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继承权公证中的核实和取证
2014-12-03 10:41:24 来源:四川法制网摘要:民事公证中,继承权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依据法律规定和继承人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六)电话核实情况,也应制作笔录以备查。应记录核实开始和结束的准确时间,受话人的电话号码、姓名、单位、职务等,先让其自己陈述,再重点询问,不能做提示性的询问。
六、在实践中继承权公证核实取证主要存在问题
(一)当事人申办的公证事项只能向公证处提供部分证据,这些证据又不能充分证明其申办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公证员在进行核实取证工作过程中有一定的困难。如:相关单位或人员拒之门外,不予协作;有些单位或个人明知内情,知情不证;调查单位机构撤并,查找不到原单位和证人等等。在此情况下,公证处因人力不足或因经济效益不高等诸多因素,不能继续坚持核实取证工作,对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项仅依据部分证据出具公证书。这种没有充分调查材料为依据的公证证明活动很难保证申办事项在事实上的真实,在法律上的合法,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公证证明的证据效力和法律效力,难以达到公证“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权益”的目的。
(二)由于公证核实取证权的法规和规章的效力层次较低,在部门法规定越来越完善的今天,单凭《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中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作的规定,难以开展公证调查。
七、关于继承权公证核实取证的几点建议
(一)适当引入视听手段,进行继承权公证的核实取证。对于当事人提供证据不足,需要依证人证言和电话核实定案的继承权公证;或者当事人之间虽已发生争议但共同选择公证解决的继承权公证案,有条件的话,应尽量同时采用录音、录像工具尤其是数码录音机、数码摄像机,以获取实时记录核实取证过程的视听资料,佐证调查笔录或电话记录,使出证证据更加坚实有力。
(二)强化继承权公证中的委托公证核实取证工作。在日常公证实践中,当涉及到需要核实被继承人在外地的亲属关系时,为求简便,公证处大多采用向有关单位进行电话、传真核实的方法,此种核实有些类似传来证据,从证据可行性来讲,其证明力相对较弱。为弥补远程通讯方式核实的不足,应当积极开展公证处之间的业务合作,加强委托公证核实取证工作。
(三)建立继承权公证案件公证托管制度和公示制度,以解决继承权公证中长久以来一直未解决的一些难点问题。
编者衷心希望借鉴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尽快建立公证证据规则体系,以使继承权公证等公证核实取证程序更加科学、严谨和统一。
【四川省宜宾县公证处 聂大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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