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林:习近平新时代宪法思想的理论与实践

2018-08-14 14:33:22    来源:北京联合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摘要: 编者按:习近平新时代宪法思想是其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其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核心内容。

    编者按:习近平新时代宪法思想是其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其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核心内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序言,成为国家和宪法的指导思想,不仅具有重大政治意义,而且具有重大法治意义。

  摘 要:习近平新时代宪法思想是其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其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核心内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序言,成为国家和宪法的指导思想,不仅具有重大政治意义,而且具有重大法治意义。习近平新时代宪法思想内涵深刻、体系完整、高屋建瓴、博大精深,具有深刻的理论逻辑、历史逻辑和实践逻辑,是新时代坚持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推进宪法实施和监督的根本指导思想。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新时代宪法思想引领下,我们党更加重视宪法实施和监督,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面纳入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轨道,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的水平。
  关键词:习近平; 宪法思想; 依宪治国; 依宪执政; 宪法修改; 宪法实施和监督;一、宪法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一) 习近平新时代宪法思想是其新思想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最新理论成果,是开启新征程的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内容十分丰富,涵盖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领域、各个方面,构成了一个系统完整、逻辑严密、相互贯通的思想理论体系。党的十九大报告用“八个明确”和“十四条基本方略”概括了这一重大思想的核心内涵。宪法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是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
  习近平新时代宪法思想从内容和精神实质上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高度契合。2012年习近平总书记在“12.4”重要讲话中指出: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1]136尤其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强调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2]22。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2月24日在主持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 (以下简称“第四次集体学习”) 时进一步指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党长期执政能力,必须更加注重发挥宪法的重要作用。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面纳入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轨道,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的水平。[3](二) 习近平新时代宪法思想是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核心内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核心内容,是其新时代宪法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灵魂,其蕴含的统筹布局的战略观、治国理政的方略观、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党法统一的政治观、人民为本的主体观、宪法至上的权威观、全面推进的系统观、良法善治的治理观、于法有据的改革观、依法治权的监督观、民族复兴的强国观、命运共同体的全球观等新观点、新理念、新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精髓要义。?(1)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三者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是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深刻阐释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依据、本质特征、指导思想、价值功能、内在要求、中国特色、基本原则、发展方向等重大问题,系统阐述了什么是新时代的社会主义法治,为什么要全面依法治国,如何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中国,如何运用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管理国家、治理社会、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等一系列根本性问题,对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强国,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历史意义和现实价值。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国家与法学说的中国化继承和最新发展,是对毛泽东同志关于人民民主法律思想的时代化丰富和实践性深化,是对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系统化坚持和理论化创新,是对全面依法治国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新实践的科学总结和理论升华,是传承中华法文化精华、汲取全球法治精髓、借鉴国际法治经验的最新法治理论成果,是中华民族对世界法治文明和人类法治文化的原创性理论贡献,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
  宪法思想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核心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坚持依宪治国和依法执政。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4]912.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中,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4]88必须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3.在立法方面,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我们要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继续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体制和程序,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5]564.在树立和维护法治权威方面,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6]1485.在抓住“关键少数”遵宪守法和全民守法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1]1386.在法治宣传教育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宪法意识,使全体人民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扞卫者。[3](三)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入宪具有重大意义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成为国家和宪法的指导思想,明确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的根本的理论指引,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理论意义、实践意义。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共同构成我国现行宪法的思想原则和理论基础,是现行宪法制定、修改和实施的指导思想。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充分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对于更好地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进一步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凝聚起中华儿女团结奋斗的磅礴伟力,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7]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入宪,不仅具有重大政治意义,而且具有重大法治意义。党的指导思想入宪的法治意义在于:一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将党的指导思想转化为宪法和国家指导思想,标志着这一思想的作用主体发生了重大变化。如果这一思想仅仅是执政党的指导思想,它的作用主体限于九千万共产党员、党中央和党的各级组织、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等;而把党的指导思想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宪法和国家指导思想,它的作用主体就扩大到了近14亿中国人民以及所有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民主党派、社会组织、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等,这一思想就成为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成为中华民族实现伟大梦想的最高指导思想和根本行动指南。
  二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通过修宪将党的指导思想转化为宪法和国家指导思想,意味着党的指导思想的基本功能发生了重大变化,举国上下各个领域、各项事业,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所有国家机构和社会主体,都必须坚持以宪法和国家指导思想为价值导引,其活动必须坚持以宪法和国家指导思想为行动指南。
  三是我国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通过修宪将党的指导思想转化为宪法指导思想,意味着党的指导思想的效力方式和效力范围发生了重大变化。宪法指导思想作为国家意志的最高体现,具有毋庸置疑的法律效力,一切国家机构、社会主体和公民个人,都必须接受宪法精神、遵从宪法制度、落实宪法规范,保证宪法实施。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包括宪法序言在内的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用国家意志及其引导性、教育性和强制性等属性特征,有力保证了宪法指导思想的贯彻落实。
  (四) 应当如何理解我国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8]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但有个别人认为:我国现行宪法序言是一种政治宣示,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首先需要讨论和界定的是,何谓法律效力?目前学理上关于法律效力大致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可诉性的法律效力观”。这种观点认为,只有在法院诉讼中得以援引适用的法律才具有“可诉性”,而只有具备“可诉性”的法律才具有法律效力。据此观点,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260多部法律中,大约只有1/6的法律会出现在人民法院的判决 (裁定) 书中,才具有“可诉性”的法律效力。根据我国的宪法制度,我国宪法及其序言不能在法院作为裁判依据直接适用,不具有直接的“可诉性”,因而宪法及其序言都被认为没有法律效力。这种观点显然不符合我国法律体系和宪法法律效力的制度安排。
  第二种观点是“规范性的法律效力观”。这种观点认为,只有含有假定、处理、制裁 (或者行为模式和行为后果) 的法律 (法律条文) ,才具有法律效力。按照这种观点,我国许多法律的“总论”“总则”“绪论”中的有关内容,都不符合要求。例如,我国《立法法》第3条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民法总则》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换言之,根据“规范性的法律效力观”,由于我国大多数法律中的每部法律,都存在有非规范性的规定 (如目的条款、宗旨条款、叙述条款、原则条款、价值条款、技术条款等) ,因而这其中的每部法律将被这种观点人为地区分为具有法律效力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两个部分。显然,用这种“规范性的法律效力观”来解释我国许多法律和现行宪法,是不能被接受甚至是荒谬的。
  第三种观点认为,法律效力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为狭义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对什么人和事、在什么时间和地点有约束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为广义的法律效力,是指除规范性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文书的法律约束力。广义的法律效力观点,可以用来解释一切程序和内容合法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宪法和法律文件。我们认为,对法律效力的认识应当超越那种将法律文本机械地分割成不同部分的片面化理解,而应当坚持在整体意义上理解和把握法律效力。
  从世界宪法制度的整体情况来看,宪法序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各国的规定和实践不尽相同。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以1789年的《人权宣言》为序言;1946年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宪法以条文的形式,将有关的政治、经济、社会原则列入序言之中;1958年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在序言中宣布“法国人民庄严宣布忠于1789年《人权宣言》所肯定的,以及为1946年宪法之序言所确认并加以补充的各项人权和有关国家主权的原则”。到1971年7月16日,法国宪法委员会在关于自由结社案的判决中,承认“法国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而在美国、日本等国家,宪法序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争论,是围绕宪法序言是否具有“可诉性”展开的。
  宪法序言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我国宪法最重要的特征之一,也是我国宪法与其他许多国家宪法的重大区别。宪法序言是我国宪法的灵魂,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现行宪法各章节一样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其一,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我国宪法最大的特色之一,就是在宪法序言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国家机关和社会主体,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是我国宪法作为整体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律依据。如果宪法序言没有法律效力,就意味着宪法序言规定的上述内容没有法律约束力,这就等于否定了我国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最终宪法依据,否定了我国整部宪法的法律效力基础。
  其二,宪法序言是宪法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我国现行宪法是一个由标点符号、数字、文字、条款、段落、章节、总纲、序言、修正案等组成的有机整体,它们共同构成宪法并产生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宪法及其法律效力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解性,任何将宪法序言与宪法总纲、宪法具体条文区分开来、进而认为宪法序言没有法律效力的观点,都是错误的。正如一个人如果被肢解之后就不成其为人一样,如果有人硬要把宪法的所有要素肢解开来,作出有无法律效力的区分,那么当把宪法的标点符号、数字、文字、段落等分解出来后,宪法本身就不复存在了,更谈何宪法及其序言的法律效力。所以,我国宪法作为一个完整的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宪法的每一个字句符号、每一个组成部分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其三,宪法序言对宪法条文具有统领性和指导性,宪法条文的具体规定是宪法序言规定的基本价值和原则的具体化和条文化,总纲中许多规定特别是有关国家基本国策的规定,是对宪法序言规定的国家根本任务、奋斗目标等的具体实现方式。此外,宪法序言对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具有约束力,序言规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宪法解释和修改最重要的理据,序言对我国历史和基本国情的判断是宪法解释和修改最基本的立足点。一般立法、执法、司法、释法都不得违反宪法序言的基本原则和立宪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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