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低龄重罪”,非刑罚措施更应加强

2015-11-16 10:34:22    来源:

摘要: 10月18日,湖南邵东县廉桥镇新廉小学发生一起命案。52岁女教师李桂云被人杀害后藏尸于床底,手机和现金被抢走。当地公安机关于案发次日将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抓获。三

    10月18日,湖南邵东县廉桥镇新廉小学发生一起命案。52岁女教师李桂云被人杀害后藏尸于床底,手机和现金被抢走。当地公安机关于案发次日将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抓获。三人中年龄最大的13岁,最小的仅11岁,因此无需承担刑责而被送至工读学校接受教育。

  这起典型的“低龄重罪”案件旋即引发公众热议,其中14周岁以下绝对不负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更是招致舆论的普遍诟病。“现在的孩子,十二三岁什么都懂了。”伴随着一起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曝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在舆论场中始终存在,并且越发强烈。
  此次“三少年杀师案”犯罪嫌疑人被移送工读学校而不必承担刑事责任,之所以引发公众的不满,一方面是对于现行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与当今青少年身心发展水平不匹配,而另一方面也是对于工读教育等等非刑罚措施的不信任和不认同。
  相较于刑罚,媒体和公众对于工读教育、工读学校的认知都有所欠缺。例如在此次案件的报道中,有主流媒体写道:“工读学校不属于行政处分或刑罚的范围,只是属于收容教养的一种具体方式。”然而,这种表述并不准确。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中,“工读学校”和“收容教育”是分别表述的。前者针对的是“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后者则针对已满14 未满16 岁的未成年犯。
  更加值得注意的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具体包括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多次偷窃;吸食、注射毒品等等。显然,故意杀人犯罪并不在“严重不良行为”之列,将这类涉嫌严重犯罪未成年人送入工读学校,实际已经超出了工读教育既有的制度设计。
  工读教育在本案中的“扩大适用”,恰恰说明了工读教育是对现行刑事责任体系的一种不可替代的补充。而即使适当立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总会有一些年龄更小的“熊孩子”犯了罪但不必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在刑事责任之外建立一套完善的辅助措施势在必行。从加强和改善现行的工读教育制度入手,也不失为一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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