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供传销使用软件被告人一审获刑四年
2018-04-27 09:09:27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日报讯 记者赵文明 通讯员集法宣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4年。
2016年10月,郭某经与吴某(另案处理)预谋,由郭某经营的一家信息技术公司为吴某经营的一家文化传播公司开发、维护可供传销活动使用的网络平台软件。2016年12月,双方公司签订软件开发和服务合同书。而后,该信息技术公司为该文化传播公司开发网络平台软件,该软件构建22个层级的传销管理体系,其中仅以本人向下的3个层级参与返利。同时,该信息技术公司提供其银行账户作为该文化传播公司运营该网络平台的资金流通账户。
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郭某及吴某等人以投资为名,通过发展会员返利等方式,引诱社会人员在该网络平台软件上参与传销活动,接收资金数额累计逾4844万元。其中,郭某利用该网络平台软件,以个人名义发展传销层级5级,计传销人员39人。
2017年3月,因该网络平台资金链断裂,部分传销人员为索回钱款聚集在该信息技术公司,郭某拨打电话报警。到案后,郭某如实供述了不法行为。公安机关已冻结涉案信息技术公司的该银行账户余额逾48万元。
庭审过程中,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无异议,但认为其只是参与传销活动,不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院查明,郭某在本案中不仅为吴某经营的文化传播公司开发、维护可供传销活动使用的网络平台软件,而且参与到具体的传销活动中,还为传销活动进行宣传、推广,甚至还提供其个人银行专用账户作为公司银行账户供该文化传播公司进行传销活动。上述行为已经大大超出了“参与”范畴,也不能认定为“次要、辅助”作用,其在本案的传销活动中起着相当于“组织、领导”等相关作用,对于传销活动的进行起着不可或缺的关键作用。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打印本页编辑:scfz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