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的地方法治建设实践

2014-12-03 10:39:10    来源:

摘要:要从微观的角度对依法治理进行研究认识,是依法治国方法论的基本实践,法治研究进路要定格在省市两级依法治理工作上,这不是一个纯理论问题

  
  (三)广安依法治市工作的新难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法治建设被提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作为依法治国的实践子集,依法治市工作开展中逐渐显露出新的问题。一是党中央召开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出新要求和新思路,以往的依法治市工作存在一些偏离或者弱化的地方要进行自我修正,比如新的法治建设提法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改变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那么依法治市中的法制宣传工作要从单纯的法律法规宣传转变到国家政体、宪法精神与各项法律法规全面宣传,这对开展依法治市工作的领导和同志提出了更加严苛的法律素养要求。二是过去讲依法治市都是把经济发展放在首位,往往忽视对公民民主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保障,如何在法治大环境下,实现地方经济发展和人民权利保障并重,是目前广安法治建设的一个新课题。从本质而言,发展地方经济就是为民主权利做物质后盾,保护人民权利也是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谐的迫切需求,从目标来看两者具有同质性,但是在工作中往往存在以牺牲民主权利发展地方经济的问题,这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也将是未来建设法治广安要突破的支点。三是要集中解决“运动式”法治建设现象,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依法治市工作较之于十年前,工作方法和推进模式都有了很大的改观,但是总体而言,这项工作还处于文件落实文件,会议落实精神的状态,很多建设重点都取决于领导的好恶,片面追求轰动效应,很难突破人治下的法治。广安要进行突破的是,如何把依法治市自觉性行为转变为法律和上级强制性,这种模式才是当前法治活力要走的道路。任何改革都带有残酷的一面,依法治国就是要实现“治官”、“治权”和“治腐”,那么地方法治建设唯一可为的就是要阔斧改革,强制推进法治建设。除此之外,不仅仅是广安法治建设存在一些矛盾,这也是全国各地法治建设的共同问题,既存在地方法治和国家法治推动不同步的矛盾,也有法治统一标准和地区建设差异的矛盾,同时不同地区对于依法治国的地方法治机构建设不同步,无法形成规范的工作模式,这和各项事业的法治推进与单项突进、零星治理的矛盾也有莫大关系。这些问题都是需要进一步研究,并真正解决的法治难题。
  
  四、以广安经验推助国家法治建设
  
  目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已经胜利召开,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国家法治建设目标任务和战略部署已经作出。从大的方面来讲,法治国家建设已经具有一套自上而下的领导机制和办事机构,在未来法治建设规划中也已经确立好了目标,但是具体工作方法还需要进一步探索,结合广安依法治市工作遇到的一系列问题,择取广安法治建设的可行性工作经验,对依法治国的具体工作实施提出建设性意见。
  
  (一)全面规范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办公室运行
  
  作为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依法治国应当有推动载体,从广安法治建设以及各地依法治理情况来看,设立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推动依法治理的基本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保障,广安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现有工作人员13人,一名市委副秘书长专职办公室主任,副主任6名都是各法律机关部门的主要领导,还有6名日常办事人员,具有很强的组织性和工作严密性。但是,到目前为止,中央还没有成立强有力的依法治国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这不利于全国自上而下的依法治理标准和运行机制统一,从调研各省依法治理工作情况来看,对于依法治理办公室的设置,有的设在各级人大常委会,有的设在地方党委,有的甚至设在地方司法行政部门,无论是领导力量还是工作机制都显得各地不一,处于较为混乱的状态,并且地方依法治理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却没有确定的机构编制和固定人员,对这项工作的推动是极其不利的。笔者认为,解决法治建设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问题,要以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依法治国的深刻理解和目标要求为标准,从中央到地方建立起由党委一把手或者人大常委会一把手作为法治建设领导机构的一把手,由相当级别的领导担任办事机构的办公室主任,将办公室工作人员的编制、级别、职责等核心问题固定下来,形成强有力的自上而下的法治建设工作机制。当然,从广安的经验和做法来看,要依法治理是一项公权力者的自我革命,需要极大的勇气和决心,那么以党委一把手作为依法治理领导机构一把手更加有利于工作的推进,要将法治的形式迅速建设起来。建议中央成立依法治国委员会,由总书记担任委员会主任,中央政治局常委任副主任,相关领导为委员会委员,下设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可以考虑由司法机关负责人作为办公室主任,全力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国家化进程。
  
  (二)更加注重法治建设各项工作的法律监督
  
  每一项国家管理工作都具有一定的功利性和目标性,依法治国作为一项宏大的国家战略工程,建设法治中国既是一项艰巨的政治任务,也是一项系统的法律工程,必须要通过有力的监督机制来保障工作的有效性、合宪性和有序性。我们讲到法治建设工作的监督考核,往往会被认为是传统的公务工作政绩绩效考核监督,当然在日常的法治建设工作必然要注重对地方各级依法治理水平进行量化考核并给予奖惩,但作为新时期的法治建设工程,对国家法治建设的监督就应当是法治方式,或者说是法律监督方式。总的说来,国家法治建设的价值取向、核心重点工作和保障措施都要以法律监督来促进,以法律监督促进中国法治建设。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既要监督全国法制统一,又要保障法治建设的社会主义属性,因此在未来的法治建设过程中,应当进一步体现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从当前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各项改革来看,正在为依法治国的法律监督工作作准备。在许多地方的依法治理领导小组里面,地方各级检察长一般被排列在小组副组长最末尾,这种做法直接体现出人民检察院在依法治理工作的监督力度,站在维护宪法权威的角度来说,这是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法治精神的。笔者认为,法治国家建设要充分体现出司法机关的能动性,基本构建起以党委的强大推动力、人大的程序权威性和司法机关的法律专业性为三大支点的建设体系,把依法治理工作中的各项活动约束和规范于法律监督之中,这可以建设性地解决当前很多地方对依法治国空洞认识和工作无效性的问题,逐步形成可行法治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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