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抗诉最大"老鼠仓"案:在每起案件中捍卫法律权威

2015-12-14 10:31:54    来源:检察日报

摘要: 12月初的深圳,微风有些凉意,但葱茏仍旧笼罩鹏城。12月11日早上9点30分,一辆警车停在了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门口,着一身深灰色运动装的原审被告人马乐,被法警带入法

  此前,有媒体以《“两高”因老鼠仓案“对抗”》为标题进行报道,张志强和罗曦同时向记者表示,这绝不是“对抗”,本案各级检察机关都是按正常法律程序,按法律规定办案,依法提出抗诉。最高检对本案提出抗诉,目的是通过这个个案,表明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责任保障法律统一正确适用,使犯罪分子得到罪责刑相一致的处罚;通过这个案件的办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维护金融管理秩序,维护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和对金融行业的信心。

  最高检公诉厅负责人告诉记者,这种利用基金或其他金融机构资金抬高价格、搭便车获利的行为被称为“老鼠仓”行为,其危害性巨大,检察机关对此类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打击。首先,从业人员违背了职业操守,违背了委托投资人给予的高度信任,破坏了市场交易最为基本的诚信原则;其次,“老鼠仓”行为严重侵害了整个证券、期货市场公平、公开、公正的交易秩序,损害广大公众投资者合法利益;再次,蚕食公众对整个金融市场和行业的信心,严重破坏我国金融管理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两高”共同维护司法权威

  2015年12月11日,最高法采纳了最高检的抗诉意见,最高检抗诉的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再审获改判。

  法庭认为,马乐作为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未公开信息,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根据刑法第180条第四款规定,应当参照该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进行处罚。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其犯罪数额远超“两高”《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原审裁判因对法律条文理解错误,导致降格评判马乐的犯罪情节,对马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不当,应予纠正。马乐非法获利数额应为人民币1912万余元,原审认定马乐非法获利数额人民币1883万余元属计算错误,应予更正。

  最高法审判监督庭负责人在宣判结束后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本案由最高法直接审理,通过对个案的审理明确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对于今后各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本案案发时是全国查处的犯罪数额最大的“老鼠仓”案,社会影响大,加上近年来我国基金、证券、期货等领域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多发,严重破坏证券市场管理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由最高法直接审理、判决此案,加大对类案的打击力度,必将对规范我国证券市场,依法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起到积极作用。

  最高检公诉厅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最高法的判决采纳了最高检的抗诉意见,共同明确了刑法第180条第四款法律适用问题,正是检法两家在诉讼职能上互相制约、互相配合的体现,“两高”共同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但这个案件的意义还不仅在此。从司法层级上,以前最高检也有不少向最高法抗诉的刑事案件,但都是最高法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这次最高法直接开庭审理,是“两高”司法属性的真正体现。从解释法律的方式上,以往有具体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明确,都是“两高”通过司法解释予以规定,而这次是最高司法机关开庭审理个案,通过判决对具体法律适用问题进行阐释,保证法律统一实施,具有很好的示范效应。另外,对金融、证券机构从业人员来说,也起到了警示作用。目前我国金融、证券市场亟须规范,广大投资者对“老鼠仓”、内幕交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十分痛恨,盼望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予以惩处,净化金融市场环境,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利益。

  随着一声槌响,马乐案尘埃落定。本案对于那些企图通过“老鼠仓”谋利的从业人员,敲响了警钟。司法机关绝不允许“低成本,高收益”成为“老鼠仓”犯罪的专享,法律公平公正的权威体现在对每一起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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