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中国化的当代意义

2018-06-11 11:31:52    来源:《法学研究》

摘要: 在当代中国语境之下,不管是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思考还是实践展开,都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指导与引领之下。

   在当代中国语境之下,不管是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思考还是实践展开,都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指导与引领之下。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已逾二十年的今天,如何才能做到把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结合起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在哪些具体方面能为当代中国法治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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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克思主义话语体系:从“革命话语”到“建设话语”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的“法学空区”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中,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问题很大程度上是一个空白。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共产党宣言》等著作来看,马克思主要是从批判的角度来分析资产阶级法治。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作为一种阶级压迫工具、制度化的国家暴力机制而存在的;其产生和存续的基础与私有制、意识形态和国家紧密相联;资本主义国家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处于统治阶级的资产阶级意志的表现”。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国家与法律都是人类社会的暂时现象。随着阶级的灭亡,国家权力亦将消失,法律制度自然也将消失殆尽。他们预测,共产主义社会将没有法律,法律的消亡是真正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关键特征,“法律体系的废除是由共产主义生产关系的形式结构性地决定的,历史的不断进步确保法律的终结近在咫尺”。显然,马克思、恩格斯对于阶级对立社会形态下的法治持一种批判与怀疑态度,对于19世纪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制度的解读主要是否定性、批判性和解构性的,他们没有也不太可能提出比较成熟的关于社会主义国家如何建设法治的主张和建议。

  就此,哈贝马斯指出,马克思主义缺乏一个令人满意的法学传统,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存在一个“法学空区”。哈贝马斯断言,马克思除了预计在“过渡时期”将不可避免地实行无产阶级专政之外,他无法想象别的建制形式。在《马克思主义与法律》一书中,英国学者柯林斯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的主要目标是戳穿法治的信念。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治是一种无处不在的意识形态,它掩饰了阶级统治的结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主要目标是批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法治理想。马克思主义者对法治的批判是他们批评社会理论传统的一个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法学致力于法律批判,其目标是揭露统治的结构并颠覆它们赖以维系的信念和价值”。

  (二)马克思主义国家建设话语中的法治

  尽管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很少读到对“法治”  的专门论述,但有关社会主义国家法制建设的零散表达却常见到。在经典马克思主义著作中,除了“推翻旧世界”的“革命话语”之外,也有不少“创造新世界”  的“建设话语”。可以说,马克思主义涵盖了革命话语和建设话语两大体系,本质上既是批判、革命的学说,也是建设、发展的学说。在不同历史时期,它的侧重点或关注点可能有所不同,但都会涉及“革命”与“建设”双重主题。所谓“革命”,是指无产阶级要打破旧制度旧秩序,通过夺取政权把自己上升为统治阶级,实现政治与经济上的“翻身”“当家做主”。所谓“建设”,是指无产阶级获取国家政权成为执政者之后,建立和维护国家治理新秩序,规范政治与经济社会生活,实现国家“善治”,最终实现全体人民的自由全面发展。显然,不论在时间上还是在逻辑上,“革命”都是先于“建设”存在的,而且“革命”与“建设”还蕴涵着殊为不同的价值指向。前者意味着“阶级斗争”“破坏旧法制旧秩序”,后者意味着“国家建设”“建立新法制新秩序”。简言之,前者是“打天下”“铸江山”,后者是“坐江山”“治天下”。

  在“革命”年代,无产阶级可以否定和批判法律、冲破旧法制的桎梏,但在获取国家政权之后,就要承担恢复社会秩序、进行国家建设、开展社会治理的任务。这个时候,就不能没有法律,就不能不讲法治。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从无产阶级“翻身”到“自由发展”的这个中间阶段就是社会主义时期。这个时期是“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准备阶段”,它将实现“整个旧社会的生存条件的消灭”,并且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创造条件。

  马克思预言无产阶级将取得国家政权,建立新的无产阶级国家形式,宣布把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无产阶级建立国家政权之后将进入社会主义阶段,而“国家应该是政治理性和法的理性的实现”,社会主义国家必然也要进行大量的制度建设。马克思提出,社会主义也有两种:一种是“坏的”社会主义,一种是“好的”社会主义。前者是“劳动反对资本的战争”,是“平分土地、消灭家庭关系、进行有组织的掠夺等恐怖现象的根源”;而后者是“劳动与资本的融洽”,“它会消灭愚昧,根除贫困,组织信贷,增加财产,改革税制,一言以蔽之,就是产生‘酷似人们所想象的人间天堂那样的制度’”。马克思的结论是,必须利用“好的”社会主义来消灭“坏的”社会主义。

  1844年,马克思在《关于现代国家的著作计划草稿》中首次提出了“政治文明”的概念,阐述了代议制、立法权与立法机构、执行权、司法权、政党等诸多现代国家建设问题。尽管马克思没有完成这个写作计划,但从他列出的写作大纲来看,马克思的“政治文明”概念已经涵盖了民主、法治、政党、国家权力等现代政治的基本主题。马克思关于国家宪法、立法权、执行权、司法权、民主与法治关系等问题的阐述,也已体现他关于现代国家法治建设问题的思考。恩格斯在致奥·倍倍尔的一封信中也曾说起:“所有通过革命取得政权的政党或阶级,就其本性说,都要求由革命创造的新的法制基础得到绝对承认,并奉为神圣的东西。”在此,恩格斯断言革命政党在获取政权之后必须实行法制,而法制的核心要求就是法律应该拥有神圣、至高无上的权威。通过研究巴黎公社,马克思、恩格斯提出,无产阶级建立的人民民主政权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与基础,人民民主政权中的官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接受人民的严格监督才能成为“人民的公仆”,“一切官吏对自己的一切职务活动都应当在普通法庭面前遵照普通法向每一个公民负责”。

  显然,仅把马克思主义理解为一种革命、批判的哲学,将其与法治对立起来,而否认其建设、发展的部分,是极其片面的。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包括“批判性的法律理论”和“建构性的法律理论”两个方面的内容。对资产阶级法治的批判以及对社会主义法治的设想,在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体系中前后相接、相辅相成。

  (三)社会主义国家早期的革命法制实践

  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之后,列宁领导苏联人民对于在一个封建专制传统深厚、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如何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问题,进行了努力探索。由于当时客观历史条件的局限,列宁不可能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全面阐述与实践。在俄国苏维埃政权建立之初,列宁强调,无产阶级专政是“直接凭借暴力而不受法律约束的政权”,而无产阶级革命政权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手段来获得和维持的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随着苏维埃社会主义建设的逐步推进,列宁越来越认识到无产阶级政权必须依靠法律、善于运用法律、必须受到法律约束。在他的领导之下,苏维埃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开创到初具规模的发展。

  列宁直接领导苏维埃政权进行了大规模立法工作,“新政权颁布了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和希望的法律,从而在新的生活方式的发展道路上立下了里程碑”。对于已经制定的法律,列宁指出,“如果不认真地执行,很可能完全变成儿戏而得到完全相反的结果”,因此苏维埃政权“目前的主要任务,就是要集中全力,认真地切实实现那些已经成为法令(可是还没有成为事实)的改造原则”。列宁还十分注重维护司法的权威性。他严厉批评那种纵容或包庇犯罪的共产党员的错误行为:“凡试图对法庭‘施加影响’  以‘减轻’共产党员罪责的人,中央都将把他们开除出党”,要努力做到“党员因一般刑事案件交法庭审判时应加重判刑和消除任何利用执政党地位得以从轻处理的可能性”。列宁关于社会主义法制问题的理论思考与实践,揭示了在经济社会落后的社会主义国家推进法制建设的艰巨性和曲折性,有助于我们对无产阶级政权与法制建设关系的深刻体会与把握。

  列宁之后,斯大林成为苏联模式社会主义的主要创立者。他领导苏联社会主义国家长达三十年,建立了苏联社会主义公有制等基本制度。1936年,苏联制定了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将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以宪法形式确定下来。这也标志着苏联社会主义国家模式的形成。由于斯大林过分迷恋个人意志和权力,他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并不重视。斯大林强调,凡是党做出的决议、发出的指示甚至口号,都应“具有实际决定效力”“具有法律效力”。发展到最后,斯大林的任何言论或指示都必须当做法律来执行。他本人也成为国家权力的化身,其个人专权发展到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地步,“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20世纪90年代的苏联东欧剧变,也深刻说明苏联社会主义模式并没有解决好如何在社会主义国家建设法治的问题。苏联的社会主义法制实践,对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产生了久远的消极影响。由于苏联在社会主义国家阵营的领头地位以及各社会主义国家经验的缺乏,包括中国在内的大部分社会主义国家模仿甚至照搬了苏联模式的政治经济体制和国家建设理论,在法制建设方面走了很多弯路。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夺取全国政权之后,毛泽东曾告诫全党:“我们必须学会自己原来不懂的东西。我们必须向一切内行的人学经济工作,拜他们做老师,恭恭敬敬地学,老老实实地学。不懂就是不懂,不要装懂。”1957年,毛泽东在判断中国社会状况时进一步提出,“我们的根本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力变为在新的生产关系下面保护和发展生产力”,需要调动国内外一切积极因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为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

  尽管意识到了革命胜利后实现工作重心和无产阶级政党行动纲领转移的重大意义,而且在实践中也取得了包括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内的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发展的伟大成就,但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和各种国内外因素的影响,列宁和毛泽东都还没有真正实现从“革命”到“建设”的主题转移。总体而言,尽管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思想中包含了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话语,但其鲜明的主题仍然是“革命”,而这也构成了传统马克思主义的主要理论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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