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宝乾:我国部门法教义学研究述评
2017-12-25 14:31:23 来源:法律方法内容提要:
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有“宪法教义学”“民法教义学”“刑法教义学”等称谓。教义学思维也体现了法律人思维的基本特征。其实,各部门法学本身就是法教义学。法教义学已成为当下中国法学研究的热点话题。这种研究伴随着我国法律方法论的兴起与发展。其实,法律方法论与部门法学有一个重要交汇点就是法教义学。近年来,各个部门法学对法教义学问题开始并做了越来越多的理论研究,甚至出现了一定的学术争议。法教义学问题的研究促使国内部门法学出现了方法论意识上的明显觉醒,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法律方法开始被越来越多运用于我国部门法学研究中。法教义学的理论意识、思维方法、分析技术对于我国部门法学乃至整个法学的成熟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 键 词:
法教义学/法律方法论/宪法教义学/刑法教义学/民法教义学
标题注释:
2014年度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法律人思维:中国语境下的学术争议及理论建构”。
法教义学往往跟各个部门法结合在一起。因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有“宪法教义学”“民法教义学”“刑法教义学”等称谓。教义学思维也体现了法律人思维的基本特征。在我国,随着法学研究的发展,各个部门法学对法教义学问题开始并做了越来越多的理论研究。其实,各部门法学本身就是法教义学。当然,也可以从普遍意义上来讲,法教义学是一种研究立场,体现的是一种研究方法。在当代中国法学语境下,法教义学研究有着特定的理论境遇,并引起学界的一定探讨。本人之前曾对我国理论法学界的法教义学研究做过综述性评析①,而法教义学这种研究立场与方法,其实更广泛体现于各个具体部门法学之中。因此,本文准备基于学界在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部门法学中近些年来的法教义学方面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包括著作、论文、译作等),对我国部门法教义学做一个学术通览式的梳理与考察。学界对“教义学”名称的使用并不一致,也有使用“释义学”“信条学”等,本文一般使用“教义学”之名称。在此先予以说明。
一、宪法教义学
法教义学是法学的本义,在宪法学中同样备受关注。张翔教授在《宪法释义学:原理·技术·实践》(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②书中认为:“宪法学既然取向于以一部高级法的实施来约束公权力的宪政精神,就不能不确立法释义学意义上的学科品格。”《宪法释义学》一书尝试对宪法释义学的原理、技术与具体实践做初步的探讨,从法释义学的内部视角,对“宪法的高度政治性”“宪法实施的路径”“宪法解释方法”“宪法释义学体系”等课题进行了研究,并尝试用法释义的方法去处理“刑法条款的合宪性解释”“财产权的社会义务”等中国法治实践中的具体问题。通过法学的技术化处理,消解冲突、塑造共识,以建构宪法下的和谐法秩序,是中国法治发展的未来方向。无独有偶,宪法教义学方面的著作还有白斌博士的《宪法教义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可见学界对此问题的关注程度。
近年来,我国学者研究了国外宪法教义学理论及实践问题。有学者研究了德国自19世纪下半叶以来的国家法学方法论的发展。而德国国家法学和宪法学方法论的发展对于今天的中国而言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③传统法教义学的目的在于通过概念建构和逻辑方法实现法学的科学性,凯尔森将之限定在法规范的认知体系上,而将价值判断视为法政治。随着时代的变迁,法教义学出现了知识上的转向,被凯尔森视为法政治的价值判断领域扩展成为法教义学的任务之一。④有学者在观察基本权利教义学结构与面貌变动的基础上明确了:基本权利教义学以提供理性化之法律适用并达成个案之基本权利保障为目的,面对多变的国家行为形式具有开展的弹性与适应变迁的可能性。⑤还有人通过个案判决研究了德国宪法教义学。⑥有学者研究了日本“芦部宪法学”之法教义学的学问品格。⑦这些成果构成我国宪法教义学研究的必要理论基础。
2004年秋,由中国宪法学研究会、浙江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的“中国宪法学的方法与基本范畴”学术圆桌会议在浙江大学召开。会议有两个具有关联性的中心主题:一为中国宪法学的基本范畴;二为作为第一个主题讨论基础的宪法学的方法。这是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次专门集中讨论这对主题的学术会议。⑧宪法学研究中也逐渐开始出现了强调教义学的声音。而这种转向是跟学界对宪法解释学的关注与研究分不开的。
在解说性的传统方法仍占据主导地位的我国宪法学界,方法多元化的现象也已次第呈现,“宪法解释学”与“规范宪法学”是于此背景中出现的两项方法风格。通过两者的对话,宪法学方法论的智识结构可大致地展现为两个层面;围绕实定宪法秩序以及在此基础上适度地保持宪法学方法论的开放性。由此,虽然两项方法风格从不同的角度阐述各自的学术主张,但无论从理论结构还是内涵上,两项方法论诉求之间更多的体现出交叠共识。⑨针对“规范宪法学与宪法解释学是否可能”的问题,有人结合中国独特的语境做了研究和探讨。⑩有学者对正在形成中的“规范宪法学”(Theory of Normative Constitution)做了描述:它以宪法解释学为核心的方法定位,但又涵盖更多的方法论上的视角和手段;它以三种的姿态力图“围绕规范形成思想”,但又不断躬身自问“围绕”什么样的“规范”这一超“法教义学”的终极问题。(11)宪法解释学与规范宪法学两种方法论,存在着根本的差异,其根本原因在于它们属于不同的方法论,宪法解释学属于宪法方法论,规范宪法学属于宪法学方法论。宪法解释学方法论具有独断性,而规范宪法学方法论则必然具有开放性。(12)
简言之,宪法学从方法论须与政治学等学科相分离,还原其法学品性。这当中关键的一环是宪法解释学。国内的宪法解释学虽然有了一定的研究,但尚未成为一种学术主流。走向宪法文本自身的解释,乃是关乎宪法学研究方法转型的大问题,也是确立宪法解释学的核心与关键问题。关于宪法解释学,学者主张,中国宪法学研究要摆脱价值性与事实性、有效性与实效性以及规范性与解释性的分离与脱节之弊,就必须从规范分析宪法返回到解释宪法之路上来,走向解释性的宪法学,这是中国宪法学发展之必然趋势。类似的主张是,中国宪法解释学须实现宪法解释的规范转向,由政治统治的正当性证明转化为发现宪法规范的命题陈述。(13)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于10月29日,召开了宪政与行政法治论坛第四讲“中国基本权利研究之批评”。郑贤君教授在方法论意义上,强调基本权利释义学体系。现在研究的一个现象即很多人运用社会科学的一般理论研究基本权利解释宪法中的基本权利条款,这是一种外证的方法。宪法释义学或者宪法解释学是一种内证,而非外证。那种不严格的外证研究不仅没必要,而且有其弊端。郑老师强调,须基于我国的宪法文化与传统,确立中国的基本权利宪法解释技术。在她看来,基本权利释义学是一个致力于规范含义发现的解释事业,是在遵循基本权利普遍原理的前提下,参考特定学说,依据本国概念,服从宪法解释方法确定基本权利含义。基本权利释义学具有相对的中立性,一定程度上规避了政治现实。这一规避在政治与学术之间树起了一道墙,在确保政治与学术安全的同时蕴涵着双重风险,即过多借用普遍性原理或者域外理论有可能影响基本权利的本地化程度及僵化基本权利,使其成为远离政治现实的封闭体系。为克服这些风险,应促使基本权利概念的本地化,通过外弛弥补体系化的内证之不足,确立权利义务相一致为基本的解释原则。(14)
在宪法解释的方法论问题上,当下不少人强调宪法学研究需要以宪法文本为中心。宪法学是在法体系内的、规范导向的、直接或间接为宪法解释服务的研究,是法律系统的“自我观察”。而政治学以及其他学科对宪法的研究是法律系统之外的“异观察”,其问题视角和基本任务与核心意义上的宪法学(宪法解释学)是不同的。这决定了宪法学应该以宪法文本为中心,坚持以“规范性”为基本特征的法学品格,非此无以建立宪法学的理论体系和方法体系。(15)有人主张,在我国,需加强形式主义的、法学的宪法学理论研究,克服不以实定宪法概念而以现实需要为出发点的社会学思维定势,成就宪法学的法学性格,增进宪法规范的权威。(16)
基于对宪法解释学的研究,人们进一步对宪法教义学做了概括。有学者认为,宪法释义学的实质是实现作为法学的宪法学知识的体系化,揭示宪法的意义脉络与法律含义,通过法学论证而非道德与政策论证,保证宪法争议解决于宪法秩序内展开,促进宪法规范变迁与知识增长。(17)
不过,宪法教义学在我国面临比较复杂的理论和实践境遇。有人认为,当前中国宪法释义学的发展面临“释宪文本匮乏”“释宪方法缺失”“释宪功能不明”等多层困境。部门宪法释义学凭借宪法解释与合宪性解释等机制构建中国宪法释义学原理,以此可资为宪法学与其他学科交流、合作的理论“平台”,并为中国的立宪、立法与释宪、释法等活动提供理论参照。(18)在宪法研究中,有学者认为,宪法是“政治法”,但其高度政治性并不妨碍宪法学的“教义化”。并且,宪法学的教义化并不会取消政治,而是会为政治系统保留功能空间,宪法学术也可借此避免沦为政治的工具。尽管中国缺乏运行良好的违宪审查制度,对现行宪法的教义学操作也存在若干正当性和技术性困难,但如果我们面对中国法治发展的真实问题,在既有的成文宪法之下,将各种利益纷争和意识形态对立限定于规范的场域,将各种价值争议技术化为规范性争议,完全可以实现宪法调和利益冲突、建构社会共识的功能。中国宪法学应该确立此种法教义学的基本进路。(19)有学者认为,在中国社会面临转型的时期,宪法教义学需回答如何回应社会转型的问题,以及如何在宪法教义学的体系内进行价值判断的问题。在社会功能分化背景下,宪法也承载了双重功能:抵御政治、经济等系统的直接侵入,将系统外的价值引入法律系统并辐射至整个法律领域。由此,宪法教义学需要实现从确定性向可能性的转变,需要整合安定性与后果考量,通过引入宪法变迁理论,建立“宪法变迁一确定规范可能性的边界一做出宪法决定”的工作流程。(20)
学界还围绕宪法学上一些具体问题进行教义学分析。如早期学者们对“公共利益”的规范分析和研究。(21)有人考察了我国宪法文本中的“农民”与“受教育义务”的规范意义。(22)近年来,有学者从宪法教义学的角度来说,住宅自由所保障的并非被称为“住宅”的物理性建筑结构,而是人格的精神和身体存在于其中、私密且安宁的物理空间,使其免于公权力或他人的干扰,以利于公民私生活在其中能够无阻碍地自由展开。(23)宪法上的“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同性婚姻等问题做了宪法教义学研究。(24)这种应用性的宪法教义学研究当是今后学界更多予以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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