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抗诉最大"老鼠仓"案:在每起案件中捍卫法律权威
2015-12-14 10:31:54 来源:检察日报12月初的深圳,微风有些凉意,但葱茏仍旧笼罩鹏城。12月11日早上9点30分,一辆警车停在了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门口,着一身深灰色运动装的原审被告人马乐,被法警带入法庭,神情凝重。随着审判长一声法槌敲响,全体起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建国以来第一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派员出庭的刑事案件进行了再审宣判。最高法判决认定,马乐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对其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913万元。而之前的一、二审判决,马乐的犯罪行为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884万元。
最大“老鼠仓”案浮出水面
2013年底,一起看似普通的刑事案件在全国引发舆论涟漪。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案,在深圳市检察院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后,逐渐引发广泛关注。
马乐是一名“80后”,硕士研究生毕业后进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任公司旗下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下称博时精选)经理。正是在这个岗位上,马乐走上了犯罪道路。
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作为基金经理的马乐,负责对博时精选的所有股票交易发出指令,掌握了博时精选交易的标的股票、交易时间和交易数量等未公开信息。在此期间,马乐利用掌握的未公开信息,操作其控制的“金某”“严某进”“严某雯”三个股票账户先于(1至5个交易日)、同期或稍晚于(1至2个交易日)其管理的“博时精选”基金账户买卖相同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10.5亿余元,获利1883万余元。媒体普遍认为,该案为我国基金史上最大“老鼠仓”案。
2013年12月26日,深圳市检察院就马乐案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马乐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2014年3月24日,深圳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马乐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刑法中并未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马乐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由于具有自首等可以从轻处罚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884万元,同时对其违法所得1883万余元予以追缴。
马乐案“判三缓五”再次引起舆论关注,不少人认为马乐案“量刑过轻”。同年4月4日,深圳市检察院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为由,就马乐案提出抗诉。该案公诉人、深圳市检察院公诉二处检察官黄锐意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依据刑法第180条第四款、第一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应当依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有“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情节,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成交额和非法获利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应依照“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档次来处罚。
2014年8月28日,广东省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情节错误,导致量刑不当,决定支持抗诉。9月22日,马乐案在广东省高级法院二审开庭。
2014年10月20日,广东省高级法院终审裁定认为,刑法第180条第四款只规定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严重”的量刑情节,并未规定本罪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马乐属犯罪情节严重,应在该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广东省检察院认为终审裁定确有错误,于11月27日提请最高检抗诉。
2014年12月8日,最高检检委会研究认为,本案终审裁定以刑法第180条第四款并未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有“情节特别严重”规定为由,对此情形不作认定,降格评价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导致量刑不当,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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