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理论的问题在于改变世界

2017-11-07 14:06:56    来源:中国社科院网

摘要: 在被恩格斯称为包含着新世界观的天才萌芽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勾勒出其实践唯物主义理论体系的雏形。费尔巴哈是一个伟大的唯物主义者,但是他的唯物

          在被恩格斯称为包含着新世界观的天才萌芽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勾勒出其实践唯物主义理论体系的雏形。费尔巴哈是一个伟大的唯物主义者,但是他的唯物主义是不彻底的,包括费尔巴哈在内的旧唯物主义的根本缺陷,就在于他们不了解人的“实践批判的”活动意义。马克思从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论方面阐述了实践唯物主义的基本理论架构:从社会本体论方面看,一切旧哲学都不了解“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真谛,总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而被它们引向神秘主义的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从认识论方面看,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践问题,那些离开实践的思维,一切关于理论的现实性或非现实性的争论,乃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从哲学价值论方面看,在“新唯物主义”即实践的唯物主义看来,先前的“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改变世界才是哲学的价值指向。这说明,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的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论,都是建立在人的实践基础之上。

  马克思关于哲学实践性的论断,对于法学、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同样具有重要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意义。

  首先,满足中国法治实践的需要是法学界共同的历史使命。中国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这是中国共产党人对世人的庄严宣示,也是中国领导下的前无古人的伟大实践。这场方兴未艾的中国法治建设实践则是法治理论发展的动力。诚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社会一旦有技术上的需要,这种需要就会比十所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 中国当下的法治实践和法治发展呼唤着中国的法学家,呼唤我们的法治理论必须满足实践的需求。这就要求中国的法学家们不能把自己关在书斋里从事宏大叙事式的纯粹理论的探求,而要以满足中国法治实践问题的需要为出发点,立足于中国法治现实,聚焦于中国法治难题,致力于中国法治发展,把满足中国法治实践发展的客观需求作为我们的历史使命和责任担当。因为用科学的法治理论解释世界固然重要,但是如果仅仅停留于此,那么就会陷入理论的神秘主义。法治理论的生命力就在于改变世界,使世界秩序法治化和良善化。

  其次,法治理论的品格是实践的,它是法治实践的内化形态。马克思说过:“任何真正的哲学都是自己时代的精神上的精华”, 法治理论的实践性品格,不仅在内部通过自己的内容,而且在外部通过自己的表现,同自己时代的现实世界接触并相互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正是中国法治实践的内化和升华。这种在法治实践中产生和发展的理论,就不再是一种抽象的学说,也不仅仅是一个逻辑自洽的理论体系,它要在现实世界获得真正的意义,成为一种经世致用的学问。这种理论必须冲出书斋,走下讲坛,面对现实,植根于中国法治实践的沃土,把自己的理论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法治行动。离开了实践品格的法学理论,只能是一种主观先验的“独断论”,它在中国法治实践面前毫无价值。

  再次,法治既是一种理论体系,也是一种制度规范体系,更是一种实践体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律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可见,中国法治本身就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治体系和法治实践。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这表明,当下中国法治已经开始进入一个新时代,即从以立法为中心向以法律实施为中心转变、从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转变的新时代。这个新时代的一个最重要的标志就是:我国的法治已经进入一个行动的时代。

  借用马克思的名句,法学家们不能仅仅满足于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这应该成为法学界的座右铭。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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