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思远:三大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相关规定

2019-01-23 11:06:11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 【中文关键字】民事诉讼法再审、刑事诉讼再审、行政诉讼再审、审判监督

    【中文关键字】民事诉讼法再审、刑事诉讼再审、行政诉讼再审、审判监督

  【全文】
  民事诉讼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能否申请再审?
  应诉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仍应移送)
  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违反专属管辖、专门管辖规定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2007年修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管辖错误”。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内容已经发生变动,该条并不是关于再审的规定,而在第200条对再审情形作出了规定,再审情形中已不存在“因管辖错误”的规定。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7号)第一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等规定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再审。不得因指令再审而降低再审启动标准,也不得因当事人反复申诉将依法不应当再审的案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因此,违反专属管辖、级别管辖不再是申请再审的理由。
  民事诉讼再审
  启动主体: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检察抗诉再审;检查建议;当事人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主体:原审原告及被告、有独三、承担义务的无独三、执行程序中案外人、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申请再审)。
  是否停止执行: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不停止原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执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申请再审期限:当事人申请期限为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因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原判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审判人员有贪赃枉法行为的;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未接到诉讼通知无法在裁判生效6个月内申请再审,从其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再审。
  向哪个法院申请:原则上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可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理由: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客观不能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收集的;原判决 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或者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再审审查期限:(3+n)3个月内审查完毕,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
  审理期限:
  一审案件的再审,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限(6+6+n),6个月内不能审结的案件,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仍不能审结的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继续延长;
  二审案件再审或提审案件,适用二审程序,判决结案的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审结,报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裁定结案的自立案之日起30日审结,报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刑事诉讼再审
  启动方式:法院依职权再审;检查抗诉再审;依申请再审
  申诉主体:当事人(包括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是否停止执行:申诉期间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法院决定再审,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申诉时间:最迟于刑罚执行完毕后2年内提出申诉。但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在期限内向法院申诉未受理的;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可以不受2年期限限制。
  再审情形:《刑诉法》242条规定,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75条规定,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五)认定罪名错误的;
  (六)量刑明显不当的;
  (七)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7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改变原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的证据,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一)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
  (三)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
  (四)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或者其他证据被改变或者否定的。
  申诉的受理: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撤回上诉的,对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由一审法院处理。上一级法院对未经终审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二级申诉制: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再审审级:原来是一审的案件依照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原来是二审或者提审的案件,应当按照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不可以上诉、抗诉。
  审理期限:在作出提审或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的,不得超过6个月。
  行政诉讼再审
  申请主体:行政法及有关解释均笼统规定为当事人申请
  再审事由: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额;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启动方式: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检察院抗诉再审、检察建议;依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期限: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6个月内申请再审;
  是否停止执行:对行政案件提出申请再审的,原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但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法院印章。
  再审期限: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在6个月内作出裁判;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在3个月内作出裁判。
  其他有关事项在行政诉讼法未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作者简介】
  任思远,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作者简介
  姓名:任思远 工作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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