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制度改革倒逼侦查工作更新理念
2015-12-17 10:44:18 来源:检察日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确立,无疑会对当下我国刑事侦查工作的方方面面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内涵与价值
正确理解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内涵、外延,必须将研究视角拉伸,放置于诉讼制度的历史与现实的维度中去考察,才能明确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价值与意义。
早期司法职能往往是与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合并在一起的,随着诉讼制度的发展,司法职能成为一种独立的权能,与刑事诉讼过程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相适应,形成了以侦查为中心和以审判为中心两种诉讼模式。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要求侦查活动、审查起诉活动都要围绕审判活动来进行,审判活动能够对侦查、起诉活动形成事实上的制约,使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得到实质性的保证,这是历史发展的趋势。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包含以下几层含义:一是在整个刑事程序中,审判程序是中心,只有在审判阶段才能最终决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侦查、起诉等阶段对于犯罪嫌疑人罪责的认定仅具有程序内的意义,对外不产生有罪的法律效果。二是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庭审实质化并起决定性作用,与定罪量刑相关的证据必须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充分举证、质证、互相辩驳、发表意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三是以审判为中心意味着侦查、起诉活动是为审判活动做准备,其对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标准应当参照适用审判阶段的标准,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在事实证据层面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即经得起法庭上质证、认证的检验,经得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检验,从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但以审判为中心并不等于以法官为中心,法官只是主导审判活动的主体,同样服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及相关要求。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价值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三角形诉讼构造使得审判在刑事司法中处于确认控辩争议事实并作出案件裁决的中心地位,是当今世界各国的典型诉讼结构样态。二是审判的开放性和终局性决定了只有实行以审判为中心,才能真正地实现司法民主和司法人权保障,才能有效地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并增强司法权威。三是以审判为中心能够有效防止审前程序权力的滥用,使审判真正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对侦查工作的影响
对侦查模式的影响。在侦审关系方面,强化审判对侦查的制约。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下,法庭将不仅仅根据侦查所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定罪判刑,审判权对侦查权会形成一种事实上的制约,进而对侦查活动形成倒逼机制,从源头上提升证据提取、固定、采集的规范性与合法性。也就是说,既要切断侦审的联系,更要强化审判对侦查的制约。在侦诉关系方面,将会建立新型的配合、制约关系,加强公诉对侦查的引导和规制,特别是通过提前介入等方式加强对侦查机关调查取证的引导。
对侦查价值取向的影响。程序正义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首要价值理念,进而考虑实体正义的实现。以侦查中心的诉讼模式过于追求实体正义,只要侦查机关实体正确,刑事诉讼的任务即可得到实现,至于这种侦查活动是否遵循公正、合理的程序并不重要,除非这种程序对实体真实的发现是不可缺少的。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下,违反刑事诉讼法程序规定的非法证据将会被排除,如果不注意程序价值,侦查机关将有可能承担无罪案件的风险。从人权保障的角度看,程序正义的坚守,也有助于防止冤假错案。
对证据制度的影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将会贯彻证据裁判原则,要求认定案件事实和定罪量刑必须根据依法查明的证据进行。在证据的采集、提取、固定上,应该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确保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客观性。这就对侦查机关的证据收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但要确保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还需确保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依法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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