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中的心理学工作
2018-10-08 11:34:39 来源:《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摘要: 内容提要: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是指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的社区矫正工作。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具有人员数量较少、身心状态独特等特点;应当根据这些特点做好入矫之前的
内容提要: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是指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的社区矫正工作。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具有人员数量较少、身心状态独特等特点;应当根据这些特点做好入矫之前的心理学工作和入矫之后的心理学工作。为了提高心理学工作的质量,应当尽可能利用社会上的心理学专门机构中具有资质的合格专业人员开展这方面的工作。
关 键 词: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心理学工作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是指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的社区矫正工作。根据我国刑法等法律的规定,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是指被判刑后在社区执行刑罚的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社区服刑人员。虽然根据《民法总则》第17条的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但是,从心理学等角度来看,已满18周岁的一些青年人具有类似的生理、心理和社会等方面的特征,因此,可以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年龄上限进行适当延伸,将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并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社区服刑人员包括进来(参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33条第二款的规定),所以,本文探讨的主要人群是未满18周岁的社区服刑人员以及对他们开展的社区矫正工作,不过,对于已满18周岁的这部分青年社区服刑人员及其社区矫正工作,也有所涉及。
一、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特征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是一个独特的群体,从社区矫正以及相关方面来看,他们具有一些明显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一)人员数量较少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数量较少,在社区服刑人员总数中的百分数较低。根据司法部发布的社区服刑人员统计数据,在2005年到2015年间,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服刑人员总数中的百分数高的为6.2%(2006年12月),低的仅为2.0%(2015年11月),所占比重很低(参见表1)。而且,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数量也很少,在2005年到2015年间,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人数最多的年份为20757人(2014年11月),人数最少的年份为1395人(2005年10月),由此可见,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绝对数量并不大(参见表1)。而且,从发展趋势来看,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服刑人员总数中的百分数有进一步下降的趋势,这使得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数量随之减少。例如,根据2017年1月底的统计,18岁以下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百分数为1.8%,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人数为12546人。①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人数很少,是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基础,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很多方面都有重要影响,对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中的心理学工作也有重要影响。因此,在探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中的心理学工作时,应当认真考虑这个基本事实。
(二)身心状态独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是一个特殊的人群,他们有独特的身心特征。他们在生理和心理方面的特征,是对他们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时必须考虑的因素。为了增强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学工作的效果,必须充分考虑他们的这些特征。
1.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生理特征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大多处在青春期和青年早期,这个时期个人具有明显的生理特征。首先,他们的身体迅速发育。青春期从11、12岁开始到14、15岁,青年早期从14、15岁到17、18岁。②处在这个阶段的人们,身体发育速度很快,身高、体重迅速增加,使他们在外形上迅速接近成年人。其次,他们的身体机能增强。由于身体各个器官的发育速度很快,他们的肌肉力量增加,代谢功能极强,导致他们精力充沛,充满活力,喜欢行动。第三,他们的性发育成熟。这个阶段的未成年人性器官和性机能得到发育,性激素分泌增多,这使得他们有强烈的性兴趣和好奇心,不断产生性冲动,渴望进行性行为。
2.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特征大体而言,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特征显着地表现在下列四个方面。首先,思维的独立性和批判性日益增强,但是,思维的表面性和片面性依然存在,这使得他们在思考问题时容易出现偏差。其次,情绪的两极性日益明显,表现为强烈、狂暴的情绪与温和、细腻的情绪共存;情绪的内向性与表现性共存,一方面不会将所有的喜怒哀乐直接表现出来,而有可能隐藏心中,另一方面也会使许多情绪直接表露出来,喜形于色。当然,他们的情绪、心境也容易变化,导致这个阶段的人情绪控制力较差,容易体验到烦恼、孤独、压抑,容易产生逆反心理和反抗行为。第三,自我意识有了发展,成人感、自尊感、自卑感等得到增强,但是,自我评价仍然存在较多问题,自我控制能力仍然不足。第四,人际交往范围有了扩展,开始更多地与教师等成年人交往,但是,对于同伴仍然有强烈的依赖心理,喜欢与同龄人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容易受到同伴的影响,往往需要借助他人来形成认识、作出判断和证实自己的价值。
(三)社会联系较弱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是一群社会联系较弱的人,这种特征导致社会对他们的控制较弱。社会联系(social bond)是犯罪学中社会控制理论的重要概念,指个人与传统社会之间的联系。美国犯罪学家特拉维斯·赫希(Travis Hirschi,1969)认为,“社会联系的成分包括对家庭的依恋(attachment),对社会规则和社会设置(social institutions,③包括学校、就业)的奉献(commitment),对(传统)活动的参与(involvement)以及认为这些方面很重要的信念(belief)。”④其中,依恋代表了社会联系的感情方面,奉献代表了社会联系的态度方面,参与代表了社会联系的行为方面,而信念代表了社会联系的认知方面。从多方面来看,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联系都是较弱的。首先,由于他们自我意识的迅速发展,他们对父母的反抗性明显增强,在家庭中很有可能产生亲子冲突现象,⑤这使得他们与家庭的感情联系减弱,父母对于他们的管束能力大大减弱,影响能力大大下降。其次,他们的自我意识、独立意向等的增强和主观偏执性的特征,使他们对于社会规则的遵守减弱。第三,对个人有较大约束力的学业、婚姻、小家庭、单位、事业等这些传统社会设置,尚未建立,难以对其发挥控制作用。第四,由于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往往是一些不遵守传统的人或者不良青少年,他们对于传统活动的参与较少,甚至不会认识到传统的家庭关系、社会规则、社会活动的重要性。这些特征使得他们与传统社会的联系很弱,而较弱的社会联系使得社会对他们的控制力不足。如果社区矫正的组织建设状况较差,社区监督力量不够,那么,对于未成年犯罪人实行社区矫正,就蕴含着更大的危险性,他们在缺乏社会约束的情况下更有可能进行新的危险行为,更有可能进一步危害社会。因此,需要通过加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中的心理学工作,准确有效地认识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存在的问题与危险,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的工作,尽可能预防相关问题的发生并控制其社会危害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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