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暴力何以成顽疾

2016-03-18 10:20:15    来源:法治周末

摘要: 校园暴力频发。 资料图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王京仔全国两会期间,安徽省黄山市高三女生被下药事件,将校园暴力再次拉入公众视野,掀起了公众对于校园暴力的热议。在全国两会
对于日益频发的校园暴力事件,我国在实践中一般是如何处理的?

据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统计,40起校园暴力事件中仅27.5%的涉案人员最终承担了刑事责任,不到三成。

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而14周岁至16周岁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这意味着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完全不用负刑事责任,14岁至16岁的未成年人只用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8项罪名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刑法第17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8条的规定,对于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5条的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由此可见,除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或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我国有收容教养和工读学校的制度来进行惩戒和教育。

然而,关于收容教养制度,何为“必要的时候”、制度的主体、执行机构等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仅有一些部门规章有过零散的规定。并且,随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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