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狗诉百度专利侵权案:输入法的江湖风云

2018-10-08 11:32:06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 【中文关键字】专利侵权;技术特征比对;等同原则【全文】2006年,被誉为“;互联网输入法”的搜狗输入法诞生。

    【中文关键字】专利侵权;技术特征比对;等同原则【全文】2006年,被誉为“互联网输入法”的搜狗输入法诞生。2009年,搜狗输入法的用户使用率为79.7%,遥遥领先于其他输入法。2015年,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称百度输入法侵害其发明专利权。2017年,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基于比对分析,搜狗公司拥有的涉案专利与两百度公司百度输入法软件的不同之处体现在计算机存储和统计相邻词的方法。被控侵权的百度输入法软件未记录相邻词的相邻关系,也未统计相邻词出现的概率,与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构成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技术方案,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一、基本案情搜狗公司为“一种用户词参与智能组词输入的方法及一种输入法系统”的专利权利人,该专利至今维持有效。搜狗公司2016年1月27日《关于4W104282无效宣告案件的意见陈述》,以及专利复审委员会2016年10月24日《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30349号)第15页、第22页、第24页对涉案专利的相关技术特征进行了分析。
  二、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搜狗公司主张的其他权利要求均包括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被控侵权的百度输入法软件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事实比对,是本案发明专利权侵权纠纷审理的基础。本案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可分解为前序部分“一种建立用户多元库的方法”和如下4个技术特征:1.在用户输入过程中,记录所述用户对句子的输入和对上屏词的选择操作;2.根据所述用户输入的上屏方式获取具有相邻关系的用户字词对,所述用户字词对包括至少两个相邻的用户字词;3.记录所述用户字词对在所述用户输入时出现的总次数,统计所述用户字词对在所述用户输入时相邻出现的概率;4.建立用户多元库,将所述用户字词对及其相邻出现的概率保存到所述用户多元库。根据对前序部分及4个技术特征的逐一比对,被控侵权的百度输入法软件未记录相邻词的相邻关系,也未统计相邻词出现的概率,与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构成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技术方案,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三、判决亮点1、鉴定意见的部分采信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特别是在专利案件中,由于法官大多为文科生不懂专利,因此法官大多迷信鉴定意见,即使裁判错了也是鉴定意见的问题与己无关。
  本案中有两点拒绝对鉴定意见的采信:(1)在关于特征2“根据所述用户输入的上屏方式获取具有相邻关系的用户字词对,所述用户字词对包括至少两个相邻的用户字词”的比对时,法院认为:被控侵权的百度输入法记录连续两次直接上屏词而拼接的词与涉案专利的“二元对”系不同的技术特征。鉴定意见认为,两者均根据用户输入的上屏方式来获取用户输入的至少两个具有相邻关系的上屏词的组合,两者虽然文字表述方式不同,但其技术内容相同,本院不予采纳。
  (2)在关于特征3“记录所述用户字词对在所述用户输入时出现的总次数,统计所述用户字词对在所述用户输入时相邻出现的概率”的比对时,法院认为:“词频”和“概率”属于既不相同且不等同的技术手段,鉴定意见认为二者不构成等同的结论,本院赞同,但理由不认同。
  2、技术特征的逐一比对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法官通常只是简单描述一下被控侵权物与案涉权利要求的区别技术特征,然后即进行相同或等同判定,基本没有说理部分更毋庸说技术特征的逐一比对及说理。
  (1)在关于前序部分“一种建立用户多元库的方法”的比对时,法院认为:涉案发明专利的技术领域是输入法技术领域,特别是涉及一种用户词参与智能组词输入的方法及一种输入法系统,被控侵权的百度输入法软件中隐式自造词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属于同一技术领域;涉案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解决现有的输入法系统灵活性较差、首选项的命中率不高、没有达到最佳用户体验的问题,被控侵权的百度输入法中隐式自造词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
  (2)在关于特征2“根据所述用户输入的上屏方式获取具有相邻关系的用户字词对,所述用户字词对包括至少两个相邻的用户字词”的比对时,法院认为:一项技术方案由若干技术特征组成,在分析技术特征时,需从整体技术方案的角度分析,既要考虑记载在技术特征字面上的含义,还需要关注技术特征之间的内在联系。涉案专利的二元对需要参与计算概率,因此涉案专利二元对的技术特征不仅记录“相邻的两个词”,还记录“该两个词之间的相邻关系”。
  (3)在关于“词频”与“用户词对相邻出现的概率”的异同时,法院认为:第一,解释权利要求,可以使用涉案专利的说明书。涉案专利说明书[0007]段记载了“词频”的概念;第二,解释权利要求,可以使用涉案权利要求书的相关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内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记载,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116]段到[0120]段记载;第三,解释权利要求,可以使用涉案专利的审查文档。搜狗公司在《关于4W104282无效宣告案件的意见陈述》中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涉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30349号)第15页记载。综上,“词频”与“概率”之间存在区别和联系,词频是用户输入某特定词的频次,涉案专利中的“概率”指用户输入某相邻词对在用户输入的所有相邻词对中出现的可能性。
  (4)在“词频”和“概率”属于既不相同且不等同的技术手段时,法院认为:百度输入法根据用户输入自造词的次数赋予自造词词频,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根据用户输入二元对的次数,统计二元对出现的概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及相关专利审查文档已明确区分“频次”和“概率”的不同含义,因此,在专利侵权判断中,应直接认定为不同的技术特征,而不再考虑二者是否构成等同。
  四、实务思考1、鉴定实务思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之“证据包括鉴定意见”,另根据《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六条规定之“对被侵权的技术和相关技术的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进行认定”,因此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出于技术上的回避,法官通常将鉴定意见作为主要证据甚至将其作为裁判的直接依据。
  而鉴定意见只能对事实问题进行鉴定,而不能对法律问题进行鉴定。因此,我们在采信鉴定意见时,应当采信的是其事实问题的鉴定,而非其对于法律问题的判定,因为对于法律问题的判定应当属于司法裁判权。本案中,鉴定意见认为“两者均根据用户输入的上屏方式来获取用户输入的至少两个具有相邻关系的上屏词的组合,两者虽然文字表述方式不同,但其技术内容相同”,该事实都认定错误结论自然也是错误的,法院当然不应当予以采信。
  2、专利侵权比对思考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对技术特征比对通常是发自内心的回避,经常用最简单的语言进行描述,如:被控侵权物与案涉专利权利要求1不相同也不构成等同。本案中,法院对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及技术特征逐一进行了比对,堪称“专利侵权判决书中的经典”,然而在“词频”和“概率”属于既不相同且不等同的技术手段时,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及相关专利审查文档已明确区分“频次”和“概率”的不同含义,因此在专利侵权判断中应直接认定为不同的技术特征,而不再考虑二者是否构成等同。
  对此,笔者有不同的看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法释〔2015〕4号)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因此,专利侵权应当包括相同侵权和等同侵权。本案中,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及相关专利审查文档已明确区分“频次”和“概率”的不同含义,因此在专利侵权判断中应直接认定为不同的技术特征,应该是不构成相同侵权,还需要对是否构成等同侵权进行判定,而不应当不再考虑二者是否构成等同。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专利权人为了尽可能地扩大其保护范围,往往滥用等同侵权。201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中强调:要探索完善等同侵权适用条件,坚持以手段、功能和效果基本相同并且对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显而易见为必要条件,防止因等同原则适用过宽而妨碍创新。因此,本案应当从手段、功能和效果对是否构成等同进行阐述,而不是不再考虑二者是否构成等同。
  【作者简介】黄斌知识产权律师,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知识产权法方向),专利代理人,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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