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尚:新时代法学理论的实践面向

2018-05-25 13:05:22    来源:中国社科院网

摘要:所属学科:法学关键词:法学理论;司法;理论创新

    所属学科:法学关键词:法学理论;司法;理论创新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取得了巨大飞跃,法学理论日益发展出自己独有的研究范式、话语体系和评价标准。然而,时至今日,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却有渐行渐远之态势,具体表现为:有些实务部门的同志认为法学理论空洞无物、脱离实际,对司法实践难以起到有针对性的指导;而从事司法实务的一线人员又由于缺乏理论思维或理论创新的自觉,而鲜能在实践中发现和归纳司法规律。某种程度上讲,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之间的这种“脱轨”现象是很多国家普遍面临的问题。北京大学朱苏力教授直指:在今天的美国,司法界与法学界这两个曾经休戚相关、相互依赖的行当如今渐行渐远,“很难理解对方,也很难听懂对方了”。当年曾高度依赖法官司法实践的法学研究者如今有了自己新的学术受众,有了一个新的学术消费市场,也就不大在意法官和司法的体制性需求了。在当今中国,如何处理好法学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实践问题。重申和明确法学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是新时代赋予法律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处理好新时代法学理论与实践的关系至关重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国内外形势变化和我国各项事业发展都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重大时代课题。必须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系统回答新时代应当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问题。
  第一,法学理论的实践品格决定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难以割舍。列宁说,没有革命的理论,就不会有革命的运动。法学理论的产生发展是法学实践的必然结果,新时代法学理论必然来源于实践;与此同时,新时代的法学理论唯有在实践中接受检验并不断修正,才能更准确地发挥解释法律现象和指导实践的功能。法学理论的实践品格表明,新时代的法学理论要从新时代的社会实践中来、再回到实践中去,这是理论与实践关系的内在本质特征。
  第二,法学理论的生命力在于其时代性和创新性。理论的生命力在于创新。十九大报告指出,实践没有止境,理论创新也没有止境。法学理论的创新性与时代性决定了法学理论要扎根于我们所处的伟大时代,更要服务于这个伟大时代。习近平同志指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也已经发生了变化。社会总是处在不断发展之中,新情况新问题总是层出不穷,如果不能及时研究、提出、运用新思想、新理念、新办法,理论就会苍白无力。法学理论的研究要与时俱进,围绕实践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进行理论创新,这是时代的呼唤。
  新时代对处理好法学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提出了新的要求
  第一,正确认识法学理论与法学实践创新的时代主题。我国正处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新时代,需要法学理论工作者在改革发展的实践中挖掘新材料、发现新问题、提出新观点、构建新理论,加强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法学理论和实践经验进行系统总结,加强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生态文明以及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中遇到的法学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炼出有学理性的法学理论,概括出有规律性的法学新实践。这是构建中国特色法学理论的着力点和着重点。
  第二,新时代法学研究要以本轮全面深化司法改革为契机。法学研究应当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思想,立足中国国情,在遵循司法规律的基础上,通过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使之符合社会公正的需求和期待。通过视角创新、理论创新、观点创新和方法创新,真正体现法学研究的主体性、原创性和时代性。在指导思想、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等方面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充分发挥理论研究的解释、指引和预测作用。
  作者简介:高尚 工作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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