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引发全民空前关注的反思

2017-04-01 16:16:47    来源:法制网

摘要: 编者按:3月25日,《南方周末》23日刊发的报道《刺死辱母者》以刷屏之势迅速引爆舆论。该报道称,2016年4月14日,山东聊城女企业家苏银霞之子于欢目睹其母被高利贷

        编者按:325日,《南方周末》23日刊发的报道《刺死辱母者》以刷屏之势迅速引爆舆论。该报道称,2016414日,山东聊城女企业家苏银霞之子于欢目睹其母被高利贷催债者羞辱后,愤而持刀反击,最终造成催债者13伤。今年217日,聊城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报道中,被刺致死的催债者杜志浩当着于欢的面脱下裤子侮辱苏银霞、出警民警称“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等细节引发舆论强烈谴责,进而针对于欢是否有罪以及量刑轻重等焦点问题展开讨论,而此案中涉及的法律、伦理、道德等一系列问题也引发公众反思。

  在舆情被引爆后,山东省高院26日发布案情通报,称已受理原告人、被告人双方的上诉,案件即将进入二审程序。同日,最高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检察院等部门相继出面作出回应。截至29日,相关微博话题讨论量超17亿,微信指数超8000万。作为一起引发全民极度关注的涉法舆情事件,其中所涉及的民间借贷、催债产业链、警察执法、法院判决等问题给全社会都敲响了警钟。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深入梳理舆论声音,分析舆情成因并提出应对建议,以期对涉事机关的舆情应对提供借鉴和参考。

 

【舆情事件】

 

【舆论观察】

 

  该案引爆舆情后,各类媒体频繁发声,阐述不同观点。其中,以《人民日报》、微信公号“长安剑”为代表的主流媒体呼吁涉事部门积极回应舆论关切成为助推舆论逐渐走向理性的重要力量。而随着舆情的进一步发展,部分媒体评论集中探讨涉事民警有无渎职,部分媒体评论转向关注事件背后的成因如高利贷困局、企业破产机制不完善等。

  从政法新媒体来看,“@济南公安”发布“毛驴怼大巴”微博遭到舆论广泛诟病,部分警察自媒体频频发声指责《南方周末》报道有失偏颇。而部分法院、检察系统自媒体人士发声也引发较高关注。

  而在关注此案的另一重要群体——法学专家看来,认为被告人于欢属于防卫过当,法院量刑过重的声音较为突出,不少专家呼吁二审法院应予改判。此外,认为于欢系正当防卫和“情绪犯”的声音也有一定比例。

  该案件也引发律师群体的高度关注。据多个信源显示,殷清利律师、李仲伟律师已确定分别担任于欢和杜志浩的代理律师。不同于专家更为学术性的探讨,律师群体更侧重从实操角度对案件进行分析。梳理发现,无罪和量刑畸重观点占上风。

 

媒体及自媒体:呼吁回应民意,关注事件成因

 

1. 以《人民日报》为代表的主流媒体积极发声,呼吁相关部门能重视并积极回应舆论关切。

  《人民日报》评论认为“在很多人看来,于欢的行为不仅仅是一个法律上的行为,更是一个伦理行为。也正是在这个角度上看,回应好人心的诉求,审视案件中的伦理情境、正视法治中的伦理命题,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微信公众号“长安剑”认为,“一个激起大众那么多不理解的判决,一定有哪个环节,是有待完善的。在大众权利意识崛起的年代,司法应当以充分透彻的说理反馈舆论。于欢的罪与非罪、罪轻罪重,需要法律的公正评断。当舆论向司法呈递出良知的意愿时,司法应当回赠以条理分明、论证周严的法律推理。”

  《中国青年报》表示,“‘法律是灰色的,而司法之树常青’。同样,法律也是冰冷的,但法律精神是有温度的。任何执法不当与裁判不公,都是对法律精神的背叛与戕害。目前,被告人已经上诉,期待在即将到来的二审中,司法机关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秉持法律精神公正裁判,实现排除社会危害性与阻止刑事违法性的统一,彰显法律之正义。”

 

2. 随着舆情深入发展,部分媒体开始关注悲剧背后的成因。

  人民网评论指出,“于欢一案,将隐于地下N年、始终禁而不绝的民间高利贷恐怖行径,也将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今日、中小企业面临的资金周转困境,统统大白于天下。类似的暴力催债事件,在长三角、珠三角,几乎每天都在隐秘中发生。”

  中国新闻网评论认为,“此事件背后折射出当下国内大多数中小民营实体企业的‘借钱之痛’。中小民营实体企业已然成为了高利贷血盆大口的猎食目标,从来没有高利贷去找国企的,因为国企不缺钱。银行把大量资金投给了国企,而中小民营实体企业在银行里到处受歧视。”

 

3. 较多媒体评论认为民警有无渎职是案件的关键

  《新京报》评论认为,“我们期待法庭给出公正的判决,期待法官在研究于欢是否正当防卫时,充分考虑警察到底有无失职渎职情况,还有民警离开房间跟于欢刺人行为的关联。”

  大公网评论表示,“整起事件中,最令人同情的是于欢,最令人失望的却是当地的执法部门。可以说,这几位执法人员的不作为是压垮于欢的最后一根稻草,也让当时的局面引向了不可控制的深谷。”

 

4. 警察自媒体频频发声,公开表达对警方的支持

  微信公号“水母真探社”“瓜尔佳”等认为,《南方周末》的报道有失偏颇,至少隐瞒了苏银霞是犯罪嫌疑人的事实、警察“随即”离开后的去向、隐瞒了公诉人要求法庭至少判处被告人于欢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等四个重要细节,认为“不应离开法律谈正义”。

 

5. 法院、检察系统自媒体人士呼吁尊重事实

  微信公号“CU检说法”称,“法官在判决书中经审理认定的事实,是依据所有的证据所归纳出来的法律事实,记者所写的,是在诚实记录被采访者所说的话之后归纳出来的事实。一个是案件审理的法律行为,一个是新闻报道的创作行为,两者之间必然存在差异。所以,在没有看过全部证据材料的情况下,对一个案件的定性与量刑是否正确做出评价,都是耍流氓。”

  微信公号“基层法官”认为,判决本身不过是在各种相互冲突的观点之间进行的选择。公众可以讨论,可以辩论,可以批判,这是公民言论自由的体现。可是,最终做出权威法律决定的一定是法院和法官。

 

专家:关注定罪量刑及正当防卫法定要件调整

 

观点一:多数专家认为于欢属防卫过当,认为法院量刑过重,呼吁二审法院改判;还要求查清追债人涉黑问题及警察是否渎职,并追究法律责任。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著名法学家):根据现有公开信息,于欢案定罪量刑可以说是明显不公正甚至是错误的。如果最终认定于欢构成正当防卫且没有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那一审就完全错了。最高检应查清舆论关注的几个复杂问题:一是该案中放高利贷者及催债人是否涉黑,调查该问题要慎重,要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要件;另一个是警察是否渎职。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一审判决所谓从轻量刑判处无期徒刑是量刑畸重的。结合本案看,于欢构成防卫过当。判决书认为不存在防卫的前提,不构成防卫的紧迫性,这是不对的。本案涉及正当防卫制度,涉及法理、情理和伦理,其一审判决不当引起社会强烈反响,也已受到最高司法机关和山东省司法机关的重视,相信二审会有公正裁判。

 

观点二:部分专家认为于欢行凶时被“非法拘禁”,构成正当防卫;认为此案如处理得当,将成为未来司法机关认定正当防卫的风向标。

  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本案的不法侵害令人发指,多个黑社会组织成员长时间非法拘禁和暴力威胁被害人,足以认定为“行凶”;其中的强制猥亵手段与强奸类似,针对这种侵害完全可以按照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行使无限防卫权。本案如处理得当,将成为未来司法机关认定正当防卫的风向标。

  陈永生(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本案完全符合防卫时间提前的要件,因而于欢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观点三:少数专家认为于欢属“情绪犯”,应从宽处理;认为根据现有信息难以判断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要求司法人员反思“刑法要不要调整正当防卫的法定要件”。

  袁彬(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于欢是“情绪犯”,其行为具有明显的防卫性质,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洪道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根据现有材料,没有更多细节确定当时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因为警察当时已经到场了,警察要到外面去了解情况的时候,于欢想要离开办公室,遭到催债人的阻碍,阻碍、限制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法侵害、有没有构成非法拘禁很难界定。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罪名,如果认定应负刑事责任,那罪名应是故意伤害罪。如果认定正当防卫的话,就不负刑事责任。

 

律师:无罪和量刑畸重观点占上风

 

观点一:认为被告人行为系正当防卫,应做无罪辩护。

  徐昕(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11人为追索非法债务而非法拘禁,威胁、暴力,强制猥亵于欢的母亲,足以认定正在行凶,可行使无限防卫权,律师应做无罪辩护。本案无罪辩护的理由充分,并非没有无罪判决之可能;而防卫过当免予处罚的可能性更大。

  王殿学(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于欢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首先,杜志浩等人实施的是不法侵害,涉嫌寻衅滋事、强制猥亵、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而且使用暴力手段。其次,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本人。于欢当时的情况,完全是惊慌失措,他完全知道,如果击不退杜志浩等人,留给他母子的会是什么。

 

观点二:认为案件讨论焦点应为是否防卫过当而非正当防卫。

  徐红亮(北京德衡律师集团刑事辩护专业律师):本案真正应该讨论的是于欢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而非争议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问题。而当时阻拦于欢出门的如果不存在四人共同实施,则于欢的“乱”捅行为可能属于防卫过当,即在本可以制止的侵害后果之后,仍然不计后果的实捅的行为,故超出必要防卫手段的可能性较大。

 

观点三:单纯的定性为故意伤害不妥,判决有失公正。

  师伟(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于欢在民警出警无效后,在自己的母亲遭受污辱,自己和母亲的人身自由得不到任何保障的情况下,用桌上的水果刀乱捅,虽然造成讨债者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的结果,其主观心理只是自救。应属于防卫过当,一审法院定罪正确,但防卫过当都没有采纳。单纯的定性为故意伤害,且量刑畸重,有失公正。

……

(全文阅读请参见《政法舆情》2017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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