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维权受阻 律师千里帮助
2014-12-04 00:26:47 来源:家住四川省珙县孝儿镇张家村四组22号的村民张XX(男,46岁),多年从事井下采煤工作,从2011年9月起一直在云南省XX县XX煤矿工作,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入职时用人单位未安排职工岗前体检。2013年3月,张XX在XX煤矿安排的在岗体检中被查出疑似尘肺病,医院告知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应该及时安排张XX去有资质的部门申请职业病诊断。用人单位直到2013年6月,才出具相关手续,要求张XX自行到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2013年11月12日,四川省宜宾市矿山急救医院依法诊断张XX为煤工尘肺叁期。张XX于2013年11月15日到云南省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资料申请工伤认定,被工作人员告知XX煤矿根据XX县政府的文件,已于2013年10月31日关闭,XX县人社局以煤矿已关闭为由,拒绝收取张XX申请工伤的材料。
四川协州律师事务所接受张XX的委托,指派赵正宏律师承办该农民工维权案件,赵正宏律师收集、查询了相关材料后,陪同张XX去云南省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工伤认定材料。经过代理律师的积极沟通,云南省XX县人社局才于2013年12月11日接收了张XX的工伤认定材料。2013年12月24日,云南省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张XX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以“劳动关系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
代理律师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有统筹地区即云南省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才有资格作出相关工伤认定的各项决定,云南省XX市人社局委托不具备主体资格的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符合相关规定,该具体行政行为应予撤销;另外,XX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闭落后产能的文件,仅仅是关闭XX煤矿的矿井,其企业法人资质在营业执照注销前依然存在,具备独立承担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资格。根据XX县工商局提供的查询材料显示,XX县XX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状态均显示为“正常”,即该公司并未被注销,所以劳动关系的主体存在,人社局以“劳动关系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张XX的工伤认定申请是错误的。代理律师与张XX沟通后,代理张XX向云南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以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诉请人民法院撤销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XX区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认为,XX县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关闭退出矿井的通告》文件规定关闭矿井之日,煤矿的资质、证照即被吊(注)销,煤矿的主体资格灭失,张XX在诊断为职业病之前,用人单位已不存在,张XX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以此为由,于2014年6月16日出据《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张XX一审败诉。
张 XX对一审判决不服,积极与代理律师沟通,赵正宏律师梳理了该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在上诉状中详细阐述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张XX在法定时间内向云南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XX中院行政庭承办法官与赵正宏律师对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充分交流、沟通,最终XX市中院全部采纳了赵正宏律师的观点,于2014年9月29日出据《行政判决书》判决:一、撤销原判XX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二、撤销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张XX申请工伤认定一案由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受理。至此,张XX工伤维权一案通过一审、二审程序,历时十一个月时间之久,终于进入正常的工伤认定程序。
通过律师的帮助,虽然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能够得到依法维护,但承办律师仍然感叹农民工维权实在是困难重重。在整个维权过程中,由于农民工处于弱势地位,门难进、人难找、证据难收集、等待解决时间长等问题多年来始终没有得到有效改善。特别是像尘肺病这种职业病,有太多太多的患者甚至等不到一纸《工伤认定书》就已离开人世。在此,代理律师呼吁社会各界,给予农民工更多的关怀,农民工从事着最脏、最苦、最累的工种,患各种职业病的几率高,在职业病的诊断、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等方面,能够得到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切实维护农民工同胞的合法权益,践行国家提出的依法治国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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