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于欢案看舆论对司法的影响

2017-05-02 11:59:45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 因为《南方周末》的文章《刺死辱母者》,让于欢被讨论了三天。无论是法律人还是非法律人,都参与其中。法律的专业词汇“正当防卫”,游走于法律边缘的&ld

       因为《南方周末》的文章《刺死辱母者》,让于欢被讨论了三天。无论是法律人还是非法律人,都参与其中。法律的专业词汇“正当防卫”,游走于法律边缘的“催债”,公安的渎职、不作为,法官的冷漠无情,等等。同一事件,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加以探讨。

  我看了很多的评论,也完完整整的看了一审判决书。在看判决书之前,我本也想发表一番见解。可看完判决书之后,我又感觉无话可说。虽然从不代理刑事案件,但凭借法律的基本功以及对法律的理解,我并没有发现判决书有什么不对的地方。根据网络的言论或者说是传言,我感觉判决书唯一语焉不详的可能是侮辱的细节。但作为法律人,也能理解法官对此轻描淡写的苦衷或者无奈。
  于欢的律师并没有给他做无罪辩护,只是认为构成正当防卫,要求减轻处罚。死者的家属,在提起民事赔偿的同时,要求判处于欢死刑。法律有时候就是冷冰冰的。法官更多的时候是理智的。于欢至涉嫌违法催债的四个人一死、两重伤、一轻伤,在这种情节之下,法官如果判处于欢无罪或者三年、五年有期徒刑,是需要及其大的勇气和魄力的,同时也将面临被受害人家属上访、投诉甚至暴力。法官就是要权衡各方面因素。最终判处于欢无期徒刑,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并没有什么不妥当。
  有人批评司法实践不能正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但慎用正当防卫也一定有其合理性。某地公安机关的条幅警示语“不要打架,打输住院,打赢坐牢”。现实就是这样,两个人打架,不管谁先骂人、谁先动手,只要把人打成轻伤,就面临着被判刑的结果。被打的可能是先骂人的,可能是先动手的,但他打败了,住院了,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他会获得赔偿,有时候还可以借机狡诈打人者一笔。谁先骂人,谁先打人,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结果。
  更多的时候,司法慎用正当防卫,有其合理性,有其不得已。还有,大概也就是中国司法审判特色吧。并非事实和法律决定案件的结果,决定案件结果的会有很多因素。
  于欢案刚一发酵,我们就看到了官方的表态:最高人民检察院派人赴山东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调查,对媒体反映的警察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也组成调查组,对警察在此案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山东省公安厅派出工作组,对民警和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核查。
  看到官方第一时间的表态和行动,我深感公检法面对舆论所表现出的的进步。也许是习惯了官方沉默、删帖、捂不住之后表态、行动的路数,对于这次官方的积极表态和行动,我忍不住要夸上两句。
  于欢案的结果会怎样,我不敢猜测。一来缺乏刑事案件办案经验,二来缺乏裁判者的智慧,三来根据过往的经验我的确猜不对。天津大妈气枪案,二审判处缓刑,让老人家回家过年,这是我没有想到的。我原本想,国家对枪支的管制如此之严,必然对涉枪支案件从严审判,以此警示违反枪支管理法律的违法行为。当时我猜测二审会会维持,结果我错了。
  我低估了舆论对司法的影响,我低估了司法对民意的在乎。
  如果不是舆论,天津大妈一定会在牢里度过三年。如果不是舆论,收玉米的大叔不会被改判无罪。如果不是舆论,那些吸毒、嫖娼、酒驾的明星可能就没牢狱之事了。如果没有舆论,我想,于欢也就无期徒刑了。
  舆论,让司法暴露在阳光之下。舆论,让裁判者更加慎重裁判。舆论,让官方提升了危机公关能力。舆论,让删帖退出历史舞台,让言论自由真正成为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
  回到于欢案,我还是要为于欢辩护几句。我觉得于欢持刀伤人的行为,应该更多的从他当时的心里去分析。根据12年前我被骗入传销组织、被限制人身自由、被低层级的传销者冷嘲热讽、被高层级的传销者反复洗脑的心里路程,我非常理解于欢当时的内心世界。与传销组织斗争的那几天,是真正的度日如年,是内心极度的痛苦、无助。
  于欢的年龄,和我当年的年龄差不多,内心极不成熟。在他和母亲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在他母亲被侮辱的情况下,在他被施加暴力的情况下,最重要的是,在警察没有把他带走的情况下,他内心除了恐慌,就是绝望。在那种情形之下,他作出任何的举动,都是可以理解的。持刀伤人,再合理不过了。
  只是,有多少人能了解他的内心?司法裁判,又如何通过对当事人内心世界的描写来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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