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监督:理论与国情相结合才是正道
2015-12-24 09:59:06 来源:检察日报中国传媒大学教授李丹林认为,宪法文化是一部良好宪法产生的决定性条件之一,更是宪法得以实施的重要基础。我国要加强宪法监督,需注重建设相应的宪法文化基础,培育相应的社会心理。可将互联网带来的革命性的影响归纳为互联网精神、互联网思维,其对个人意识的改变、个人价值的激发和肯定,以及促进宪法实施都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宪法监督中立法法的作用不可忽视
今年3月,立法法进行了修改。在宪法监督中,如何发挥好立法法的作用,也引发学者探讨。
修改后的立法法将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进一步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即将原立法中的“较大的市”修改为“设区的市”,使得地方立法主体的范围进一步扩大。郑州大学教授苗连营就此表示,立法法对地方立法的范围始终保持一种虽放仍收、虽授犹控的审慎心态。
武汉大学教授秦前红认为,设区的市立法权是不完整的,立法受到外来程序的“强制嵌入”是其外在表现,立法权限受到严格限制是其内在表现,由此将带来诸多法治困境。破解困境的可能性路径为修改现行宪法,给予设区的市以完整立法权;通过立法解释、法律修改、明确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然而,上海师范大学教授马英娟认为,设区的市立法权的不完整性其实并不存在,对于设区的市立法权的批准制度实际上是保持法治统一的重要机制。设区的市立法权限下内容的不完整性更是值得商榷,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立法内容范围在实际上存在较大的解释空间。
马英娟认为,地方立法主体扩容后主要有三个风险:其一,地方立法主体迅速扩容后给法治统一和地方立法能力提出挑战;其二,在扩容的同时,对地方立法权限进行的限制,导致其职责与权限不统一,可能会出现以红头文件代替立法这样一种侵害立法权的行为;其三,如何协调立法法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的关系在实践中不易把握。
江西财经大学教授易有禄表示,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应该制定更多的法规,应当更加重视立法的质量,同时立法监督制度及其构建应当成为学者关注的重点。
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的专家武增认为,目前各级政府的事权同构性强,在目前地方立法权主体扩容与各级政府间事权界限不清晰的情况下,对地方立法权进行限制具有现实的需要,也有利于推进政府间事权的规范化、法定化。
来自浙江工业大学的学者郑磊、贾圣真认为,立法法普遍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消解了“设区的市”之间地方立法权的不平等配置。然而,通过人大立法来发展宪法路径而呈现出来的这项弥合方案,在国务院批准“设区”的权力对地方立法权的前置控制,以及对“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合宪性补强等问题上,仍然存在制度缝隙,需要立法机制同释宪机制协同应对,方能实现融贯的宪法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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