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创建刑事审判监督平台诉讼监督更具操作性

2014-12-13 11:44:08    来源:

摘要: 成都创建刑事审判监督平台诉讼监督更具操作性“你院于2014年7月2日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宣判,于2014年7月18日将判决书送达我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

 

成都创建刑事审判监督平台诉讼监督更具操作性
“你院于2014年7月2日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宣判,于2014年7月18日将判决书送达我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你院应当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我院。……现针对上述错误提出纠正意见,建议你院依法办案,确保审判合法。”
  这是成都市某区检察院于7月21日就一起盗窃案的审理情况向该区法院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中的内容。
  对检察机关来说,刑事审判监督长期以来是一个难题。由于难以从法院获取审判活动的文书和材料,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程序性事项进行监督,只能等到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后,对结果进行审查。
  2014年4月15日,成都市检察院与市中院会签《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的意见》,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和情况通报机制。这一举措加强了对双方活动的监督和制约,有利于检察机关对整个诉讼活动进行全面、及时的监督,保障审判活动依法有序开展。
  在此基础上,成都市检察院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建立起刑事审判监督平台,进一步加强刑事诉讼活动监督的可操作性。
  参与该平台研发的成都市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官杨守兴,点开操作系统,向记者一一介绍该平台的内容。“我们从去年十二月开始研发审判监督平台,在借鉴深圳检察机关侦监监督平台的基础上,规划了审判监督和类案监督两大模块。审判监督模块里涵盖案件办理基本情况,以及是否违反了法定审理期限、法定程序、回避所需条件等16个大类的监督事项。”
  针对起诉后到审判前这段时间检察机关监督难的问题,该模块通过预警临期程序加大了对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监督力度。根据法院提供的受、立案时间,检察机关及时在平台系统中进行登记,将审限问题纳入监督事项。对于未能依法处置的情形,检察机关视情况可依法发出纠正违法意见书。
  而类案监督模块里包含了常见的20类罪名,如杀人、抢劫、盗窃、毒品犯罪等,通常占到了受理案件数量的80%以上。
  “以毒品类犯罪案件为例,承办人通过录入毒品数量、量刑情节、判决结果等信息建立信息库。通过对各项目检索,不仅可以对毒品类的犯罪特点进行分析,还可通过将分析结果与法院其他个案判决进行对比,发现是否存在‘同案不同判’等情况,为检察院的抗诉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依据。”成都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刘东在介绍类案监督时说。
  审判监督平台于6月26日起在全市检察机关试运行。在谈到平台的运行效果时,成都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苏云说:“无论是审判监督平台还是联席会议机制,这些新举措目的都在于促进司法权的规范运行,有利于检察机关及时发现相应的诉讼问题并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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