨会 聚焦职业打假人现象
2018-04-27 13:58:06 来源:本网原创摘要: 四川法治网讯 4月26日,由四川省法治与社会治理研究会主办的“职业打假”案例研讨会成功召开。
四川法治网讯 4月26日,由四川省法治与社会治理研究会主办的“职业打假”案例研讨会成功召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审委会专职委员、二级高级法官王兴土,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审委会专职委员、二级高级法官金钟,四川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王启庭,四川省民营办行政申诉维权中心副主任邬春晖 ,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常青藤勋章获得者康厚平出席并讲话。以及律师代表,相关企业负责人参加。
案情回顾 四川某知名酒企遭遇“中华老字号”风波
20多年来,褒扬与非议始终伴随着“职业打假人”这个群体。此次案例法学研讨会重点案例研讨了四川某知名白酒品牌在购物网上宣传“中华老字号”遭遇天津购买人起诉的案例。
该事件追溯到2017年9月23日,天津人王某在四川某知名酒企经营的京东商城官方旗舰店购买白酒64瓶,总计22206元。该酒企在其京东官网旗舰店宣传页面宣传该商品为“中华老字号”品牌。王某收到货物后写信向商务部查询该商品是否被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称谓。2017年10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公开字(2017)1427号商务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明确表示,该酒企不是国家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王某以该酒企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天津市津南区法院认为,涉案酒企并未经过商务部认定,却在其销售商品的宣传材料中使用了“中华老字号”的标志和名称,该宣传足以对消费者引起误导,其行为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故一审判令该酒企退还货款并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专家观点 产品如无质量问题应适用于广告法
知假买假在客观上对消费维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这一规定成为个别人牟利的工具。对于是否应当支持职业打假人的行为,一直存在着较多的争议。部分专家共同认为,企业在产品没有质量问题,仅在宣传标识中出现过失,更应适用于广告法。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审委会专职委员、二级高级法官王兴土表示,以职业打假为牟利的购买人,不是消费者,不应当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案中,要正确区分是产品质量问题还是商标标识问题,企业在放置非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商标作为电商宣传行为,是一种过失行为,不存在欺诈行为,只是在广告上扩大宣传,应当按照广告法进行处理。

四川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专家王启庭认为,这是相关组织评定的荣誉证书,主要责任在于评定中华老字号的这个组织。企业在展示过程中由于相关人员审查不到位,也存在重大过失。但是,购买人知假买假,明知有问题去购买,并且不以消费而以牟利为目的,此类购买人如果不能被认定为职业打假人,法院应作出合法解释。如果认定其购买人为职业打假人,对企业的过失又要在广告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选择适用什么法。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审委会专职委员、二级高级法官金钟认为,根据资料显示以及相关证据佐证,该案中王某作为职业打假人是可以成立的。其利用职业打假牟利的行为,偏离了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初衷。同时,该案中的白酒企业将中华老字号展示过程中,把商务部评定的标识也列进去了,有可能误导消费者的嫌疑,不过这趋向于适用广告法来对企业进行约束,不应该支持职业打假人所采取的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职业打假 牟利的购买者不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在此次四川某知名白酒企业遭遇的“中华老字号”品牌风波中,根据该案例发生地中的天津二中院今年三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通报的数据显示,维权主体职业化明显,消费维权案件的原告多为参与维权案件数量多、维权经验丰富的个人,也即俗称的“职业打假人”,所涉案件诉讼请求无一例外均包含十倍或三倍赔偿的惩罚性赔偿要求。2017年里,以主要7名维权个人为原告的消费维权案件数占当年消费维权案件审结总数的74.3%,而通过法院信息系统在全市范围内检索上述7名个人的关联案件发现,上述7人均有数百甚至上千的维权案件。
该案中,王某一次性购买2万余元白酒产品后,并未向企业投诉或索赔,而是直接以小角楼在电商平台“未经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为由,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提出了退还货款和三倍赔偿的诉求。据知情人透露,有多项证据可直接证明,此次发起诉讼的天津购买者王某,在近一两年中,就有多起类似维权行为,其打假职业化趋势明显。

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常青藤勋章获得者康厚平表示,事实清楚,该案中王某系职业打假人成立。企业的宣传行为存在过失,但是商品质量不存在问题。该案中,白酒企业没有达到构成欺诈虚假宣传这种程度。

四川省民营办行政申诉维权中心副主任邬春晖表示,目前社会上职业打假人依靠打假牟取暴力的案件非常多,此次案例中,该酒企并未提供假冒伪劣产品进行销售,只是工作人员将社会评定的称号错误混淆放置了国家商务部评定的中华老字号图形,系企业的一种过失性错误,法院对该酒企的惩罚过重。
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表示,本案的判决引发了不少争议,对于职业打假人还是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一直争议不断。2014年3月15日颁布的新《消法》,将消费欺诈的赔偿额度提高至“退一赔三”。同一天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明确支持对食品、药品的知假买假,但司法解释说明这一条适用的前提是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涉及本案的酒企生产的产品本身并不存在质量问题,这也是法院没有适用这一条的原因。对此,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职业打假人的身份归属、行为模式作出法律认定和指引。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部门应准确界定“消费者”,准确界定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行为或牟利行为,通过司法判例的形式引导职业打假人正确维权。其次,企业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最后,建议职业打假人在法律框架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假打”,甚至在私下获得企业赔偿后放任企业的违法行为,而是“以惩罚为目的”的“真打”,真正起到净化市场秩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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