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监督:理论与国情相结合才是正道

2015-12-24 09:59:06    来源:检察日报

摘要: 在2015年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年会上,与会人员表示  宪法监督:理论与国情相结合才是正道   近日,由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主办、贵州大学法学院承办、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

 在2015年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年会上,与会人员表示

  宪法监督:理论与国情相结合才是正道 

  近日,由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主办、贵州大学法学院承办、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协办的中国宪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在贵州省贵阳市召开。200多名专家、学者围绕年会主题“宪法监督:理论构建与制度完善”展开探讨。

  宪法监督的内涵有待明确

  清华大学教授林来梵认为,中国宪法学研究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公共权力如何受到有效约束和公民的权利如何得到有效保护。30多年来,宪法学界构想、设计了诸多具体的宪法监督模式和方案,但是都没有产生实际的效果。对这方面的研究,除了要发展宪法解释学外,还应该建立宪法政策学来推动宪法监督制度的发展。宪法政策学以研究宪法制度如何设计为目的,是法政策学在宪法领域的应用,属于实用宪法学的范畴。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胡锦光在探讨“宪法监督与国家治理成本”话题时表示,国家治理要考虑以下成本:一是社会成本。国家治理应建立以宪法为核心的一套规则。二是公权力成本。公权力滥用的原因在于权大于法,所以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这有赖于宪法及相关法律的实施。三是社会共识成本。社会是一个共同体,人的凝聚需要依靠社会共识,自由公正平等法治应当成为全民共识,而其载体就是宪法。

  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白斌提出,长期以来对宪法的解释往往偏好于单一的固定模型。宪法规则虽具有原则性,但更重要的是处理现代和未来不确定的事务,因而应当赋予宪法一种弹性的流动性内涵,以适应时代的需要。

  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都享有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然而监督的内容是什么?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学界也存在较大分歧。

  针对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韩大元等人将宪法监督权理解为对法律、法规合宪性的审查权的观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王广辉提出,这种理解限缩了宪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的宪法监督权的范围,而且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权仅理解为对决定和法规的监督,不符合宪法文本中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权规定的逻辑结构。王广辉认为,我国宪法文本中关于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的规定,本质上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享有的、对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下级权力机关的工作监督权的性质。特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的地方性法规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本质上是立法监督,主要解决的是合法性与否的问题。而宪法监督权解决的则是合宪性与否的问题,两者性质不同,不能相提并论。

  王广辉认为,我国宪法监督的内容可概括为法律与法规的合宪性、宪法解释、公职人员的罢免、政党的执政与参政行为、司法解释的合宪性审查、社会组织行为的合宪性审查等方面。对于公民是否是宪法监督对象的问题,北京大学教授王磊认为,公民有义务维护宪法的尊严,但公民不是宪法监督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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