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户“胁迫”开发商签超40倍补偿协议 法院支持如此高额补偿?
2017-01-03 09:53:03 来源:摘要: 近日,四川省法治与社会治理研究会就遂宁市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拆迁户肖淑君、肖伟《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进行研讨。区别于其它拆迁补偿安置中拆
近日,四川省法治与社会治理研究会就遂宁市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拆迁户肖淑君、肖伟《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进行研讨。区别于其它拆迁补偿安置中拆迁户的弱势,遂宁市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这件案子中将要支付给被拆迁户肖淑君、肖伟以接近当时拆迁房屋价值四十倍的补偿。
会议由四川省法治与社会治理研究会秘书长雷宏主持。四川省法治与社会治理研究会顾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李玉龙,四川省法治与社会治理研究会顾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敬瑞祥,四川省法治与社会治理研究会会长、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邬红旗,四川省法治与社会治理研究会副会长、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王兴土,四川省法治与社会治理研究会副会长、法制日报四川记者站站长、司法厅政治部副主任马利民,四川省法治与社会治理研究会理事、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袁正宽,四川省法治与社会治理研究会理事、南充蓬安县人民法院原副院长赵建平参加了此次研讨会。同时,四川省法治与社会治理研究会邀请了监察厅原副厅长马来富,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原控申处处长李玉成,知名法学专家康厚平参加此次研讨。
案件回顾
据遂宁市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林峰介绍,2008年,永佳公司即取得了船山区盐关东街裙房卡口(公益事业)处的拆迁改造工程,但直到2010年,拆迁涉及的76户中有74户达成了协议,只是剩下肖淑君、肖伟两户。2010年2月,遂宁市规划和建设局对其两户作出了行政裁决,但肖淑君、肖伟两户在当地十分难缠,裁决生效后无法执行。一直到2011年年底,时间已经过去3年,其他拆迁户强烈要求尽快建安置房以便回迁。政府一直无法做通肖淑君、肖伟两户的工作,在此大背景下,永佳公司以大局为重,边建边拆,以建促拆,但遇到肖淑君、肖伟两户组织社会闲散人员暴力阻挠施工,原定于2011年10月26日的进场施工无法进行,为保证遂宁市文明城市建设,永佳公司被迫与肖淑君、肖伟达成了严重不平等协议,替政府买单。永佳公司当时以大局为重,签订协议实属无奈之举,不是真实意思表达。
2012年永佳公司向遂宁市船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船山区法院对二肖暴力阻碍施工的案情根本未予审理,对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未予审理,只对协议的外表型式是否完整即双方有签字盖章进行了审理,并认定二肖是弱者,签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由,于是作出了驳回我公司撤销安置协议诉讼请求的(2012)船山民初字第2716号、2717民事判决。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遂宁中院以(2013)遂中民终字第221号、第222号民事判决维持了船山区法院的判决。请再审,省高院未开庭审理,只作了书面审理便以推论我公司项目整体开发利益显失公平为由,作出(2014)川民申字第1611、第1612号民事裁定驳回了我公司的再审请求。
2015年,二肖又以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向遂宁市船山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查明二肖已知道安置的营业用房已经安置给了他人,因此,船山区法院以(2015)船山民初字第1606号、1607号民事判决,驳回了二肖的诉讼请求,二肖上诉,遂宁中院以错误地适用法律撤销了船山区法院的判决并发回重审,此两案正在重审一审中。
遂宁市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拆迁户肖淑君、肖伟《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显示,肖淑君家实有住房91.45平方米,顶楼违章搭建70.7平方米。肖伟家实有住房215.643平方米,违章搭建126.5平方米。肖淑君要求安置住房二套,面积约为252平方米,营业用房四间240平方米,宅基地补偿100万元。超政策规定非法所得住房面积有160.55平方米,营业房面积有240平方米,100万元宅基地另行补偿费。肖伟强行要求安置住房4套约392平方米,营业用房240平方米,宅基地补偿30万元。超政策规定非法所得住房面积有176.357平方米,营业房有240平方米,30万元宅基地另行补偿费。
目前,永佳房地产开发公司除开每户240平方门面房没有补偿到位之外,其余均已按照协议履行。二肖房屋价值按照当时遂宁市住建局申请鉴定的价值为30万元,现二肖实得房屋面积和宅基地补偿市价已接近1200万元。
案件研讨
四川省法治与社会治理研究会针对此案件,进行了如下研讨:
邬红旗:我们今天开始案件的研讨,对遂宁的案子进行探讨、研究,这个案子是遂宁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请求研讨四川省高级法院、遂宁市中级法院、船山区法院,裁判肖淑君、肖伟 胁迫签订的城市房屋撤迁案子的补偿协议,这个就是说是两个案子,一个就是省法院申诉,省法院审判不撤销,还有一个就是遂宁中院撤销,发回重审,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实际上比较复杂,经过一审、二审、申诉,二审又发回。为案子走的程序提供一点这方面的思路。
永佳公司林峰:永佳公司在2008年,在市政府加快旧城改造,消除道路拥堵,取得了一个项目,撤迁户共76户,6亩地,24000平米的一个小项目,由于这个项目属于城市和企业共同投资的一个公益事业项目,政府对撤迁的政策也做出了决定,要求开发公司和被迁人实施依法撤迁、合法安置,在2008年通过政府批准过后实施撤迁,因为该项目处在旧城改造的道路当中,政府要求建设十分紧迫,由于这两户人为了达到城市改造,强行索取自己的私利,在三年中时间一直不和我们达成协定,我们最后申请政府各部门参与撤迁,协调撤迁,也无法达成协定,因此,我们按照法律规定,申请 解决,进行裁决,市住建局最后做出裁决后,由于但是人不执行,因此政府在这种情况下希望企业采取边撤边建,因此造成了这样一个纠纷,在我们开工建设时,这两户人请了社会闲杂人员十几人,阻扰我们施工,我们不和他们签这样一份协议就不准我们建设,同时,我们也通过了公安、电视台、记者新闻媒体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都无法正常施工,在这种情况下,胁迫、逼迫我们签订了这样一份所谓的撤迁安置补偿协定我们和这两户签订这份协定是因为他们自己打好了这份协定,不需要我们按照政府发放的统一撤迁协定执行因此,引发了纠纷,在当时政府为了加项目建设,创建文明城市,希望也批示了企业采取加快建设的步伐,不影响这两户人的安全的情况下,我们做出了这样一个选择,在协定的事实本身,作为企业,在三年中的时间都无法 ,在省高院等三级法院判决后,我们按照协定,为了社会稳定,就把我们 超安面积几百平和其他的补偿费就给他们了,不想扩大事态,引起矛盾纠纷,在这样的情况下,被迁户仍然不知满足,向法院起诉,要求我们安还240平方米的营业用房。
船山区法院,2005、2012年起诉到船山法院,要求撤销这一个无效的协议,船山法院立案后,也进行了开庭审理、指证等后,对我们所受胁迫的证据法院判决不审理,没做认定,以被迁户是弱者实施了一个判决,驳回公司请求,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到遂宁市中级法院,中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企业的诉求,公司不服二审法院的判决,向省高院申请在申,省高院未开庭,也做出了一个书面决定,以永嘉公司这个项目的整体利益来平衡安置户的利益,因此,也驳回了我们的诉讼请求,企业认为拆迁两家被迁户,仅仅只有80个平方米和90.04的房屋产权证,这样一个超政策、超规定,同时也不是我们真实意见表示的情况下,签订的一个协议,我们认为应该得到法律的一个支持和法院的理解,这个安置协定已经超出了正常安置的40倍,我们认为是公平不合理的
永佳公司林峰:目前主要是针对船山区法院的一个判决,1.原告公司在提交证据的过程中有一系列关于原告公司是受胁迫签订的证据材料,但是在一审判决中,对这份证据材料没有任何说明,而且在法院认定过程中也没有对这份证据进行一个解释,相当于是漏掉了公司受胁迫签订这一组证据,2.在一审法院的判决中,船山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原告是拆迁公司处于强势地位,被告是残疾人,处于弱势地位,认为原告认为这个协议不合理,当时可以不签,可以申请政府强制拆迁,既然原告在协议上签字,代表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这就已经忽略了原告基于被告方三年双方没有达成共识的情况,相当于忽略的三年这样一个基础事实,关于省高院的判决裁定,关于是否存在胁迫和乘人之危的问题,省高院认为,该工程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应当意识到承建该工程时可能存在的商业风险,在裁定中把拆迁户不同意拆迁方案,导致拆迁工程不能按照计划完成,作为一个商业风险进行认定,那么由此将商业风险作为对公司的胁迫和乘人之危,认为是不成立的,关于协议内容是否显示公平的问题,省高院认为应当把整个拆迁工程考虑进来,而不应单独地作为一个个体考虑公司支付的规章问题是否合理,认为从整个工程的盈亏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达成的补偿金额,虽然高于同类安置拆迁补偿,但不能认为不能显示公平。
永佳公司李总;市区政府组织了十个工作组来轮流给这两家人做工作,做了三年半的时间,这两家人是属于亲戚关系,一家只有80平米,他的宅基地要求补偿100万,其他赔偿不说,三年多要求少了这个价格不干,另外还要240的门面,在城中村,另外他侄儿也同样要求,撤了三年半的时间后,政府也没采取任何措施,要求我们边建边撤,以建助撤,我们一施工,他们就组织十几个社会闲杂人员拿菜刀、棒棒,冲击现场,长期阻扰,我们没有办法的情况下,签了之后在起诉法院,这个项目利润小,只有6亩地按照专家评估的,他的房子只值31万,现在已经要了拆迁房子100万,没有门面,还要要240平方,这些证言证词都是有的。我们没有一点办法被迫和他签订的,那5家人的门面,签了三年半,执意要要,不再上面签字盖章。
王兴土;你说的40倍是怎么算的?
李总:这一个是当时按市场评估价,价值只有30万。
王兴土:有没有评估?
李总:有,遂宁市住建局申请评估公司评估,2009年评估31万,遂宁市专家委员会再次评估,认可只值31万。
王兴土:现在你执行了好多?赔偿了好多?
李总:100万的已建房宅基地已经补给他了
王兴土:他现在的房子是重新修的吗
李总:重新修的
王兴土:作价没有
李总:不作价
王兴土:在他撤一还一安了的情况下补了100万是不是
李总:又补了100万,还安了240平的营业房
王兴土:240的营业房是不是审理中的案子
李总:是,但是还没按
王兴土:你签的协议有吗。
李总;有
林峰;在赔了100万和240后要求我们每家赔1200万,在每天3600的违约金,起诉到船山法院,船山法院驳回他的诉讼请求,他又申请再审,中院发回船山法院重审
王兴土:那个案子包不包括营业房
王兴土:现在申的都是一个案子?是省高院驳回哪个吗
李总;是,从表面上看是一房二安,但是签订协议的时候,这两户人后签协议,240平已经安给别个了
王;你们当时在签这个协议时,你们公司是怎么考虑讨论的?
李总:我们通过了三年多时间坚决不执行他的要求,申请政府进行几年的协调,请主管部门做了一个认定和裁决,同时,在修的过程中他是反复请社会闲杂人等进行阻挠,政府、工作组要求我们企业签订,之后请求法院,相信法院,在这样的情况下,加上通过公安、电视台对施工现场进行长时间的维护都打不到建设要求,承担了4年多时间的撤迁安置过路费,由于企业的损失比较大,加上强行要求我们加快建设,同时政府也批准我们建设,采取边建边撤来推动建设,和解决这两户的问题,最后按照政府的意见和这两户人的意见,迫于无奈,签了这份协议。
马来富:协议是怎么来的?安排1;1,为什么赔了折磨多?协议是怎么来的?拆迁户对于240平营业房的提出依据是什么?你们为何要签订该协议?公司主张政府主导签订该协议,使公司被迫签订协议,是工作组还是政府代表,需要你方直接明示。法律上而言应当按照协议履行,你方主张显失公平,必须提出典型证据证明协议产生的细节与过程。
王兴土:除了事实与证据部分,永佳公司应当说明“胁迫”签订协议的具体情况。
赵建平:公司起诉的理由是胁迫与显失公平,我认为还有一个角度是乘人之危,公司从08年至11年三年期间无法推进工程,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其是无效合同,后合同法又规定其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从你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永佳公司在诉讼中未主张乘人之危,法院在判决时认为开发商在签订协议的时候存在重大商业利益,赔偿条款和细则是公司自愿的选择,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行使期间只有一年,并且是除斥期间。你们起诉时也忽略了对宅基地补偿100万元的情形,那么之后二肖请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营业用房),公司自愿支付的那些都是存在问题的,最后可能是向省检察院提起抗诉,最后到最高院。
李总:胁迫是指公司面临着来自政府、拆迁户的压力,政府要求尽快施工,保护已安置户的利益。企业面临政府与拆迁户的双重压力,基于拆迁户的聚众持管制刀具冲击施工现场的打砸现象,企业也要考虑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在政府督促的压力下,我们才在被迫在拆迁户自行拟定的协议上签字。
赵建平:你们所举出的胁迫行为只是拆迁户的阻挠施工的行为,也不能排除认定其为自身合法利益的维护行为。
李玉成:判决书里有没有对胁迫的证据进行说理?你们是否在庭审过程中对你们所说的胁迫的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庭审笔录、起诉书、证据目录、一审、二审、再审过程中是否有证据证明你方已经提交的所称的胁迫证据?二肖干涉你们施工,给你们造成的损失的证据你们有没有?但是我们看到的是乘人之危,胁迫的证据判决书中均不存在。乘人之危,是否存在没办法的情况,政府给的压力,这需要有充分的证据。
马来富:对方有暴力威胁、政府压力、己方因此会有巨大的经济损失,这三方面均需要证据支撑。公司需要明确证据证明政府如何施加压力,从而才能指出政府的责任,例如有无会议纪要,公司要证明不签订该协议的巨大经济损失与对方暴力、政府压力的关联,若对方干扰你们施工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明细(证据,算账),需要提供上述证据来证明协议的签订违反了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来佐证公司受胁迫的事实。
林峰:政府作出的遂建拆裁决书生效后无法执行,政府施加压力没有明确证据,但有边拆边建的会议纪要。拆迁应当是拆一换一。
马来富:工作组的组成人员,谁担任组长,政府的批复在哪,是什么,工作组说协议先签把皮球踢到法院或以后再说的证据?究竟是胁迫还是什么?
李玉成:该案是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后,按照永佳公司的诉求,该协议则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而从判决上看,一审、二审、再审均没证据证明你们提供了受胁迫的证据;目前,省高院已经驳回再审申请,现在程序上可以向遂宁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
康厚平:本案是典型的拆迁民事纠纷;第一,从民事行为效力上来看,我不认为该协议为无效合同,无效的民事行为从一开始就是无效行为,从事实和理由的角度看,胁迫行为的主体证明不清晰,无法支撑协议无效的诉求;第二,显失公平能够成立,怎么去陈述怎么去举证是你们组织证据的主要部分。协议部分无效部分有效,部分可撤销,法律是有规定的,但永佳公司没有提出强有力的证据;第三,本案要采取补救措施的途径可以选择通过检察院,并且把握时间重新组织证据;第四,证据名称与证明问题要详细对应;
袁正宽:第一,该案在程序上而言,省高院已经驳回再审申请了,企业可以选择向省检察院或遂宁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第二,从一二审判决和再审驳回申请的裁定上来看,出示证据是否充分质证、提交证据是否有遗漏要查证;第三,围绕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来重组证据链条,以此提高抗诉申请的成功率。
王兴土:我倾向于从两个方面来认定,第一,显失公平不仅是对企业,对其他拆迁户也是不公平的,本案是显失公平的应当可以认定,但你们需要提交具体证据支撑本观点;第二,乘人之危的主张可以改为“由于某种急迫的情况下接受了对方的条件”来表示自身在签订协议的时候意思表示不真实;第三,具体的方法可以选择以证据证明基于急迫情况下接受对方条件,达到不进行经济赔偿的目的即可;
李玉成:同样证据组织两份,一份向检察院提起抗诉,若市检受理后,发回重审的案子可以申请中止审理。一份用于发回船山区法院的那个案子(集中精力)。
袁正宽:土地征收之后,土地补偿款是否按照规定已经发放给拆迁户了?
林峰:该部分是农村划拨用地,是没有征收的。但是由政府组织拍卖,我公司通过竞拍开发使用的。100万土地补偿款已经发放给二肖。
马利民:首先,省高院的裁定中谈到胁迫与乘人之危认为这部分其实是企业应当考虑到的商业风险;其次,关于显失公平,不能用整体来看,因为企业是与74户挨个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是由每一个协议构成的整体,不能单由这个内部比较来说明显失公平;最后,要充分说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应的问题,强调法院的判决对于拆迁补偿工作在今后的开展当中的巨大影响,程序上考虑向检察院申请抗诉较为可行。
马利民:显失公平体现在拆迁户的漫天要价,企业处于什么情形下签订的该协议?也应说明打砸现象和妥协协议将带来的社会影响,对于其他74户拆迁户的不公;因此,必须要将显失不公等各项理由说清楚,请求法院对于2400万元的赔偿的不执行。
龚庆勇:这次拆迁的性质?
袁正宽:不是政府行为,企业行为。
李玉龙:第一,该案本质是民事纠纷,也已经在法院经过了几个程序,从判决上看,法院的处理没有什么瑕疵,其依据就是双方签订的协议;第二,从稳定社会与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角度而言,二肖再次主张的2400万元赔偿是不合理的;第三,本案的走向,程序上可以从抗诉申请操作,但是我认为很困难;现实的做法是,我们承认现有合同的约定条款,但额外2400万的主张不再认可。
敬瑞祥:我基本同意李玉龙的意见;对于案件走向,我个人认为从显失公平这方面补充材料再申请检察院抗诉是可为的。一审、二审、再审是否没瑕疵,那不一定,所以你们需要准备充分证据向检察院提起抗诉,检察院受理后有把握提起抗诉,但最后法院是否改判不一定。
邬红旗:我想补充两点,第一,案件的基本事实是永佳公司在该拆迁项目实施过程中已经与74户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另外两户未签订协议阻挠施工,政府出面协调并指导边拆边建,后企业没有申请强制执行而是选择不断协调,后与二肖签订协议;但基本证据不足以支撑永佳公司提出的显失公平的情形;第二,从方法上来说,可先向遂宁市检察院提出申请,由遂宁市检察院向省检察院提出申请,针对拆迁户的漫天要价的情况,企业应当明确主张保护拆迁户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当保护企业及其他74户拆迁户的权益,举出详细证据证明显失公平,从逻辑上理清来增强抗诉申请的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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