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团“无照经营”或面临行政处罚

2016-03-15 16:03:52    来源:法治周末

摘要: 原题:遭律师实名举报  美团“无照经营”或面临行政处罚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平影影  推出美团支付功能,CEO王兴切入移动支付市场的野心暴露无遗,

        原题:遭律师实名举报

  美团“无照经营”或面临行政处罚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平影影
  推出美团支付功能,CEO王兴切入移动支付市场的野心暴露无遗,只不过,这条路走得并不顺利。
  2月29日下午,微博认证用户熊万里律师发微博称,美团网在没有第三方支付牌照的情况下,却从事第三方支付结算业务,违反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甚至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他已经向央行和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经侦大队提交公益举报。
  法治周末记者采访的多位人士表示,美团的行为涉嫌违规,若被监管部门认定,或将面临行政处罚。
  美团陷“无牌照”风波
  法治周末记者联系到了熊万里律师,经确认,对方为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熊万里表示,美团网的团购、充值购买、优惠买单三项业务中,都需要用户先将钱充值到美团网账号,再由美团网账号支付到商家账号,这实际上是在交易双方之间进行了资金转移;而在央行公布的拥有第三方支付牌照的269家公司名单中,并没有美团网及其所属的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的名字,因此,美团实际上是违法开展了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对此,美团回应称,公司一直致力于为商家和消费者提供团购、外卖、优惠买单等业务,支付是完成上述O2O服务的重要环节,美团网并没有单独为美团平台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提供支付结算业务。
  此外,美团网还表示,通过合作方支付通道完成电商交易的支付环节是电商平台的惯常做法,此类方式和许多电商、在线旅游、和出行打车等互联网公司的做法类似,都是为了服务消费者和商家。
  对于美团网的回应,3月1日,熊万里再度在其微博作出回应,称美团在声明中已经承认其无照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的违法事实,并且是长期的违法事实;不仅如此,美团的声明还偷换了第三方支付中的“第三方”概念。
  熊万里解释,法律规定的第三方是指收、付款人之外的第三方,与平台内外没关系。“在美团平台上,真正的销售者和开具发票者均为商家,所以应该由商家收款,因此这里的收付款人分别是商家、用户。”熊万里说。
  而记者体验了美团的支付环节后发现,目前共有银行卡支付(即美团支付)、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三种方式,其中银行卡支付被置于最上方的位置。不过3月6日中午,记者发现该支付方式下已经显示“因活动系统运维,暂不支持银行活动”。
  据悉,这一银行卡支付并非银行网银,而是美团自建的支付产品。用户可直接绑定银行卡,通过银行“快捷支付”方式进行消费——即由短信验证后设置一个基于美团平台的支付密码,就可以直接从卡内扣款。
  而美团网的用户协议显示,美团接受商家委托,代替商家向用户收取团购价款,如果用户将团购价款支付给美团网,就等于用户已向商家履行了支付义务,即资金的流向是用户——美团网——(平台上的)商户。
  在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律师看来,美团网“没有单独为美团平台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提供支付结算业务”这一回应,并不能否认开展了网络支付业务。
  “网络支付功能属于‘第三方支付’功能,美团回应可能误解了‘第三方支付’表述的真实含义。”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律师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美团网推出银行卡支付,应被认为是开展了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须取得第三方支付牌照。
  “这跟美团网是不是为平台外的第三方提供服务没有关系,关键在于它实际上形成了资金沉淀、有了资金池,那么就是第三方支付,就应该是在有牌照的情况下进行。”郭田勇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或面临行政处罚
  “美团网涉嫌违规,其行为涉嫌违反201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肖飒认为,根据美团《银行卡支付协议》,美团银行卡支付功能属于上述办法规定的网络支付。依照规定,网络支付业务必须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才能开展。
  据了解,《办法》第二条监管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即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肖飒认为,美团网提供的银行卡支付功能属于上述办法规定的网络支付。而《办法》第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未依法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应当终止支付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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