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谈论音乐版权时,我们在谈论什么?(下)
2018-07-12 11:17:54 来源:法律博客摘要: 二.音乐的侵权与授权 音乐作品存在哪些侵权形式? 施云雯律师指出,音乐作品侵权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大类是不涉及到改编的侵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
二.音乐的侵权与授权
音乐作品存在哪些侵权形式?
施云雯律师指出,音乐作品侵权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大类是不涉及到改编的侵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表演权侵权;第二大类是涉及到改编的侵权。前一大类现在每个领域都慢慢博弈出了一套完整的司法判定标准,但后一类尚还没有。非改编类的侵权现在各地法院都形成自己的判赔标准,但是改编类的侵权现在认不认(涉及到编曲与作曲结合的那种尤其难)、认了以后赔多好钱,都尚属于黑箱阶段。
我们生活中经常会遇到表演权侵权。表演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两种。前者是指演出者运用演技,向现场观众表现作品的行为,如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歌等;后者是指运用唱片、光盘等物质载体形式,向公众传播被记录下来的表演的行为,如公共场所播放音乐等。施云雯律师表示海底捞未经授权在店内播放林海的音乐就是典型的侵犯了机械表演权。
薛永谦律师认为相声界唱的大多都涉嫌侵犯音乐著作权。赵虎律师指出,传统艺术,比如相声产生的时候我们国家还没有版权法。学、唱都可能用到别人的作品。在以前没有问题,现在成了问题。冯铎老师补充道,很多相声都没有录制版,现场播放很多都没办法取证告他们侵权。
冯铎老师指出以前KTV也大部分属于侵权使用的状态,但现在KTV播放在慢慢规范中。大型KTV的版权库都有授权,但有一些小KTV使用的单独的播放系统,取证就成了问题。
音乐授权难吗?
施云雯认为音乐授权不难,但授好权难。早年间,将著作权一揽子(转让或者以专有许可的方式)全部给出去是最简单的,但其实这很不利于著作权人。一个好的授权,对于著作权人(授权方)而言,应该做到在充分满足被授权方使用的基础上,尽量限缩授权出去的权利。这是难点。
赵虎律师指出,找到权利人有些难,尤其是有些年头的歌曲。我们的版权代理不发达,很多歌曲的著作权其实在个人手里,不在唱片公司或者版权公司手里。因此薛永谦律师认为引入集体管理是必要的。王娟律师指出目前来看集体组织的存在还是不足以隔离风险。当音乐使用者向音著协付费拿了版权,但因为音著协找错了人要版权的情况发声时,法院最终还是会判使用方侵权的。
张小争老师表示,一首歌曲涉及“词、曲、演、录”四个方面:
词、曲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17项权利。
表演者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6 项权利。
录音制作者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5项权利。上述的每一个权利都控制着某一类行为,每一类行为都可能会产生很多种使用方式,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普通老百姓最能直观感受到的也是使用方式,比如:歌手对歌曲进行演唱,进棚录音,给歌手发实体专辑,在互联网上对歌曲进行试听、下载,但停在这不行,这时如何把这种客观事实抽象成法律事实,把这种使用方式与著作权法里某个权利所控制的某类行为划上等号,这是关键。接下来再判断这种权利是在词、曲著作权人手里?在表演者手里?还是在录音制作者手里?或者三者皆而有之?许可时给的是专有许可使用权还是非专有许可使用权?许可的地域是中国大陆地区还是全球范围?许可的期限是多久?这需要有对业务和法律的双重经验,有一定的技巧才可以做出一个好的授权。
三.音乐版权保护面临的挑战
冯铎老师表示取证是一个问题。音乐侵权的成本太低,音乐传播的方式太多。曾经有一个律师机构找过自己专门做全国KTV音乐取证,但是赔偿额很低,所以需要大量歌曲。一首歌赔三五千,几百首歌一起取证赔偿就高一些。但作为音乐公司,考虑到音乐的传播宣传,一般都不会做这种侵权诉讼。热度高的歌曲金额会稍微高一些,但也高不到哪里去。所以作为音乐公司,做这种诉讼意义不大,不仅赔偿额度低,还会影响歌曲传播。所以个人觉得音乐版权时代的完全到来还需要时间。版权时代到来对于音乐创作者是很大的鼓励,做音乐的人的口头禅就是“做音乐真的太穷了“。
赵虎律师表示,高晓松在他的书中写到:他在外国看到做音乐的都很有钱,开豪车、住别墅,而且一首走红的音乐能让一个作者吃二十年。他就很觉得很酸,因为他的很多歌也很有名,但是他的主要收入却不是用音乐得来的。
冯铎老师认为音乐和影视一个道理,如果给编剧的费用高于演员,好片子就越来越多;如果给音乐制作者的钱多于演唱者,好歌就会越来越多。对此,薛永谦律师认为应约定歌手演唱收入60%给词曲作者。赵虎律师认为应该先把音乐市场这块蛋糕做大,让人们有付费意识。做大之后,里面的每一个角色都会受益。这就需要维权,打击侵权使用音乐。
施云雯律师表示刚开始做音乐维权的时候,上海一首知名歌曲才500多,而现在广州可以判到一万多,说明已经进步了很多很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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