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州县司法中的“遵用状式”研究
2018-04-08 13:36:06 来源:《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内容提要:
“遵用状式”是清代县衙维护地方诉讼秩序的一项基本规定,然而,在诉讼实践中,由于涉讼者贫穷、受衙役搕索、制度改变等因素,“违式”呈状的现象时有发生。既然有制度规定,州县官对“违式”词状当以驳回为要,而事实上牧民之官却多受理此状。两造的违式递呈与县官的准理违式状,究其实质是两者基于地方法规与社会现实的一种博弈。违式递呈展现了清代州县诉讼实态的多重面相,州县官对违式状的不同处理则反映了他们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理讼观。
"Compliance with Plaint" was a basic rule by which Yamens of counties maintained the local litigation order in Qing dynasty.Sometimes "Violation of plaint" occurred due to the poverty of the plaintiff,blackmail of the Yamen and the institutional change.Magistrates of counties should reject the paper of the "Violation of plaint",but they took them for granted.The reason resulted from a game between local statutes and social realities.It showed many facets of suits in states and counties,and different modes of the magistrates reflected their principled and flexible concepts of litigations
关 键 词:
遵用状式/违式/诉讼秩序/理讼观/Compliance with Plaint/Violation of Plaint/Litigation Order/Lawsuit Concept
标题注释:
本文写作受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清代南部县衙档案整理与研究”(项目编号:11&ZD093),“清代巴县衙门档案整理与研究”(项目编号:16ZDA126)的资助。
在清代州县司法中,状是启动诉讼程序的钥匙。诉讼一旦发生,如果两造中的任何一方要请求衙门判决,一般情况下需先到所属州县呈递状词。呈词原则上需有专门的状式,即印有规定格式的诉讼用纸。①但在实际的案例中,“不遵用状式”或“违式”的现象却时有发生。既然地方官府明确规定须遵式用状,两造为何仍违式上呈?县官对这些违式呈状行为持什么样的态度,其背后隐藏着怎样的司法观念?检讨学界现有的研究,相关成果多侧重于对状式及状式条例的整体思考,而无专题涉及,而事实上对这类“细节”的深描是我们认识传统中国法制的重要依托②。本文拟以清代州县司法档案为主要史料,就此问题作一探讨。
一、官方对“遵用状式”的规定及其内涵
有清一代,中央政府所颁国家法典《大清律例》中对诉讼程序的规范不完备,涉及讼案当事人诉讼行为方面的法律条文更为鲜见。清代地方政府往往会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去规范诉讼程序和两造的诉讼行为,以实现对地方诉讼秩序的有效控制。
(一)官箴书所载的“遵用状式”之规定
对遵用状式的规定,清代的官箴书多有记载。《牧令书》谓:“立状式……受词之大要也”③。黄六鸿在《福惠全书》中言:“式定则不敢脱……若状式有违,不与准理”,在其所立状式条例中也提到“状不合式……不准”④,“查不合状式者,即批明不合某式,不准”⑤。《纸上经纶》载:“词内务要遵用新版状格纸”⑥。褚瑛在《州县初仕小补》中明确提出“其违式红呈、白禀一概不收”,为何如此,原因在于“盖红呈、白禀既无住址,又无店保,在讼者所费无几,架唆者又易为力。一经接收,则纷纷效尤,以式状之虚设矣。且票传时如匿不到案,差役以无住址、店保藉词推诿,必得饱其所欲而后已。故收红呈、白禀事虽小,而危害甚大,须访明地方情形,即明白晓谕禁止”⑦。《律例指南》称:“请宰州邑者,分别状式二纸刊板,流行一纸照寻常状格无事更张,除人命之外,一切奸盗诈伪诸重情,以及田土婚姻诸细务,总用此格”。⑧《李文襄公别录》曰:“具呈一应民词皆用格眼状式……倘敢不遵状式,仍连写呈状等字样白呈混扰者,除不准外,定行严提重处,决不姑贷”。⑨《海阳纪略》指出:“告词仍遵前颁状式,务要开明道里远近居住都啚,兼写代书姓名……如有奸民不书姓名,以白纸连篇累牍者,概不准理”。⑩《切问斋集·清讼狱禀》言道:“凡有呈词,遵用状式,本属应遵定例”。(11)《覆瓮集》强调:“仰县属人等知悉,今本县刊定状式……有违状式,事涉虚诬者,概不准理。”(12)《政学录》中载:“今定为式,各衙门一体遵行,倘违式滥准,官可知矣……如不合式者,将代书人重责枷号,所告不许准理”,同时列出了24种不同种类的状式。(13)至于遵用状式的重要性,清人潘月山在《未信编》中道出了原委,“告者只需言其紧要,恐字多则易入无情之词,故宜定以字格”,“迨对质之时,颇属虚诞,故颁刻印状,不贵限字,而贵合式”,“如不合式,不与准理,则谎状自少”(14)。
(二)状式条例对“遵用状式”的相关规定
从清代地方司法档案来看,在清代的大多数时间、大多数地区,告状所用正状的状尾部分通常刊有“状式条例”,虽然“率皆自为,风气参差不齐”(15),“各州县自行刊发”(16),但大多要求“遵用状式”,各地呈现出同质性的特征。
以四川省为例。南部县在乾隆年间就规定“不遵格式,叠字重行者,不准”(17);嘉庆年间也有“违式、逾格、双行叠写、字迹潦草者,不准”的呈状限制(18);此后,道光、咸丰、同治、光绪四朝,南部县均有“不遵用状式……不准”的诉讼规定(19)。在四川的巴县、冕宁县也有类似的规定,《巴县档案》中状式条例载:“不遵格式……不准”(20),“告无格式……不准”(21)。《冕宁档案》载:“不遵用状式……不准”(22)。《四川叙永直隶军粮府档案》:“不遵用正、副状式……不准”(23)。
川省以外,清代的其他州县也对“告应遵式”在制度上予以约束。如甘肃某县,“不遵状式……不准”(24);浙江龙泉县,“不遵状式……不准”(25);安徽绩溪县,“不遵用正副状式……者,不准”(26);台湾淡水新竹地区,“如不遵式逐一填注,不准”(27);江西宜春县,“不遵颁定状式,及无副状并代书图记,不准”(28);奉天宽甸县,“词状违式者,不准”(29);上海县,“即当恪依定例,按三八呈期,遵用状式赴案控告”。(30)
由上可知,清代地方官府对呈词须遵用状式多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三)“遵式”与“违式”所指何式?
何谓“遵式”?遵什么式?与“遵式”相对的是“违式”,违反什么规定才会被称为“违式”?现择取四川南部县、冕宁县和陕西紫阳县的三种“状式条例”作一分析:
四川南部县
1.将年远并赦前事翻告者,不准。
2.绅衿、妇女无抱告者,不准。
3.词内生员作证者,不准。
4.词内无干证者,不准。
5.词内被告过三人及牵连妇女者,不准。
6.将他事列入词内者,不准。
7.人命不开实在凶手、凶器、在场确证者,不准。
8.盗案失单内不注明银两数目,□件衣服首饰、色样、布疋字号单,棉表□颜色者,不准。
9.不遵格式,叠字重行者,不准。(31)
四川冕宁县
1.以赦前事告言人罪者,不准。
2.以远年断结之事翻案覆告者,不准。
3.告田土,不粘呈契约者,不准。
4.告婚姻,无媒庚帖、婚书者,不准
5.告吓诈财物,无见证过付者,不准。
6.告出卖田地价足再行率取覆补者,不准。
7.原告过三名者,干证过四名者,不准。
8.以老疾残废之人及妇女作干证者,不准。
9.老人、绅士、妇女具呈无抱告者,不准。
10.不遵用状式、代书戳记,并格内双行叠写,不准。(32)
陕西紫阳县
1.已在前任告准审断,有案不行叙明作何断结者,不准。
2.将赦前及远年旧事翻新告理者,不准。
3.年七十以上,及有残疾并妇女、生监无抱告者,不准。
4.被呈五人以上,干证三人以上,及无故牵连妇女者,不准。
5.生监作干证者,不准。
6.词内只许将冤抑情节据确实书,如粘连欸(款)单、砌人浮词者,不准。
7.无代书戳记者,不准。
8.擅用白呈,不遵格式者,不准。
9.控告赃款,无见证确据及过付者,不准。
10.诉呈续词,不全录前批语者,不准。(33)
从以上三地的状式条例可以看出,衙门对地方诉讼秩序的规定可谓内容丰富,类型多样。其中对两造或干证的年龄、人数、呈词内容及书写方式、特殊人群需用抱告等涉讼者的诉讼行为方面都有细致的规定。不难理解,状式条例中的任何一项没有被遵守者都可归为“违式”或“不合式”的范畴。考察各地的司法档案,州县官也有类似的处理意见。如四川巴县,“妇女无抱,着即遵式明白另呈,代书余在沼记责。”(34)四川冕宁县,“词不遵有代书戳记,违式不合,并饬。”(35)云南武定县,“那振祖是否恃强争继,鱼肉愚夷:张国佩等有无助恶苛敛,仰侯差提严讯虚实,并究。该夷年逾七十,并不刊具报(按:应为“抱”字)告,殊属违例,仍即补刊报(抱)告,遵式另呈备案。”(36)浙江黄岩县,“无戳不阅。”(37)广西,“凡呈递状词须具正副二本,……若无副本,则为违式,斥不受理。”(38)
细究上列三地状式条例,我们又不难发现,南部县“不遵格式,叠字重行者,不准”、冕宁县“不遵用状式、代书戳记,并格内双行叠写,不准”、紫阳县“擅用白呈,不遵格式者,不准”的这些规定仅是众多条例中的一条。或许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所谓的“不遵式”并不包括条例中所有的规定,而仅仅是指没有使用官方颁印的带有格眼的状格纸。
简而言之,广义上讲,遵守当地关于诉讼的基本规定,特别是状式条例所载的各项规定的诉讼行为都属于“遵式”的范畴。而狭义上的“遵式”仅仅指遵用官方颁印的状格纸。本文是基于狭义上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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