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体与身份:家暴受害者在离婚诉讼中的法律困境

2018-10-29 15:06:42    来源:中国法学网

摘要:   关键词:家庭暴力 离婚诉讼 证明标准 损害赔偿摘 要:夫妻间人身暴力是最典型的家庭暴力,由此引发的离婚诉讼蕴含着受害人要求维护人身安全、解除身份关系等多重诉求,

    关键词:家庭暴力 离婚诉讼 证明标准 损害赔偿摘 要:夫妻间人身暴力是最典型的家庭暴力,由此引发的离婚诉讼蕴含着受害人要求维护人身安全、解除身份关系等多重诉求,涉及《婚姻法》与《反家暴法》的衔接适用。对于此类案件所特有的争点如家暴事实的证明、因家暴解除婚姻关系、家暴损害赔偿等,审判实践应充分吸纳反家暴理念,准确把握家暴事实的证据形式、证明主体和证明标准,力破沿袭已久的“二次诉讼裁判离婚”隐规则,探索更加多元而公允的家暴损害赔偿机制,以更好地回应家暴受害人的诉求,实现反家暴的制度功能和社会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的出台使得防范和抵制家庭暴力成为婚姻家庭领域的一个重要议题。该立法文件的重点是家庭暴力的界定、预防和处置,关注的是“受害人”与“加害人”。但实际上,有相当一部分家庭暴力案件会进入诉讼离婚程序,如何在此类离婚案件的处理中体现反家暴理念不仅是贯彻实施《反家暴法》的题中应有之义,亦是决定反家暴成效的重要因素。
  通常而言,离婚诉讼的争点主要集中在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这几个方面,涉家暴离婚诉讼也不例外。但较之一般的离婚诉讼,家庭暴力的存在使得涉家暴离婚诉讼承载着受害人更迫切、更丰富的诉求,并呈现出一些独特的法律适用问题,如家庭暴力的证明、家庭暴力的损害赔偿等。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无疑是如何抵制、惩戒并杜绝身份关系屏障下的身体伤害。这不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的制度功能,更是《反家暴法》的历史使命,但两法的实施与适用尚未充分融合,旧有司法惯性与现行法律规范之间的脱节、现行法律规范与现实制度需求之间的鸿沟仍横亘在司法领域,给家暴受害人带来额外风险和利益减损。秉持反家暴立场深入剖析涉家暴离婚诉讼中的司法惯性,运用法律思维填补上述理念、制度以及技术层面的鸿沟,有助于在涉家暴离婚裁判领域实现多重价值目标的协调一致和多项制度功能的有机融合。
  一、涉家暴离婚案件的特点与争点(一)涉家暴离婚案件的特点涉家暴离婚案件在案情方面的特点在于,夫妻之间的身份关联被滥用,成为施暴人对受害人实施暴力行为的屏障,故受害人基于家暴事实提出的离婚诉求实际上也蕴含着其脱离暴力控制的人身保护诉求。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说,涉家暴离婚案件既是典型的家暴案件又是典型的离婚案件,同一家暴事实的认定会引发多重法律后果。
  1、身份关联成为人身暴力行为的屏障《反家暴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倘若不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这类侵害法律主体之身体、精神的行为必然受到现代法律体系的全面规制:私法上有民事救济程序,公法上有干预制裁措施。但由于家庭成员间尤其是夫妻间的身份关联成为人身暴力行为的屏障,家暴事实不易被发觉、不易被查证、不易被追责,受害人一方面人身权益严重受损另一方面却四处求助无门。因此,在法理层面,反家暴具有不容置疑的正当性,而在实践层面,反家暴需要迂回借力破冰前行。
  2、典型家暴案件+典型离婚案件涉家暴离婚案件既是典型的家暴案件也是典型的离婚案件。根据中国法学会“我国防治家庭暴力情况实证调查研究”项目在重庆、吉林、湖南、海南、贵州、云南六省市的调查统计,法院受理的涉家暴案件有85%-95%表现为夫妻之间的涉家暴离婚诉讼。[1](P2)换个角度来看,涉家暴离婚案件在离婚案件中的占比也颇为可观: 2013年北京东城、丰台、通州三地法院审结的离婚案件抽样统计显示,涉家暴离婚案件占样本总数(620件)的9%;[2]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梳理三年来全市法院离婚案件发现其中3成涉家暴。[3]鉴于涉家暴离婚案件的典型性,《反家暴法》和《婚姻法》都将其作为重点调整对象,分别规定了多重法律后果。
  3、同一法律事实引发多重法律后果作为生活事实的家庭暴力经当事人主张及有效证明,成为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根据具体情节,家庭暴力可能引发民事救济、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以及刑事处罚等多层面的法律后果。在涉家暴离婚诉讼中,家庭暴力产生的重大法律后果包括:1.《反家暴法》第23条和第29条规定,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此种现实危险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对被申请人的行为进行相应的限制和规制。2.《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2项规定,家庭暴力是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即,有实施家庭暴力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3.《婚姻法》第46条规定,家庭暴力是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即,有实施家庭暴力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涉家暴离婚案件的特有争点在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诉讼中,“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成为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他们要共同面对和处理的是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时,围绕家庭暴力而展开的两造对抗将聚焦于如下几个方面:1、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存在家庭暴力是采取反家暴法律措施的前提,也是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条件,还是判决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所以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是这类离婚案件的首要争点。进而,一个更加独特的实践问题也随之浮现:同样的证明标准是否适用于不同的权利诉求?
  2、是否解除婚姻关系?既然进入离婚诉讼程序,必有一方主张解除婚姻关系,那么关键就在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以及法院如何对这一问题进行裁决。在离婚与否的问题上,《婚姻法》相关规定是唯一正当、合理的法律依据,反家暴的立场和目标为其赋予了新的价值和意义,然而在司法实践层面,挽救婚姻关系与反对家庭暴力之间的权衡与抉择复杂而微妙。
  3、因家庭暴力而导致的损害能否获得救济?当前体制下,家暴受害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受到诸多制约,这些限制是否正当、能否突破?
  下文将围绕这些争点,结合涉家暴离婚案件的审判实践,分别就家庭暴力的证明、离婚诉求的支持和家暴损害的赔偿探讨如何在此类案件的处理中充分吸纳和体现反家暴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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