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童案件报道不慎 媒体如何"帮倒忙"

2015-12-23 10:22:06    来源:检察日报

摘要:近年来,涉童案件报道不当,给未成年嫌疑人、被告人,尤其是未成年受害者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2013年2月,一名少年涉罪,搜狐网在对涉罪少年报道时,对他的一名同学(12岁)进行了采访,播发时却未对受访学生作任何保护性处理。学生家长认为,未经其同意擅自对孩子进行采访,侵犯了孩子肖像权、名誉权及隐私权,将媒体告上法庭。

  媒体是把双刃剑

  用好了,可以有效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用不好,负作用也很大。之所以有后一种情况出现,根本原因在于没有站在儿童权益最大化立场考虑问题

  “不管从媒体报道还是律师帮助的角度,我们在报道时,确实忽略了一些问题,比如保护未成年人肖像权,需要遮掩哪些部位、多大面积,没有站在儿童权益最大化立场上考虑。再如,多家媒体采访报道,实际上是在反复揭孩子的伤疤,没有把尊重儿童放在首位。”凤凰网凤凰公益栏目主编孙雪梅说。

  “媒体报道是把双刃剑,在引导观念、吸引资源、影响政府决策上作用显著,若用不好也会产生负作用。还有目前大量的自媒体,在自主发布消息时难以约束。”共青团中央权益部维权工作处处长冉云梅说。

  谈到自媒体,孙雪梅对目前自媒体的传播状况感到忧虑。2012年轰动全国的温岭虐童案孩子被虐待照片,在网上扩散特别多,至今还很容易搜到。“如果有一天这孩子长大了,看到那张照片,他是什么感受?心理上的伤害要想冲淡很难,自媒体不当传播会对孩子成长带来另外的伤害。”

  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教研室主任皮艺军教授认为,“只要孩子成为违法者,他就已经受害,他是社会弊端的受害者。从这个角度来说,公众不必对那些犯罪的孩子恨之入骨,即使他们犯了比较严重的罪行。对他们也不能用对待成年人犯罪所谓的报复心理,以牙还牙。当然,我们不能责怪媒体,这是一种集体意志。国人所谓的嫉恶如仇是以人永远不应当犯错误为逻辑起点,遇到有人犯罪,就会把所有的仇恨不加约束地倾泻出来。泄恨很容易,但人道和公平就没有了。”

  皮艺军以李某某强奸案为例,作了进一步说明。李某某2011年因开车与人争执被拘禁一年,出来后半年内就参与轮奸。“为什么孩子比成年人更容易犯错?”他认为,这首先不是道德问题或法律问题,而是一个生理现象,少年犯罪本身有生理学基础。绝大多数孩子在大脑健全,有社会经验之后,就会变成好孩子,青春期理论将此称作“自然治愈”。

  结合实践,李莹分析了具体案件媒体报道疏漏,一方面是媒体对一些侵害细节报道过于详细,另一方面是被害人出镜的镜头处理太粗糙。为了避免这些情况,他们在拍摄前都和媒体沟通,比如为了证明受害事实,相关证据会给媒体看,告诉他们哪些不能播,并专门签承诺书。即使如此谨慎,媒体还有可能把不该播的给播出了,如果就违约侵权再打官司,又成为事件,继续被公众关注,当事人会继续受到伤害。

  保护儿童,视角欠缺

  缺乏孩子视角,看不到孩子需要,法律也存在这样的问题,甚至一些为保护孩子权益制定的法律,更大程度上是成年人的宣言书

  1989年11月,联合国大会通过《儿童权利公约》,这是第一部有关保障儿童权利的国际性约定,1992年4月在我国生效。

  全国妇联权益部工作人员苏芸说,“公约确定了儿童享有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四大最基本权利,《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也就此提出依法保护、儿童优先、儿童最大利益、儿童平等发展和儿童参与的五个原则。可媒体似乎并没有注意儿童权益最大化原则的一些要求。‘六一’原本是孩子的节日,却常常是孩子跳舞给大人看,跳得不好还要被批评。我们的文化里还习惯把孩子当成一种附属品,儿童的参与权和被尊重的需要都没有得到重视。”

  “儿童利益优先,说的是社会利益和儿童利益相冲突时,谁应当居先。比如说,某地有很多打工子弟学校没有取得五证,手续不全。到底是先撤销学校,还是先保证孩子有学上呢?满足孩子的基本需求,才有可能满足社会需求。做不到这一点,连最朴素的公正都谈不上。”皮艺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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