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制度改革倒逼侦查工作更新理念
2015-12-17 10:44:18 来源:检察日报侦查工作该如何应对
转变观念,树立科学、现代的司法观。一是从一元片面的价值观转向多元平衡的价值观。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是片面强调打击犯罪价值取向的产物,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下,要转变这种价值定位,寻求多种价值观念的兼顾与平衡。二是从偏重实体的公正观转向实体和程序并重的公正观。片面追求实体公正会导致漠视甚至践踏诉讼参与者的正当权利,导致司法公正观念的扭曲,成为滋生冤假错案的温床。司法人员应当确立实体和程序并重的司法公正观,这有助于确立法庭审判在刑事诉讼过程的中心地位。三是从有罪推定的办案观转向无罪推定的办案观。在办案过程中,要防止先入为主,用“有罪的眼光”看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养成中立、客观调查取证的思维习惯,养成尊重法院裁判的办案习惯。四是从查明事实的办案观转向证明事实的办案观。所谓查明,就是通过调查研究,明确有关事项的真伪。所谓证明,就是用证据来明确或表明。证明比查明的难度更大、要求更高,强调证明事实的办案观,有利于提高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和办案质量。五是从倚赖人证的证明观转向重视物证的证明观。当前,人类的司法证明已经进入了以物证为主要内容的“科学证据”时代,我国司法人员必须注重提高科技水平,重视物证的收集和运用,摒弃“口供情结”,养成科学办案的行为习惯和思维习惯,重视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的应用。
强化证据侦查能力,满足调查取证新要求。一是强化对证据的审查。证据应该达到“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细化审查标准,强化审核责任,按照刑事证明标准来构建完整严密的证据体系。应强调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严格审查收集的证据,确保进入庭审环节的证据均具有合法性。二是完善调查取证的方式,实现从“由供到证”到“由证到供”的模式转变,以实物证据的调查、收集和运用为主,以言词证据为辅,更多注重物证、书证、电子证据等客观性证据的提取和应用。三是注重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的运用。在审查判断证据时,应首先审查客观性证据,根据客观性证据所描定的事实去考察言词等主观性证据,而不是相反。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具有保障人权、防止冤错案件的优势。在以审判中心的诉讼制度下,更要严格贯彻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防止过分依赖言词证据等主观性证据,确保案件办理质量。
(作者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干部教育培训处处长、黑龙江省检察官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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